作者 | 周月萍 紀曉晨
破産程序中,單個債權人的利益與管理人确認的破産債權金額、優先順序均息息相關;除了自身債權,他人申報債權的确權情況,對于單個債權人的清償分配順序等,亦會産生重大影響。對于管理人确認的自身債權有異議的,債權人可以要求管理人解釋,或者直接提起破産債權确認之訴。但工程項目中,抵押權、工程款優先權、消費型購房人權利往往并存。而如對管理人确認的他人債權的數額或者性質有異議的,能否提起訴訟?筆者将通過一則最高院案例對實務觀點進行分享,以期幫助債權人更好地在破産程序中維護自身權益。
一、案情介紹
【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民再293号
2018年7月9日,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桂林金穗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金穗公司”)的破産申請。2018年9月26日,廣西基礎勘察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廣西基勘公司”)向金穗公司的破産管理人提交了《債權申報書》及相關材料,申報債權金額19,184,545元。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破産管理人在《債權表》中注明對該債權的審核意見:“因2宗工程款債權涉及人民大廈北區及南區施工項目總承包方結算,較為複雜,需雙方進行造價核定及對賬結算後确定,故暫列入存疑待定債權,工程款類優先債權暫定審核為零,待存疑債權審定後再行補入”。
第二次債權人會議上,破産管理人在《債權表》中對廣西基勘公司申報債權的審核意見為:工程款本金7705639.22元為優先債權,其他損失6937524.21元為普通債權。廣西基勘公司對管理人确認的693萬普通債權性質有異議,要求調整為優先債權。破産管理人經複審,确認廣西基勘公司的債權本金7705639.22元為優先債權,違約金為普通債權。廣西基勘公司在《債權異議複審通知書》上簽字确認,同意複審結果。
金穗公司的另一債權人長城資産公司對廣西基勘公司的債權複審結果存在異議,認為廣西基勘公司的工程款本金無工程款優先權、不屬于優先債權,于2019年4月17日向管理人提交《複審債權異議表》。同日,管理人向長城資産公司出具回執,要求長城資産在收到回執之日起15天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确認之訴,并注明該異議債權以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裁判結果為準。
長城資産公司遂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破産債權确認之訴,要求确認廣西基勘公司對金穗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債權本金為普通債權,不屬于優先債權。
二、法院裁判觀點
本案争議焦點為:長城資産是否為适格原告,是否有權對管理人認定的他人債權的性質/優先順序提出異議?
【廣西高院觀點】
長城資産公司非工程款優先權的主張主體,對廣西基勘公司的債權性質提出異議屬主體不适格。根據原《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的規定,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依法隻有與發包人簽訂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有權享有。
本案中,作為施工單位的廣西基勘公司是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主張主體,而金穗公司與廣西基勘公司對工程款本金的數額及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并無異議。長城資産公司作為異議債權人,依據《破産法》規定提出的意義,應是針對管理人制作的《債權表》中記載的廣西基勘公司債權,而非廣西基勘公司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長城資産公司對管理人确認的廣西基勘公司享有7705639.22元工程款債權本金并無異議,其一審訴請為“判決确認被告對金穗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債權本金7705639.22元為普通債權,即不屬于優先債權”。如上所述,長城資産公司并非項目承包人,不能成為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主張主體,在發包人和承包人對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均無異議的情況下,長城資産公司對廣西基勘公司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提出異議并訴訟屬主體不适格。廣西高院據此駁回長城資産公司的起訴。
【最高院觀點】
長城資産公司有權提起本案破産債權确認之訴。《企業破産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産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破産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進一步規定:“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他人債權有異議的,應将被異議債權人列為被告;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本人債權有異議的,應将債務人列為被告。”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他人債權有異議的情形,應包括對他人債權是否存在、是否合法有效、債權數額、有無财産擔保等事實的異議。
本案中,廣西基勘公司是否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将關系到長城資産公司的債權在金穗公司的破産程序中能夠獲得清償的數額比例,長城資産公司具有提起本案破産債權确認訴訟的主體資格。原裁定以長城資産公司并非承包人不能成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主體為由,認定長城資産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主體不适格,适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三、裁判規則梳理
【規則1】債權人有權對債權表記載的他人債權提出異議
根據《企業破産法》第58條第3款,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産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破産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第一款:“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他人債權有異議的,應将被異議債權人列為被告;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本人債權有異議的,應将債務人列為被告。”
此外,各省高院也就對他人債權提出異議時,各方的訴訟地位進行了規定:
【規則2】異議範圍包括:他人債權是否存在、是否合法有效、債權數額、債權性質、有無财産擔保等
根據 (2020)最高法民再293号民事裁定書,最高法院認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他人債權有異議的情形,應包括對他人債權是否存在、是否合法有效、債權數額、有無财産擔保等事實的異議。”
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産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七款也規定,債權人的最終受償金額與其他債權人的債權數額、債權性質的認定具有直接關聯關系,故債權人對他人的債權的性質或數額等具有訴的利益,應允許債權人對他人的債權提起破産債權确認之訴。
我們認為:破産程序本身就是一種利益分配制度,影響分配的不僅是債權的數額,債權的真實性以及優先順序均會對清償和分配比例産生直接影響。破産程序中允許對他人債權性質和優先順序提出異議,與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有異曲同工之處,本質上都是為了避免一方的合法權益受到不當侵害。破産程序中,單個債權人原則上是無法參與到其他債權人債權申報和管理人的确認程序中的,但管理人的債權審核結果(包括對債權性質的确認)又會影響該單個債權人的清償順序和權益。因此,允許對他人債權的性質、優先順序等提出異議,符合法律規定的應有之義。
(楊雨萱對本文亦有貢獻)
【引用内容】
[1]《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破産審判工作規範指引(試行)〉的通知》第6條第10款
[2]《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破産案件審理指南》第6條第4款第3項
[3]《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産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第4條第9款
[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産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引》第79條
[5] 未将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的,不構成程序嚴重違法,當事人以此為由申請再審的,法院應當駁回
中倫律師事務所周月萍、周蘭萍律師專注于基礎設施和環境能源領域法律服務二十餘年,專業涵蓋工程建設、EPC項目全過程咨詢、環保項目的投融建營、環境安全與合規管理、環境訴訟、工程訴訟仲裁等。
周月萍律師,上海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員、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貿仲工程法律評審專家。
周蘭萍律師,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主審工程、PPP與基礎設施投資),生态環境部EOD試點項目評審專家。
周月萍、周蘭萍律師連續多年在“建築工程”“項目與基礎設施” 領域獲錢伯斯、The Legal 500等國際評級機構重點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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