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網 原創稿
人民網北京9月25日電 (周靜圓)近日,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财政部印發了《關于鼓勵和支持公共機構采用能源費用托管服務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範和加強公共機構采用能源費用托管服務工作,人民網采訪有關負責人進行解讀。
明确适用條件和優先對象 規範操作流程
《意見》主要包括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能源費用托管的概念,強調能源費用托管是合同能源管理的一種形式,闡明了公共機構采用能源費用托管服務的形勢背景和重要意義,切實提高思想認識。
第二部分提出了能源費用托管服務的适用條件和優先對象,強調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确保措施精準有效。
第三部分規範了能源費用托管服務的操作流程,堅持實踐導向,在總結提煉部分地方實踐探索的基礎上,規定了前期評估、組織采購、合同簽訂、組織實施、項目調整、後期評估、資産管理和費用結算等8個環節,确保全流程、易操作。
第四部分從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示範引領、做好宣傳引導三個方面提出要求,确保各項舉措落地落實,切實發揮公共機構的示範引領作用。
引入能源費用托管服務助力實現雙碳目标
國管局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司負責人介紹,通過引入能源費用托管服務,開展節能減碳改造,提高公共機構用電、用氣、用水等設施設備能效水平,切實降低能源資源消耗量和碳排放量,助力實現雙碳目标,有序推進公共機構綠色低碳轉型。
以專業化能源托管團隊為基礎,運用綠色低碳技術和先進管理手段,提升公共機構節能專業化水平,改變公共機構長期以來“重建設、輕運維、缺管理”的局面。
同時,落實過緊日子要求,以市場化方式促使公共機構采取有效節能措施,減少運行中不必要的能源資源保障支出。
打通能源費用托管服務落地的“最後一公裡”
國管局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司負責人表示,《意見》準确把握公共機構用能特點,突出能源費用托管這一比較适合公共機構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采用能源費用包幹方式,規避了節能量認定分歧、效益分享争議等風險。
據介紹,針對實踐中反映問題較多的政府采購、托管期限、費用支付等環節,《意見》在政策上予以明确。
一是強調前期評估的重要作用,通過能源審計摸清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耗底數,以托管項目實施前1至3年為基期确定能源基準,明确既有建築和新建建築的能源基準認定方式,提煉形成托管項目實施方案并且要經過全面評估。
二是明确政府采購相關問題,公共機構能源費用托管服務要按照法律法規開展政府采購,一般适宜按照服務類型進行采購,以托管費暫估價作為最高限價,根據項目情況确定具體的政府采購方式。
三是提出服務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過10年,解決了長期以來困擾能源費用托管服務采購時間最長三年的難題,并明确合同格式的參考依據。
四是厘清了費用結算問題,從預算保障和經費列支兩方面切入,将托管費用列入單位預算,解決預算來源問題,将托管費用視同能源資源及運維費用,解決支付問題,打通了能源費用托管服務落地的“最後一公裡”。
“下一步将通過加大宣貫力度、加強協調配合、強化示範引領等方式,要求各地把能源費用托管服務納入公共機構節能能源資源評價考核,充分調動各單位開展托管的積極性,保障《意見》發揮實效。”國管局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司負責人表示。
一圖讀懂《關于鼓勵和支持公共機構采用能源費用托管服務的意見》。圖源: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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