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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于一般保證的期限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12 08:42:59

民法典關于一般保證的期限?前述:本案講述了保證期間的争議有兩個時間節點,一個是貸款人農行湘西分行與保證人田儒斌于2015年6月12日簽訂的《保證合同》約定保證期間為"債權人與債務人就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達成展期協議的,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自展期協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二個是農行湘西分行于2017年5月27日向田儒斌送達了《保證人履行責任通知書》,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沒有超過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要是農行2017年6月12日送達就夠嗆了,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民法典關于一般保證的期限?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民法典關于一般保證的期限(案例民法典的那些事兒)1

民法典關于一般保證的期限

前述:本案講述了保證期間的争議。有兩個時間節點,一個是貸款人農行湘西分行與保證人田儒斌于2015年6月12日簽訂的《保證合同》約定保證期間為"債權人與債務人就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達成展期協議的,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自展期協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二個是農行湘西分行于2017年5月27日向田儒斌送達了《保證人履行責任通知書》,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沒有超過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要是農行2017年6月12日送達就夠嗆了。

一、案件概述

2021年2月26日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申1434号:

再審申請人田儒斌、吉首市乾江建築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乾江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行(以下簡稱農行湘西分行)、湖南老爹實業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老爹公司)保證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審法院)作出的(2019)湘民終672号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

田儒斌申請再審稱:

二審判決适用法律錯誤。農行湘西分行已向重整法院申報債權,本案應判決田儒斌在債權人破産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二審判決依據當時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審理,适用法律錯誤。

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拍賣老爹公司貸款抵押物所得的380萬元,應從本金10481588.72元中予以扣減。

田儒斌的保證範圍是2015年6月12日《保證合同》生效後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等,二審判決認定的23439050元利息不屬于田儒斌的保證範圍。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币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印發〈人民币利率管理規定〉的通知》相關規定,複利的計算基數應僅為正常利息即合同期内的應付利息,不包括逾期利息。老爹公司與農行湘西分行簽訂的《借款合同》第五條第5款約定:"對應付未付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複利",以正常利息536812.39為基數,田儒斌保證的複利為65446.38元。因此,田儒斌保證期間應承擔的保證責任為7955202.68元(其中,本金6681588.72元,罰息1208167.58元,複利65446.38元)。

(三)田儒斌主張(2018)湘31執恢2号之一執行裁定書未經過質證,二審判決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此外,田儒斌還以《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債務履行期間,保證期間為六個月,期限已經屆滿為由,主張其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二、法院觀點

本案系保證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案件,綜合田儒斌、乾江公司的再審申請事由,本案再審審查階段應重點審查二審判決田儒斌、乾江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及其保證範圍,認定事實和适用法律是否存在應當再審的情形。

(一)關于田儒斌、乾江公司是否應承擔保證責任的問題

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農行湘西分行與老爹公司就案涉借款于2014年4月21日達成調解協議,而案涉《最高額保證合同》系在2015年6月12日簽訂,該合同約定的保證債務系老爹公司于2001年9月28日至2009年3月11日期間形成的借款,且明确約定保證人乾江公司應主動了解合同的履行情況、已知悉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已屆滿并承諾放棄建築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和抗辯權。

據此,乾江公司應當知道案涉借款履行期限已屆滿以及農行湘西分行、老爹公司之間已達成調解協議的事實,《最高額保證合同》擔保的主債權實質上即為農行湘西分行與老爹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達成調解協議确定的債權。

乾江公司以無主債權為由,主張《最高額保證合同》不成立的申請理由,沒有事實依據。

《最高額保證合同》系農行湘西分行與乾江公司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乾江公司以農行湘西分行要求建設單位放棄建設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并提供擔保,有違誠信原則為由,主張其不承擔保證責任的申請理由,沒有法律依據。

綜上,二審判決乾江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并無不當。

農行湘西分行與田儒斌于2015年6月12日簽訂的《保證合同》約定保證期間為"債權人與債務人就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達成展期協議的,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自展期協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之後,老爹公司不能按調解書确定的還款期限如期還款,農行湘西分行同意老爹公司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12個月内(2017年1月7日前)還清。

農行湘西分行于2017年5月27日向田儒斌送達了《保證人履行責任通知書》,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沒有超過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

田儒斌以《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債務履行期間,保證期間已經屆滿為由,主張其不應承擔保證責任的再審申請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并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的規定,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範圍進行。田儒斌在一審判決其承擔保證責任後,并未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予以維持并無不當。田儒斌以其不應承擔保證責任為由,主張二審判決錯誤,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關于田儒斌、乾江公司應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問題

案涉合同簽訂時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内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四十四條規定:"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産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債權人申報債權後在破産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産程序終結後六個月内提出。"

本案中,田儒斌承擔的是連帶責任保證,其與主債務人老爹公司均對案涉債務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

《保證合同》第六條約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産申請時,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因此,農行湘西分行申報債權後,起訴請求田儒斌承擔保證責任,二審判決予以支持,适用法律并無不當。

田儒斌關于其僅應對破産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承擔保證責任的再審申請理由,沒有法律依據。

田儒斌申請再審時提供一審法院于2018年7月6日作出的(2018)湘31執恢2号之一執行裁定書,主張本案的借款本金應扣減該執行裁定書拍賣所得的380萬元,但一審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對農行湘西分行提出的破産債權确認之訴作出(2018)湘31民初31号生效民事判決,确認截止2018年1月5日老爹公司尚欠農行湘西分行貸款本金10481588.72元。

田儒斌未提供證據證明380萬元已在二審判決作出前全額用于向農行湘西分行償還借款,不能推翻二審判決認定的借款本金。此外,農行湘西分行在本案再審審查過程中自認其在二審判決後收到還款15萬元,該部分款項可以在執行過程中予以解決。

根據田儒斌的主張,老爹公司與農行湘西分行簽訂的《借款合同》第五條第5款約定:"對應付未付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複利"。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币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複利。"

根據《關于印發〈人民币利率管理規定〉的通知》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貸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貸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計收複利,貸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複利,最後一筆貸款清償時,利随本清。

田儒斌、乾江公司與農行湘西分行簽訂的《保證合同》《最高額保證合同》均約定,保證範圍為農行湘西分行與老爹公司簽訂《借款合同》項下的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及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

田儒斌關于其保證範圍僅為《保證合同》生效後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和複利的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額保證合同》附表載明了截止2015年3月20日老爹公司積欠利息23439050元,乾江公司在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時亦未提出異議。二審判決田儒斌、乾江公司償還利息23439050元,并無不當。

此外,田儒斌主張(2018)湘31執恢2号之一執行裁定書未經質證。

但經本院組織詢問,其自認因該執行裁定書是公開信息并未向二審法院提交該份證據,故田儒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四項規定申請再審的理由,沒有事實依據。

駁回田儒斌、吉首市乾江建築安裝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三、學習要點

1.第一個關鍵詞是"違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 【人保和物保并存時擔保權的實行規則】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

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

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

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

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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