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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無理由到了還能退貨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7 03:15:35

7天無理由到了還能退貨嗎?來源:中工網基本案情:2018年1月24日、3月19日、4月4日、4月18日、5月14日、6月18日,王某在北京京東達銳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公司)經營的京東商城和手機App上的京東自營店,分别購買了1個斐訊悟淨A1空氣淨化器、1個斐訊天天鍊N1、1個斐訊AI語音機器人R1、2個斐訊TC1智能插座、1塊斐訊智能運動手表W2和3個斐訊智能運動手環W3,扣除優惠,并使用白條後,分别支付貨款1959元、1067元……京東公司向王某出具了電子發票 ,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7天無理由到了還能退貨嗎?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7天無理由到了還能退貨嗎(七日内退貨無理由)1

7天無理由到了還能退貨嗎

來源:中工網

基本案情:2018年1月24日、3月19日、4月4日、4月18日、5月14日、6月18日,王某在北京京東達銳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公司)經營的京東商城和手機App上的京東自營店,分别購買了1個斐訊悟淨A1空氣淨化器、1個斐訊天天鍊N1、1個斐訊AI語音機器人R1、2個斐訊TC1智能插座、1塊斐訊智能運動手表W2和3個斐訊智能運動手環W3,扣除優惠,并使用白條後,分别支付貨款1959元、1067元……京東公司向王某出具了電子發票。

王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解除王某與京東公司的網絡購物合同,京東公司向王某退還購物款11544元;2.判令京東公司違反7天無理由退貨規定;3.判令京東公司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不符合七日内無理由退貨規則

一審法院認為,王某在京東公司直營網店中購買商品并支付價款,京東公司如約交付商品,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依法成立,法院予以确認。王某稱京東公司在其銷售界面中宣傳“零元購”活動,并通過激活K碼的方式進行返現,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義務。”本案中,王某在收到商品後七日内,并未向京東公司要求退貨,且商品也不存在質量問題等法定解除合同條件,故對王某要求解除網絡購物合同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982民初2634号民事判決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十條、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條、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8元,由原告王某承擔。

■當事人:多個主體、複雜交易、辨識不易

王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王某上訴主要稱:京東公司違反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定。王某在京東公司處購買涉案商品斐訊智能手環W3,分别于6月18日、6月19日收到涉案商品,并于2018年6月25日、2018年6月26日申請退貨,均符合京東自營商品7天無理由退貨标準,“簽收商品之日起七天内,商品完好可申請7天無理由退貨”;京東已經将服務單審核成上門取貨;服務單(P34)京東方面也給出了按原訂單金額退款的審核意見,但因為王某在付款時使用了購買的白條優惠券,所以并未同意。京東公司違約拒絕售後,于8月份開啟斐訊産品特殊退貨通道,王某亦按照要求将相關信息上傳,可事後京東卻于11月19日關閉售後服務單,京東公司存在嚴重過錯。京東公司所銷售的産品包含金融類産品(金融小卡片),京東公司未在經營頁面向消費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确的警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

京東公司答辯稱,王某提出的售後申請并不符合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無論申請售後還是退貨,系統狀态都可能是上門取貨,王某上訴稱京東開啟了斐訊産品特殊退貨通道與事實不符。王某起訴要求退還貨款并不是因合同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約定,而是因其參加了上海斐訊數據通信技術有限公司組織的“零元購”活動無法兌現。京東公司在出售涉案産品時從未進行過有關“零元購”的宣傳或承諾。王某與斐訊公司之間的“0元購”返現活動與涉案買賣合同系兩個法律關系。王某參加“零元購”活動,系通過斐訊公司提供的“k碼小助手”卡片指引,其提交的證據“k碼小助手”卡片中,很明确地告知該活動是斐訊公司承辦。而所謂k碼,也僅是斐訊公司印制在機身上的一串數字,便于其管理、統計自己的産品信息。若要參加該活動,王某需根據指引下載第三方App注冊、激活參加活動,而這個簽約的過程,系其根據斐訊公司提供的小卡片指引,自行注冊激活與斐訊公司形成的另一個法律關系。

■二審:涉案商品已激活 不符合退貨規則

法院二審期間,王某提交以下證據:1.W3退貨申請服務單一張,證明溝通長時間停滞,從2018年2月27日到2019年12月30日一直是空白的,王某無法上傳任何信息,審核意見表示王某與京東公司進行過溝通,但王某未接到過任何電話;2.W3售後服務單一張,證明京東在關閉兩個W3的售後服務單後,多次提交售後申請均被關閉;3.京東對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說明,證明所指的七天是在簽收後的第二天開始計算時間。

京東公司質證意見:“對三份證據真實性無異議,證明事項不予認可,該證據僅能顯示一個訂單的售後申請情況,在其提交申請後我方給出審核意見,要求其上傳sn碼等信息,最終服務單并未審核通過,可以證明其申請并不符合七天無理由退換貨的條件。”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緻。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為網絡購物合同糾紛。王某在京東公司直營網店中購買商品并支付價款,京東公司如約交付商品,雙方的網絡購物合同關系成立、有效。王某于2018年6月18日,在京東公司處購買的三個斐訊智能手環W3,分别于2018年6月25日、6月26日申請退貨,因涉案商品已激活,王某不同意京東公司的解決方案,最終服務單未審核通過。對于王某購買的其他案涉商品,王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存在質量問題。因此,王某主張京東公司違反七天無理由退貨及違約拒絕售後的上訴理由,法院不予支持。王某主張京東公司公開宣傳,在其頁面和購買咨詢等處指導消費者進行金融産品的激活操作,但其提供的證據無法證實該項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2021年3月31日,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9民終1096号民事判決書。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王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據河北工人報消息 河北工人報記者周斐)

責任編輯:劉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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