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30日,柳州市柳江區百朋鎮分龍村舊他山屯發生一起因鄰裡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當地村民韋超礦、韋美吹夫妻及其子韋海抱、其弟韋天雷以及韋海抱的堂弟覃海甜等5人在沖突中緻對方3人死亡、1人受輕微傷。日前,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韋海抱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覃海甜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同時,韋超礦、韋美吹、韋天雷3人則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5年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韋海抱等5名被告人不能正确處理鄰裡糾紛,與被害人打鬥。在打鬥過程中,覃海甜提供兩把西瓜刀給韋海抱砍擊被害人,自己持一把西瓜刀跟在韋海抱後面,導緻被害人韋某勸、韋某他、韋某格死亡,被害人韋某長輕微傷的特别嚴重後果;韋超礦、韋美吹、韋天雷具有損害被害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韋海抱、覃海甜作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明知拿長56厘米的西瓜刀砍人可能會造成死亡的後果,覃海甜仍然拿刀出來交給韋海抱。韋海抱持西瓜刀大力、持續砍擊被害人韋某勸、韋某格、韋某他的頭部、軀幹等部位,反映出兩人的犯罪故意已從初始的故意傷害向故意殺人轉化,并最終造成3名被害人死亡、1名被害人輕微傷的後果,其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故意殺人罪構成要件,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法院認為
在共同犯罪中,韋海抱持西瓜刀對被害方直接實施了砍擊行為,并造成3人死亡的特别嚴重後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覃海甜受韋海抱指使,将3把西瓜刀帶至打鬥現場并交給韋海抱,為韋海抱故意殺人行為提供幫助,起輔助作用,是從犯;韋超礦、韋天雷、韋美吹參與打鬥,但3人的行為并未直接造成3名被害人的死亡,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同時,法院還認為,該案系因鄰裡糾紛引發,對罪行不屬于極其嚴重的被告人可酌情從輕處罰。
最終,根據5名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認罪态度、社會危害性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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