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結構的理解?聽赫律師說:前文談到,公司治理理論在上個世紀末有了較大的理論突破,沉澱了大量的專著,形成了衆多公司治理結構設計的觀點,畢竟公司治理是關乎公司發展的實踐學問,若單從法律的角度看不免以偏概全,管中窺豹因此今天隻談基本的概念,以保證此次公司法體系學習、分享的完整性,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公司治理結構的理解?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聽赫律師說:前文談到,公司治理理論在上個世紀末有了較大的理論突破,沉澱了大量的專著,形成了衆多公司治理結構設計的觀點,畢竟公司治理是關乎公司發展的實踐學問,若單從法律的角度看不免以偏概全,管中窺豹。因此今天隻談基本的概念,以保證此次公司法體系學習、分享的完整性。
公司治理主要是指“三會一層”,即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等高級管理層,公司法在37條、46、53條、49條分别規定了“三會一層”的職權。按照法律的規定,股東會是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構成;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産生;經理層是公司日常經營實務的管理者、董事會決策的執行者;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主要監督董事和其它高級管理人員,這裡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财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以及章程規定的其它人員。
從法律條文規定的内容來看,大部分人都會對公司治理結構與政府組織的治理結構進行下意識的類比,股東會如同人大,董事會如同常委會,監事會如同監察委,經理等高級管理層如同各政府部門。其實公司作為一種創設組織,其治理方式與政治社會生活必然是互相影響相互滲透的。世界範圍内的公司治理模式和文化,從歐洲、美國的基督文化下繼續延伸開來,又如中東地區公司治理的伊斯蘭文化傳承,再如中國、日本東南亞地區的儒家文化的滲透和影響,筆者沒有做過嚴密的考據與論證,這些判斷當然隻是通過閱讀、查閱資料後的一些個人思考。
但在實踐中,我們周邊的有限公司對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經理高級管理的職責是不是并沒有按照公司法規定的基礎上進行深化,而是做了很多的“下意識”調整,喬家大院中喬家和孫掌櫃的關系似乎更符合國人對于股東和職業經理人的定位。最後強調一點:法律規定就是法律規定,公司法中關于股東會的職權,公司内的其它組織機構,無論董事會、執行董事,無論您控股比例有多高,都不能僭越、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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