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問:
請問政府采購代理公司在招标文件中規定,“投标人必須在投标截止之日前3日繳納投标保證金,否則投标無效”等類似條款,是否合理?
答疑:
我們認為投标保證金最遲的交納時間應與投标截止時間保持一緻。你可以依法對招标文件進行質疑和投訴。原因在于:
一、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保證金,那麼是否按照規定交納投标保證金就是資格性審查的檢查要件。自然,投标保證金交納情況(時間、金額、繳納方式等)和交納憑證便成為了投标文件的組成部分。以四川省财政廳《四川省政府采購貨物項目招标文件範本》第二章投标人須知——“14.投标文件的組成” 為例:
二、既然投标保證金交納屬于投标文件的組成部分,那麼投标保證金最遲的交納時間應與投标截止時間保持一緻。否則,就違反了《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五條關于給予投标人合理的投标文件編制時間的規定。
三、“在招标文件中規定投标人應當在開标前的若幹天将投标保證金交納至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這種規定侵害了供應商的權利。在投标截止時間前供應商有權決定是否參加投标,将投标保證金的提交截止時間提前,減少了供應商對是否參加投标的分析決策時間,對供應商不公平。”【引用财政部國庫司、财政部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财政部條法司、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财金司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
法律鍊接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五條
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标方式采購的,自招标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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