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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車損保險公司會賠多少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5-11 05:14:35

我們在實際交通事故理賠案件中,經常會遇到保險公司要求以車輛實際價格(而不是車損投保金額)來核定車輛全損的賠償标準,這就導緻了高保低賠的現象,而且這種現象并非個案。保險公司的車損投保金額是按系統折舊系數及車輛年限來計算的,折算出來的價格肯定會與車輛實際價格有偏差,那遇到這種情況,車主應該如何維權呢?

實案分析:裁判文書網(2021)遼09民終1138号。

一般性車損保險公司會賠多少(事故全損後核價僅9萬)1

高保低賠

一審認定事實如下:1、王某某提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保險單、保險費發票、商業保險條款,證明遼J×××××号汽車新車購置價為958,000元,A保險公司核算車輛折舊後确定車輛投保時的價值為55萬元,依據保險條款約定,保險理賠款應為550,000元。

2、王某某提供行駛證、駕駛證、事故照片、車輛損失清單。一審法院對行駛證、駕駛證、事故照片予以确認。車輛損失清單是汽車銷售公司基于王某某查詢為王某某出具的,不能證明車輛實際損失金額,一審法院不予确認。結合當事人陳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8月18日阜新市天降大暴雨,鄭宏磊駕駛的遼J×××××号汽車涉水行駛時熄火被淹,造成損失。

3、A保險公司提供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轉移登記聯,XX(2020)第027号資産評估報告書,證明王某某在2019年6月26日以100,000元的價格購入案涉車輛,車輛事故損失為90,000元。一審法院認為,雖然發票聯顯示王某某在2019年6月26日購買案涉汽車的價格是100,000元,但不能依此即認定車輛的實際價值為100,000元,該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評估機構依據遼J×××××号汽車在車輛現狀利用前提下于評估基準日所表現的市場價值,采用市場法進行評估,按照車輛全損的價值作出評估價值為90,000元的結論,未考慮車輛的保險金額。而車輛的保險金額是A保險公司依據相關規定核算車輛的實際價值後确定的,A保險公司已經收取相應的保費,故發生保險事故,A保險公司理應按約定保險金額賠償王某某車輛損失。故一審法院對兩份證據均不予确認。

4、2021年1月28日,A保險公司以保險金額為55萬元,不能依(2020)第027号資産評估結論确定車輛全損為由,申請對車輛維修費進行補充鑒定。2021年3月19日,遼甯中泰房地産土地資産評估有限公司作出遼中泰阜評報字(2020)第027-1号資産評估報告書。一審法院依據該報告認定截止2020年12月3日,遼J×××××号汽車的評估價值為252,400元。一審法院認為,案涉車輛上市日期為2005年,案外人耿來于2014年3月6日購買該車的價款為958,000元。2020年3月24日王某某提出保險要求,A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後經核算确定遼J×××××号汽車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550,000元,王某某交納相應保險費。原、A保險公司間形成财産保險合同關系,該合同關系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内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予确認。保險公司作為專業經營機動車輛保險的企業,知曉各種車型的實際價值或市場價格。A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後核算被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後确定保險金額并收取相應的保險費,并無證據證明王某某在投保時存在故意隐瞞車輛實際價值或市場價格的情形。故發生保險事故,A保險公司理應按約定保險金額賠償王某某車輛損失。A保險公司在王某某投保時确定550,000元為被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在理賠時卻主張以市場交易價格确定賠款,明顯違反公平原則。一審法院對A保險公司要求按90,000元車損賠償王某某的主張不予支持。遼J×××××号車輛的損失考慮保險金額未構成全損,王某某依全損要求A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550,000元進行全額賠償依據不足。一審法院對王某某損失金額的主張亦不予支持。

5、綜上,A保險公司應賠償王某某遼J×××××号汽車的損失252,400元。綜上相關之規定,判決:A保險公司A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賠償王某某王某某車輛損失252,400元。

一般性車損保險公司會賠多少(事故全損後核價僅9萬)2

不服判決

王某某和A保險公司對一審判決均不服,提起上訴,雙方上訴的事實和理由如下:

A保險公司認為原審法院以2021年3月19日資産評估報告書作為認定被上訴人王某某車輛損失的依據是錯誤的。

1、該評估金額過高,因該車在二手交易市場交易的市場價值才為10萬元,但評估的維修金額卻比市場交易價值高,所以評估結論不具有客觀合理性。應參照原評估報告(XX資産評估報告書)中認定的“該事故車輛按市場價值評估為9萬元”的結論認定其實際損失。

2、鑒于評估結論往往比實際維修金額高很多,所以上訴人主張将車輛送至修車行實際維修,之後由上訴人複勘,複勘無異議後,可按實際維修價值進行賠付。

3、若按新的評估結果判決賠付,被上訴人不當得利,從保險理賠中獲得額外利益,造成國有資産流失。綜上,上訴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起上訴,請法院查清事實,依法裁判。

王某某辯稱,A保險公司請求事實和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保險公司認為評估價格過高無事實依據,那是市場交易價格并不是實際涉案車輛的價值。如果保險公司同意維修涉案車輛我方也同意,達到原有車輛的質量要求是可以維修的。所謂額外獲利的說法不屬實,保險公司收取保費是按照55萬元收取的,所以保險公司的說法依法不能成立。

王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決A保險公司賠償王某某經濟損失550,000元。

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任何證據。

對當事人二審争議的事實,二審認定如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屬實。XX(2020)第027号資産評估報告書按照涉案車輛全損的價值作出評估是因為該車的維修金額已經大于同類車型的二手車輛市場交易價值,而不是該車實際已經全損。一審法院依據該評估報告認定涉案車輛的損失為252,400元并無不當。沒有證據證明涉案車輛實際全損,上訴人王某某主張車輛全損、應按保險金額55萬元全額賠償以及上訴人A保險公司主張按市場價值9萬元予以賠償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所述,上訴人王某某、A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個案例法院對雙方提出的訴求均沒有認為,但有幾點是可以确定的:一是保險公司高保低賠是違反公平原則的;二是全損的認定在訴訟時需要權威機構的認定,單方面的認為不成立;三是保險公司提出的不當得利在本案合同範圍内不成立。

從法院認定的事實來看,本案中車輛價格市場評估為100000元左右,判決賠252,400元已遠遠超出了車輛實際價值。而法院判決的理由是按權威機構鑒定的維修金額并非全損金額,完全避開了全損一說。

在這個案例中你學到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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