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工費和殘疾賠償金能同時申請嗎?前言:本期推送案例為廣東省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的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廣東省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明确: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确定,受害人因傷緻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因此,受害人的誤工期限應從事故發生之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之後的傷殘賠償金已經包含了誤工費損失在内,故同時計算傷殘賠償金和誤工費存在邏輯上的矛盾,一審法院計算受害人在定殘日後所産生的誤工費确有不當,本院予以糾正,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誤工費和殘疾賠償金能同時申請嗎?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為廣東省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的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廣東省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明确: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确定,受害人因傷緻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因此,受害人的誤工期限應從事故發生之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之後的傷殘賠償金已經包含了誤工費損失在内,故同時計算傷殘賠償金和誤工費存在邏輯上的矛盾,一審法院計算受害人在定殘日後所産生的誤工費确有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陳某雲、黃某超與鄧某劍、中國太平洋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受害人的傷殘賠償金是否已經包含了誤工費損失在内?對受害人在定殘日後所産生的誤工費是否應予以支持?
案件索引
一審:廣東省陽江市江城區人民法院(2021)粵1702民初2792号
二審:廣東省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17民終2792号
裁判要旨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确定,受害人因傷緻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因此,受害人的誤工期限應從事故發生之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之後的傷殘賠償金已經包含了誤工費損失在内,故同時計算傷殘賠償金和誤工費存在邏輯上的矛盾,一審法院計算受害人在定殘日後所産生的誤工費确有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裁判全文
廣東省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1)粵17民終2792号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太平洋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雲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某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鄧某劍
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陳某雲、黃某超、鄧某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陽江市江城區人民法院(2021)粵1702民初2792号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太平洋保險東莞分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并予以改判。事實與理由:關于陳某雲、黃某超的誤工費原審判決依據不足,判決明顯偏高。其一、陳某雲、黃某超未能提供有效勞動合同、工資條、收入減少證明、參保記錄、納稅憑證等因誤工而減少收入的證據,其事故發生後并沒有減少收入的任何證據,故對其誤工費損失不應予以支持。其二、即使确有誤工損失,黃某超誤工期認定為439天明顯過長且不合理,黃某超于2021年6月9日作出傷殘評定,黃某超的誤工時間應計算為自2020年5月15日至2021年6月8日為388天。
陳某雲、黃某超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鄧某劍、太平洋保險東莞分公司賠償43368元給陳某雲;2.判令鄧某劍、太平洋保險東莞分公司賠償145181.5元給黃某超;3.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鄧某劍、太平洋保險東莞分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陳某雲與黃某超是情侶關系。粵SE××**号車所有人為鄧某劍,該車已向太平洋保險東莞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限額為100萬元附加不計免賠率特約險的商業三者險。保險期限為2019年6月27日至2020年6月27日。鄧某劍具有駕駛型号為C1的駕駛資格。
2020年5月15日,陳某雲駕駛粵QQ××**号二輪摩托車(搭載黃某超)沿陽江市江城區二環南路南往北方向行駛,于當天19時25分許行駛至二環南路與四圍大道交叉路口時,遇鄧某劍駕駛粵SE××**号小轎車沿四圍大道東往西方向行駛,兩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陳某雲及黃某超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陳某雲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鄧某劍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黃某超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
陳某雲受傷後,立即被送到陽江市人民醫院門診治療,用去門診費2470.37元,後因病情嚴重于2020年5月21日到陽江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至2020年6月11日出院,共住院21天,用去住院費11483.56元。陳某雲出院後,分别于2020年6月17日、2020年7月1日、2020年7月3日、2020年7月14日、2020年8月3日、2020年8月17日、2020年10月20日門診治療,共用去門診費2836.66元。以上醫療費合共16790.59元。陳某雲經診斷:1.右側趾骨骨折;2.雙側髋臼前緣骨折;3.左側骶骨骨折;4.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5.左上中切牙折斷。出院醫囑:1.注意休息及加強營養;住院期間留陪人一名;2.建議全休肆個月,功能鍛煉患肢,可申請物理治療輔助治療;3.定期創傷骨科門診複診;(出院前三個月每月複診一次);4.如有不适,門診随診。出院後需門診定期複查随診。
黃某超受傷後,立即被送到陽江市人民醫院門診及住院治療,至2020年8月17日出院,共住院94天,用去醫療費64312.78元(門診費1082.95元 住院費63229.83元)。黃某超經診斷:1.右側開放性胫腓骨幹骨折;2.右外踝骨折;3.右側開放性足損傷;4.全身多處軟組織挫擦傷;5.中度貧血;6.右小腿開放傷口感染;7.過敏性皮炎。出院醫囑:1.注意休息及加強營養;住院期間留陪人一名;2.建議全休半年,功能鍛煉患肢,可申請物理治療輔助治療;3.定期創傷骨科門診複診;(出院前三個月每月複診一次);日後視骨折愈合情況是否再次手術,骨折愈合後返院取除内固定裝置;4.出院後每天注意外固定架釘道護理,必要時複診是否更換釘道;5.如有不适,門診随診。出院後需:門診定期複查随診。因病情需要,黃某超于2021年1月8日到玉林市中西醫結合骨科醫院門診及住院治療,至2021年1月29日出院,共住院22天,用去47077.07元(門診費131元 住院費46946.07元)。黃某超經診斷:右胫腓骨骨折術後骨不連。醫囑與建議:于2021年1月8日入院至2021年1月29日出院,在我科住院治療,特此證明。1.帶藥住院;2.加強功能鍛煉,加強營養;3.每個月複查一次至骨折愈合,骨折愈合前患肢禁止下地負重行走;4.建議全休半年,住院期間壹人陪護;5.壹年後骨折愈合來院取出内固定,費用約兩萬五;6.如有不适,請及時返院就診。黃某超出院後,分别于2020年11月10日、2020年12月28日、2021年3月2日、2021年4月29日、2021年5月24日、2021年6月4日、2021年6月28日到陽春市中醫醫院門診治療,共用去門診費830.3元。于2021年9月22日、2021年10月9日到陽江市中醫醫院門診治療,共用去門診費994.52元。以上黃某超醫療費共113214.67元,太平洋保險東莞分公司支付了40000元(其中交強險限額支付了10000元,商業險支付了30000元)。
經陳某雲、黃某超申請,一審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依法委托廣東漠江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陳某雲及黃某超的傷殘等級及後續治療費分别進行鑒定。2021年6月9日,廣東漠江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作出粵漠司鑒所[2021]臨鑒字第263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1.被鑒定人黃某超的損傷符合交通事故鈍物暴力作用所緻;2.右踝關節喪失功能50%以上,評定為人體損傷十級傷殘;3.後續治療費評定為23400元。2021年6月7日,廣東漠江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作出粵漠司鑒所[2021]臨鑒字第264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1.被鑒定人陳某雲的損傷為鈍性外力(交通事故)作用所緻;2.骨盆右側恥骨骨折,雙側髋臼前緣骨折,左側骶骨骨折,未達人體損傷傷殘等級;3.評定後續治療費為12000元。陳某雲、黃某超為此分别用去鑒定費4170元。
在一審庭審過程中,陳某雲和黃某超同意對其二人的損失合并處理。且黃某超同意陳某雲的損失在交強險限額内優先受償。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原告主張的誤工費如何認定問題。陳某雲在一審庭審中自認為農村戶口,且沒有提供相關的工作居住證明,故其誤工費應按照廣東省國有農林牧漁業在崗職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資64942元/年的标準計算,誤工期限應為住院21天加上全休4個月共141天,即其誤工費為25087.18元(64942元÷365天×141天)。黃某超在庭審中自認為農村戶口,且沒有提供相關的工作居住證明,故其誤工費應按照廣東省國有農林牧漁業在崗職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資64942元/年的标準計算,誤工期限應事故發生當天至第二次住院出院的天數259天加上全休6個月共439天,即其誤工費為78108.32元(64942元÷365天×439天)。一審法院判決:一、中國太平洋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内賠償給陳某雲、黃某超交通事故損失110000元;二、中國太平洋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在機動車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内賠償給陳某雲、黃某超交通事故損失60875.93元;三、駁回陳某雲、黃某超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争議焦點是一審核定陳某雲、黃某超主張的誤工費損失是否正确問題。太平洋保險東莞分公司認為黃某超未能提供其收入情況,不應支持誤工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本案中,陳某雲為農村戶口,在陳某雲未能舉證證明其收入狀況的情況下,一審法院按照廣東省國有農林牧漁業在崗職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資64942元/年的标準計算其誤工費,符合法律規定。太平洋保險東莞分公司主張不應計算誤工費,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2.關于誤工天數計算問題。太平洋保險東莞分公司主張黃某超的誤工費最長應計算至定殘前一天,超出部分應當不予支持。本院認為,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确定,受害人因傷緻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因此,黃某超的誤工期限應從事故發生之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即388天,之後的傷殘賠償金已經包含了誤工費損失在内,故同時計算傷殘賠償金和誤工費存在邏輯上的矛盾,一審法院計算黃某超在定殘日後所産生的誤工費确有不當,本院予以糾正。經計算,黃某超的誤工費應為69034.23元(64942元÷365天×388天)。判決如下:
一、維持廣東省陽江市江城區人民法院(2021)粵1702民初2919号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撤銷廣東省陽江市江城區人民法院(2021)粵1702民初2919号民事判決第三項;
三、變更廣東省陽江市江城區人民法院(2021)粵1702民初2919号民事判決第二項為中國太平洋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機動車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内賠償給陳某雲、黃某超交通事故損失52493.71元;
四、駁回陳某雲、黃某超的其他訴訟請求。
延伸閱讀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22年修正)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确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确定。受害人因傷緻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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