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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對可持續發展的幫助

科技 更新时间:2024-07-20 06:16:02

(報告出品方/作者:華寶證券,張錦,曾文婉)

1. 從 ESG 概念出發,描畫 ESG 生态圈圖譜

1.1. ESG 既是一種工具,又是一種理念

狹義上,ESG 是一種特定主題下分析與讨論問題的核心框架、評估體系或方法論;廣 義上,ESG 是一種可持續發展的價值觀或追求長期價值增長的投資理念。2004 年,聯合國 全球契約組織(UN Global Compact)首次提出 ESG(Environmental、Social and Governance)概念。狹義上,從企業角度來說,ESG 是企業履行環境、社會以及治理責任 的核心框架,是企業評估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的評估體系;從投資角度來說,ESG 是關 注環境、社會和治理等非财務績效的企業價值與風險的系統方法論。ESG 作為一種工具或 方法,不僅可以賦能企業探索長期可持續發展,而且可以指導資本進行可持續投資,以獲取 長時間維度的正向收益。廣義上,ESG 是一種兼顧經濟、環境、社會和治理效益可持續協 調發展的價值觀,是一種追求長期價值增長的投資理念。根據使用主體的不同,ESG 可分 為 ESG 實踐與 ESG 投資。

從英文拆解來看,ESG 是英文 Environmental(環境)、Social(社會)和 Governance (公司治理)的首字母縮寫。因此 ESG 涵蓋對這三個議題的分析與讨論,以下表格是對三 個議題具體内容的舉例。

同類概念比較。同類概念中,ESG 已充分融入可持續發展理念,但可持續發展更偏宏 觀、ESG 更偏微觀;企業社會責任(CSR)是企業 ESG 實踐的前身,其更偏定性、一般與實體企業相關,而 ESG 更偏定量、還與投資相關;綠色金融與 ESG 投資、社會責任投資與 ESG 投資等兩組概念均各有相交部分。

企業社會責任 VS ESG: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以下簡 稱 CSR),是指企業在自願的基礎上,把社會和環境的影響整合到企業運營以及與 利益相關方的互動過程中。與 ESG 實踐含義貼近,是 ESG 實踐發展的前身。與 ESG 相比,CSR 更多的是指一種企業發展理念或價值導向,與投資策略關系較弱。 一般來說,對企業報告披露來說 CSR 報告更偏定性化,ESG 報告更偏定量化。

綠色金融 VS ESG:按照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以下簡稱 OECD)的定義,綠色金融是為“實現經 濟增長,同時減少污染和溫室氣體排放,最大限度地減少浪費,提高自然資源的使 用效率”而提供的金融服務,我們認為綠色金融屬于環境可持續發展的一種工具。 綠色金融與 ESG 概念是有交叉的部分,即 ESG 投資,此外綠色金融重點在于“綠 色”,也就是更注重 ESG 中“E”的部分,因此 ESG 投資延伸并豐富了綠色金融 或者說綠色投資的理念。

社會責任投資 VS ESG:社會責任投資(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ing, SRI)是 ESG 投資的前身,是一種根據廣泛的社會道德準則(如宗教原則、社會觀念、政 治信仰等)來篩選投資标的投資方式,主題包括:社會平等、人權保護、反恐怖主 義和環境保護等等。與 ESG 投資相比,SRI 未形成共識性标準框架和清晰評估方 法、指導投資時不夠靈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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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SG 正處于快速發展階段

ESG 理念首先在投資領域興起,随後通過 ESG 投資延伸到對被投資者 ESG 信息披露 的要求,以及通過可持續發展動員企業走向 ESG 實踐。具體來看,全球 ESG 的發展分為兩 個階段1:

孕育階段(21 世紀以前):1950s-1960s 興起的“倫理投資”(Ethical Investment)、 1960s-1970s 興起的“社會責任投資”(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ment,以下簡稱 SRI)、 1970s-1980s“可持續發展”的觀念與“環境保護投資”的實踐均可看做為 ESG 概念的雛 形,到 20 世紀 90 年代,可持續發展指數如摩根斯坦利國際資本多米尼 400 社會責任指數 等的發布将投資者的關注點引向重視環境保護、踐行社會責任、提升治理能力的投資對象上。 同時在此時期,在 ESG 實踐上,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以下簡稱 GRI)成立,是首個為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報告制定标準體系的第三方組織。

發展階段(21 世紀至今):ESG 概念誕生于 2004 年,随後快速發展,同時從區域性發 展階段過渡到全球化合作階段。在該階段,聯合國對 ESG 理念的推動起到了重要作用。 2004 年聯合國契約組織首次提出了 ESG 概念,現已發展成為世界上最大的推進企業社會責 任和可持續發展的國際組織。2006 年聯合國責任投資原則組織提出了負責任投資原則 (Principles of Responsible Investments,以下簡稱 PRI),引導金融企業轉向 ESG 投資, 具體包括六大原則。2015 年 9 月,全球 193 個會員國在聯合國發展峰會上通過了《2030 年 可持續發展議程》,提出 SDGs,旨在 2015 年到 2030 年間以綜合方式徹底解決社會、經濟 和環境三個維度的發展問題。此階段 ESG 快速發展,2000 年之後制定的 ESG 政策數量占比達到 96%,政府部門、國際組織以及金融機構持續推動 ESG 理念發展、 ESG 原則完善,包括制定相關披露标準、評價标準以及金融産品,ESG 理念逐步走向成熟, 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展 ESG 實踐、ESG 投資規模也逐步擴大。

1.3. ESG 生态圈呈現閉環結構

從 ESG 的定義中,可以将 ESG 生态圈劃分為兩大主題——ESG 投資與 ESG 實踐。 ESG 投資指資金方(投資人)評估被投資對象環境、社會和治理等非财務績效以指導 ESG 責任投資的過程,而 ESG 實踐指實體企業(被投資對象)履行環境、社會以及治理責任、 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過程。兩個主題并不是簡單割裂的關系,而是相輔相成、互相影響的。此 外,為兩大主題服務的包括 ESG 信息披露标準或原則、ESG 評價以及 ESG 投資産品,即 明确生産和投資應該關注的事項和方向。其中,ESG 信息的良好披露是前提條件,ESG 評 價提供了衡量企業 ESG 績效的評估和比較方法,而 ESG 投資産品是基于兩者的實踐。(報告來源:未來智庫)

ESG 生态圈呈現閉環結構。完整的 ESG 生态圈可分為直接參與者——實體企業(或項 目)、投資方,以及間接參與者——監管機構、國際組織、ESG 咨詢服務商、ESG 數據服務 商、ESG 評級機構、ESG 指數公司、資管機構。每個參與主體通過對應的 ESG 活動或 ESG 産品——例如 ESG 信息披露、ESG 評價評級、ESG 研究咨詢、ESG 投資産品等—— 相互影響、相互銜接。監管主體制定政策、國際組織制定标準,企業積極踐行 ESG 戰略, 并在咨詢機構的服務下提供良好的 ESG 信息披露,數據服務商對 ESG 信息進行整合提供給 評級機構、資管機構、投資方,評級機構對企業 ESG 績效進行評級,随着市場、資本對 ESG 理念的認同的加強,評級結果将影響 ESG 産品策略以及投資者決策,投資者決策又會 反過來影響企業 ESG 實踐,進而影響投資收益,呈現閉環結構,市場各主體在 ESG 上的努 力在達成可持續發展目标的過程中均有所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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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SG 信息披露是 ESG 生态圈良好運行的基礎設施之一

2.1. ESG 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對于 ESG 實踐,ESG 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毋庸置疑。ESG 信息披露指 E、S、G 層面信 息的披露企業在 ESG 信息披露(以下簡稱 ESG 信披) 政策及标準的指導下開展 ESG 信息披露、輸出 ESG 數據,ESG 評級機構根據 ESG 數據對 企業 ESG 表現進行評價,第三方評價會指導與激勵企業進一步完善 ESG 實踐,形成正循環。

對于 ESG 投資,信息披露影響 ESG 數據質量,數據質量對 ESG 評價體系構建、ESG 評價結果産生影響,從而影響 ESG 投資決策。首先,ESG 信息披露政策及标準是影響 ESG 數據質量的關鍵因素。目前不論國外還是國内,針對 ESG 信息披露已有較多的政策、 标準要求等,這些文件對企業發布 ESG 信息的數據指标、内容、時間等作出相應的規範性 要求和約束,完善的 ESG 信披政策或标準将鼓勵企業更多地披露 ESG 信息,引導企業披露 可比的、可靠的、全面的、高質量的 ESG 數據。其次,ESG 評價體系構建第一步是獲取 ESG 數據,良好的數據質量是作出适當 ESG 評價的基礎。投資者進行 ESG 數據整合和分析分為三個層次:①研究(包括分析和參與);②證券估值;③投 資組合管理、構建和資産配置。ESG 數據質量的好壞對以上三個層次均有影響。因此,底 層 ESG 數據質量将影響 ESG 評價體系構建,繼而影響 ESG 評價結果合理性,最終影響 ESG 投資決策和 ESG 生态圈的良好循環。

從事實情況來看,全球 ESG 政策中有關企業 ESG 信息披露的政策最多,可見其重要 性。截止 2021 年 Q3,有關企業 ESG 信 披的政策數量達到 481 個,占比 47.18%,ESG 信息披露的重要性程度可見一斑。從制定方 角度,将 ESG 信披政策分為三類:政府部門(包括監管機構)發布的、證券交易所發布的、 國際組織(包括行業組織、非政府組織)發布的。

2.2. 從 ESG 信息披露開始,展開對 ESG 全貌的研究

系列文章将從 ESG 信息披露、ESG 評價、ESG 投資等角度分别對 ESG 展開研究。之 所以從實體企業的 ESG 信息披露開始,主要原因是其直接影響 ESG 數據質量的好壞,而 ESG 數據質量又會進一步影響 ESG 評價、ESG 投資。為了解 ESG 數據現狀,以及更好的 開展後續 ESG 評價、ESG 投資相關研究,本文将從國内實體企業 ESG 信息披露開始研究, 主要研究範圍包括企業 ESG 信披現狀(ESG 數據現狀)、政策制定情況以及标準構建情況, 最終希望回答以下問題:

ESG 信披現狀(即 ESG 數據現狀):企業 ESG 信披現狀如何?哪些行業公司、哪 些指标披露率較高?市場上 ESG 數據供給與 ESG 數據的需求之間存在哪些差距?  以上現狀産生的原因分析:目前國内企業 ESG 信披政策環境如何?企業披露 ESG 信息時可選擇哪些标準工具?基于信披政策和工具,針對不同行業的企業、不同國 家的企業、不同交易所上市的企業可能可以獲取怎麼樣的 ESG 數據,這些數據的 框架結構、内容組成、标準要求如何?

ESG 信披(ESG 數據)展望:未來 ESG 信披政策及标準預計如何變化、對 ESG 數據産生何種影響?

3. 中國 ESG 信息披露現狀:披露率與質量存在較大改善空間

與國外相比,我國企業 ESG 信息披露率不高,盡管發布 ESG 報告的 A 股上市公司數 量逐年增長,但比例未見顯著提升。全球 N100 與 G250 企業 EGS 信息披露率近 20 年呈現上漲趨勢,且 G250 信息披露率高于 N100,已接近 100%;加拿大媒體和投資研究公司 Corporate Knights 的數據也可印證該點,2019 年全球 48 家交易所 ESG 信息披露情 況排名3中,上交所、深交所、港交所分别為第 41、44、27 名,三個交易所中企業 ESG 披 露率分别為 24.2%、18.1%、43.5%。但三個交易所企業 ESG 信息披露增長率相對較高, 也就是進行 ESG 信息披露的企業數量增速較快。

上市公司中,滬深 300 成分股公司以及某些特定闆塊的公司 ESG 信披意願較強。2009-2021 年間發布 ESG 報告的 A 股上市公司數量逐年增加,但占例仍在 20%-30%範圍内波動,增長趨勢并不明顯;發布 ESG 報告的滬深 300 成分股公司數量在 2009-2018 年之間呈穩定上漲趨勢,近幾年有所波動,但發布報告的公司比例已超 83%,遠 超 A 股整體統計情況。此外,由于監管部門、交易所對特定闆塊公司提出了披露 ESG 報告 的強制性要求,因此屬于“上證公司治理闆塊”等的公司披露率高于滬深 300 整體的披露率, 甚至接近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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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E、S、G 維度來看,國内企業更重視治理議題上的信息披露,但距離國際平均披露 水平仍有較大差距。企業在 E、S、G 議題方面的平均披露率分别為 40.4%、28.9%、66.3%,可 見企業最願意披露的還是治理數據,主要原因是 ESG 信披政策在 G 方面的強制性要求更高, 此點将在後文進行分析。具體來看:①環境方面,企業在環境管理方面披露信息的意願更強; ②社會層面,企業較為重視社會公益、員工健康與安全等議題的信息披露;③治理層面,企 業對董事會獨立性、薪酬等方面的披露意願更高。在 E 和 S 主題方面,與國際披露水平相比, 國内披露率仍有較大差距,尤其是溫室氣體排放方面,但在雙碳背景下,該情況或将改善。

不同行業對 ESG 信息披露的認知程度不同,其中金融行業認知程度最高。當年已發布報告的 255 家公 司中,有超過 25%的公司屬于金融業,其次是 ICT 行業和工業企業;此外,對滬深 300 指 數成分股不同行業報告發布率進行對比,在納入指數的公司數量超過 10 家的行業中,金融 業企業 ESG 報告發布率最高,其次是房地産和工業。金融行業認知程度較高的原因主要由 于對 ESG 理念認同感更強以及監管部門的要求相對嚴格,

當前我國企業 ESG 信息披露主要以定性指标為主、披露質量4有所提升但改善空間較大,具體議題上 G 指标披露情況好于 E 和 S 指标,但 E 指标披露率上漲速度較快。在 2018-2021 年間,中證 800 成分股的 ESG 披露質量逐步提升,主要表現在:①披露質量 為較高、中等等級的企業占比在 2018-2021 年間有明顯提升;②披露質量為低等等級的企業 比例在 2018-2021 年間有顯著下降。但目前企業披露質量仍有較大改善空間,截止 2021 年 仍有超過 60%企業的 ESG 指标披露質量處于中等、低等等級。在具體議題方面,中證 800 成分股中,針對 G 指标的披露情況好于 E、S 指标,尤其是 S 指标披露率仍有較大提升空間; E 指标披露率上漲速度較快,2018-2021 年間 E 指标披露率上漲 18.10%,遠高于 G 指标、 S 指标,原因在于近幾年國家政策、市場環境對氣候變化等環境議題的重視程度有所提升。(報告來源:未來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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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ESG 投資視角看,當前國内 ESG 信息存在披露不足、不全面、定量數據少、可靠 性較低、數據滞後等問題。ESG 數據存在以下問題:1)信 息披露不足,自願披露欠缺,公開數據較少,導緻數據可得性較低;2)披露内容不全,披 露主體選擇性大,對自身有利的數據,隐藏不利信息,導緻數據不完整;3)定量披露不多, 定性披露為主,量化使用等存在困難;4)披露規範性不高,不同上市公司對于同一指标披 露的口徑非常不一緻,甚至同一上市公司不同年度披露的指标、範圍和計算方法也不一緻, 造成數據可比性差、運用效果不佳 5)數據更新不夠,年度披露的數據對于投資時的評級或 評分非常滞後,存在時效性的缺失。此外,香港中文大學發布的《2021 年度中國資管行業 ESG 投資發展研究報告》也指出,内地被訪機構中,63%的機構認為 ESG 投資的最大障礙 是“上市公司 ESG 相關信息難以獲取,信息不完整或可信度不高”。

4. 中國 ESG 信息披露政策:強制性程度偏低,對氣候議題逐漸重視

政府出台的 ESG 信披政策對企業 ESG 信息披露、ESG 數據産生直接重要影響。我們 從中歐 ESG 信息披露政策、三大交易所信息披露政策進行對比分析。

4.1. 政府部門 ESG 信披政策:中國與歐盟對比

歐盟處于領先地位,已有統籌企業 ESG 信披的相應政策,已從 CSR 理念過渡到 ESG 理念,并正在構建自主統一的标準原則。從全球範圍來看,已有超過三十個國家和地區建立 了上市公司 ESG 信息披露制度,其中歐盟起步較早、當前處于領先地位。2011 年,歐盟委 員會就提出必須提高歐盟成員國各行業企業的披露社會與環境信息的透明度并達到一緻高度, 同年發布《新版歐洲企業社會責任戰略報告 2011-2014》,意在深化原有 CSR 政策、落實裡 約宣言的要求,同時推動企業實現目标:①為股東/業主、其他利益相關者、社會創造最大化 共享價值;②識别、方法和化解潛在的不利影響5。2014 年,歐盟出台《非财務報告指令》 (Non-Financial Reporting Directive,以下簡稱 NFRD),強制員工人數超過 500 人以上的大型公共利益主體6進行非财務信息以及多元化信息披露(不披露就解釋),包括社會、環境、 員工、人權、反腐敗、賄賂等議題上所采取的政策、績效及風險,并要求歐盟成員國在兩年 内将此條款納入國内法律條文。當前所有成員國已完成國家層面相關法規建設工作,其中丹 麥、瑞典等國甚至加強要求,将強制信披的适用範圍拓展至員工數大于 250 人的企業。 2017 年,歐盟配套發布《非财務報告指南》(Guidelines on non-financial reporting,以下簡 稱為 NFRD 指南),用于指導企業發布非财報告并形成一緻的、更具可比性的 ESG 信息, 但 NFRD 指南并不具備強制性,并于 2019 年進行修訂。新的 NFRD 指南整合了金融穩定理 事會發布的氣候相關财務信息披露框架(TCFD),并考慮了歐盟可持續活動新分類體系中環 境相關測算标準。由于 NFRD 框架下企業信息披露在可比性、可靠性、重要性和相關性上存 在缺陷,因此 2021 年 4 月,歐盟委員會提出《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指令》(CSRD)征求意 見稿,拟取代 NFRD,CSRD 将可持續發展報告提升到與财務報告相同高度,旨在推動企業 ESG 信息披露質量的提高以滿足 ESG 投資的需求。與 NFRD 相比,CSRD 有較多變化:

政策主體範圍進一步擴大。CSRD 将要求所有大型公司和上市公司披露 ESG 報告, 大型公司被界定為滿足以下三個标準中的兩個:資産總額超過 2000 萬歐元;收入 超過 4000 萬歐元;年度員工平均人數超過 250 人。預計将有 5 萬家歐盟企業符合 CSRD 要求,比 NFRD 的适用範圍擴大一倍多。

歐盟将單獨制定報告标準體系。歐盟将制定适用于歐盟企業的《歐洲可持續發展報 告準則》(Europea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以下簡稱 ESRS),并要 求政策範圍内企業統一采納該準則,以提升 ESG 報告的可比性。具體研究制定組 織為歐洲财務報告咨詢組(以下簡稱 EFRAG),已提出 ESRS 的基本架構,其在 制定過程中或将參考 TCFD 框架、GRI 标準等。 ESRS 第一批準則草案将于 2022 年中期發布,内容包括關于雙重重要性和信息質 量特征的概念指南、跨領域交叉準則、行業分類标準以及核心議題準則等,目前 EFRAG 已完成了第一批準則草案制定的部分工作。

ESRS 将納入無形資産、企業可持續發展目标及實現進程等新要求。由于投資者及 利益相關者認為,無形資産的價值衡量受限于财務會計規則未能在财務報表中體現, 因而導緻股票市值與賬面淨資産之間的背離,CSRD 考慮了以上情況,要求企業披 露可能影響價值創造及可持續發展的無形資産情況,包括知識産權、人才、社會及 關系資本等。此外,CSRD 對可持續發展目标及實現進程的披露也提出了要求,表明對 ESG 信息披露前瞻性、延續性的加強。

ESRS 的制定将遵循雙重重要性原則。CSRD 要求企業在選擇披露 ESG 重點披露 事項時,不僅要考慮公司發展過程中對會對哪些可持續發展議題産生的影響(影響 重要性),而且要考慮哪些可持續發展議題會對企業價值創造産生影響(财務重要 性)。

ESRS 要求企業 ESG 報告邊界進一步延伸。即企業議題披露過程中,應從整個産 品和服務價值鍊的角度評價其受到外部的影響和對外部的影響,而非僅披露報告主 體可控範圍内的受影響情況。例如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披露,不僅應考慮企業本身的 排放,還應考慮其上下遊的排放。

相較于歐盟,國内政府部門 ESG 信披政策建設仍存在較大進步空間。國内政府部門 ESG 信披政策主要特點有:

整體政策情況上,國内企業 ESG 信披要求政策較為零散,尚未從全國層面出台類 似 CSRD 的統籌企業 E、S、G 信息披露的内容範圍、強制性要求、時效要求的政 策,同時缺乏統一的、具體的披露指标指引。

不同 ESG 議題上,國内政府部門(包括監管機構)ESG 信披政策起步于 G、E, 随着近年雙碳目标的提出,政府部門發布針對環境方面信披的強制性政策較多,尤其是增加了有關氣候變化方面要求,但當前針對 S 方面的信披政策較少。

要求形式上,大多數為定性指标,同時針對定量指标如何計算,僅在《企業環境信 息依法披露格式準則》(生态環境部,2022-1)中有提出涉及排放量等重要數據可 參考相關領域法律法規、标準規範、行業規範,其他較少或未指明具體的計算方法, 指導性、可操作性不強。

政策強制性上,整體強制性有所提升但仍然較低。針對 G 層面的信披要求的強制性 程度最高,且覆蓋範圍較廣包括全部上市公司,針對 E 層面的強制性程度其次,但 大多是要求高污染企業披露環境相關信息,且強制要求披露的信息範圍較窄,對于 其他企業基本為鼓勵披露,針對 S 層面的強制性最低,幾乎都是鼓勵公司進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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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交易所 ESG 信披政策:A 股與港股對比

當前較多交易所已經或正在構建針對上市公司 ESG 信披政策,以解決證券市場的信息 不對稱問題。2009 年,聯合國可持續證券交易所倡議(UN Sustainable Stock ExchangeInitiative,以下簡稱 UN SSE)誕生,旨在推動證券交易所落實可持續發展理念,滬深交易 所均是該倡議的參與者。全球已有 26 家證券交易所強制要求披露 ESG 信息,其中包括聯交所(香港聯合交易所),更多交易所在積極鼓勵自願披露;60 家證 券交易所發布了 ESG 報告指南,積極引導發行人進行 ESG 信息披露。本部分将對上交所、 深交所、聯交所 ESG 信披政策進行對比分析。

三個交易所對上市公司 ESG 信披的要求逐漸增強,滬深交易所從社會責任出發向 ESG 過渡,港交所從 ESG 出發、當前在氣候變化議題方面加強重視。由深交所 2006 年發布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上交所 2008 年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環境信息披露指引》《<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報告>編制指引》可知,滬深交易所在 ESG 方面 探索時間較早,但一直以來更強調社會責任;從 2022 年證監會、滬深交易所發布的政策來 看,已有逐步向 ESG 過渡的趨勢。2012 年聯交所發布了首版《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 引》,鼓勵上市公司披露 ESG 信息,2015 年、2019 年、2021 年對《環境、社會及管治報 告指引》進行了修訂或者補充:2015 年引入“不遵守就解釋”的半強制要求方式,各項信 披條款的強制性要求以“不遵守就解釋”與自願披露相結合;2019 年加入強制披露要求, 各項信披條款的強制性要求以“不遵守就解釋”與強制披露相結合;2021 年,新增《氣候 信息披露指引》,用以強化新版 ESG 指引中新增議題“氣候變化”的信息披露,《氣候信息披露 指引》将于 2025 年強制實施。此外,聯交所 2020 年發布《如何編備環境、社會及管治報 告》,對企業 ESG 報告編制流程,E、S 主題下關鍵績效指标具體如何披露、如何計算、不 同行業披露哪些重要議題進行了詳細的描述,可操作性較強。

對 E、S、G 三類主題下中國上市公司面臨的 ESG 信息披露政策要求進行梳理。

環境主題(E):在政策提及的披露内容上對比分析。首先,當前不論是内地還是香港交易所,信披政策 中囊括的、環境細分主題已較為廣泛,但内地環境細分主題要求源自多個分散政策,且尚未 有統一政策進行細分主題向下,進一步細分維度的、結構化的、清晰明确的信披要求描述。 其次,由于雙碳目标的提出,各地對氣候變化、碳排放等信息披露要求有所增強。最後,上交所相對深交所,環境主題增加了一些特有的信披維度。

在政策強制性上對比分析。聯交所所有 E 主題下的指标均為半強制性披露,即不披露就 解釋,而内地政策則是部分細分主題針對特定公司是強制要求披露,小部分細分主題是半強 制性披露,剩下均為自願披露。此外,内地政策傾向于在環境污染、重大事故、違法違規等 方面要求強制披露,且傾向于要求重點排污單位等強制披露。

社會主題(S):

在政策提及的披露内容上對比分析。社會主題的情況與 E 主題類似,各地囊括的社會細 分主題已較為廣泛,但内地來源政策分散,缺乏清晰的、結構化的信披要求描述。同樣,上 交所相對深交所,覆蓋了一些特有的社會信息披露主題。同時,内地政策更具本土特色,增 加了扶貧工作、鄉村振興等主題。

在政策強制性上對比分析。聯交所所有 S 主題下的指标均為半強制性披露,而内地政策 在“重大生産及安全事故披露”“扶貧工作”“不當科學技術使用披露”方面強制要求所有上市公 司披露,其他強制要求披露的主題是針對部分公司的,剩下部分均為自願披露。

治理主題(G):

在政策提及的披露内容上對比分析。在治理主題上,相比香港,内地政策基本不涉及 ESG 針對性的治理主題的信披要求,例如 ESG 管治架構、将 ESG 因素納入治理體系等。 同樣,上交所相對深交所,新增了一些特有的治理主題信披要求。

在政策強制性上對比分析。不論是内地還是香港,基本所有的治理主題都是強制要求披 露,除了上交所的“投資者關系及保護”、“信息披露透明度”主題是針對科創闆上市公司提 出的自願披露的 G 主題。(報告來源:未來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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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SG 信息披露标準:不同标準有不同側重

5.1. ESG 信息披露标準現狀

除了政府政策,國際組織 ESG 信息披露标準也會對 ESG 信息披露及數據産生影響。 主要原因在于中國 ESG 信披政策(除了聯交所)尚未對企業如何進行 ESG 報告進行明确規 定與細化要求,這也導緻中國企業可選擇的 ESG 報告工具範圍較廣。當前國際主流 ESG 信 息披露工具包括兩種,一種是框架,一種是标準。前者偏宏觀,指關于構建和準備信息與所 涵蓋議題的一系列概念和原則;後者偏微觀,指導企業在不同議題下應當披露什麼指标,指 标如何計算以及有何種要求等。為便于描述,本文将兩種 ESG 信息披露工具均稱為 ESG 信 息披露标準。

市場上 ESG 信息披露标準存在一些問題。一是 ESG 信披标準各有側重、标準存在差異, 部分标準僅關注環境層面或對于部分主題是有缺失的。例如 GRI 主要側重于經濟、環境和社 會影響,缺少治理層面指标,而 TCFD、CDSB、CDP 等均隻關注環境或氣候層面的信息披 露。二是正是由于标準不統一,在 ESG 信披政策不明确的情況下,企業采用不同标準披露 的 ESG 信息可比性不足。三是對于中國來說,由于主流标準均由國外組織建立,因此不一 定能充分體現中國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全貌。

5.2. GRI 與 SASB 标準對比

GRI:

GRI 從評估企業經營活動對經濟、環境、社會三方面影響的角度出發,制定了具有模塊 化、模塊之間相互關聯、适用性強、範圍廣泛等特點的 GRI 标準體系,未來将進一步細化 行業針對性的指标體系。GRI 成立于 1997 年,是一家總部位于美國的非營利性組織,由美 國非政府組織對環境負責經濟體聯盟(CERES)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共同發起。 2016 年,GRI 從提供指南轉變為制定可持續發展報告的首個全球标準——GRI 标準(GRI Standards)。GRI 标準體系是一個模塊化且模塊之間相關聯的标準系統,2021 年改版後新 的标準體系包括三大類标準——通用标準、行業标準和議題标準。其中,通用标準是使用 GRI 标準的基本原則和要求,适用于所有企業,同時也是迎合 GRI 标準的企業 ESG 報告首先必須遵循的。議題标準則分為經濟、環境、社會三個系列,三個系列下設有該類議題下的 細分議題的專項披露要求,共計 34 個細分議題,每個細分議題下細化了具體指标的披露要 求。迎合 GRI 标準的企業需要針對經濟、環境、社會這三大實質性議題,按照相關的議題專 項标準進行報告。行業标準則是從行業角度對需要披露的實質性議題及細化指标進一步明确, GRI 于 2019 年才啟動行業标準編制計劃,目前已發布首個行業标準《GRI 11:石油和天然 氣行業标準(2021 版)》,未來計劃發布 40 個行業标準,煤炭、采礦、農業、水産養殖和漁 業的行業标準已在制定中。行業标準中可能會包括議題标準中尚未納入的具有行業針對性的 披露指标。總的來說,GRI 标準有通用、議題、行業三種維度的披露指标信息進行互補,對 于企業來說在一定範圍内可以進行選擇和組合,形成自身的 ESG 披露體系。

SASB:

與 GRI 不同,SASB 準則側重于構建對财務績效有實質影響的 ESG 信息披露指标體系, 且已經按行業進行了細緻的分類。SASB 基金會成立于 2011 年,是一家位于美國的非營利 組織,治理架構與财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以及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類似, 由董事會和準則委員會組成,其中準則委員會負責研發、發布和維護 SASB 準則。SASB 于 2018 年發布全球首套可持續發展會計準則(以下簡稱 SASB 準則),旨在幫助企業和投資者 衡量、管理和報告那些可能影響公司财務狀況(即資産負債表)、運營業績(即損益表)或 風險狀況(即資本成本)的可持續發展因素,更好地識别和溝通創造長期價值的機會。

首先,SASB 根據企業的業務類型、資源強度、可持續影響力和可持續創新潛力等對企 業進行分類,該分類體系被稱為可持續發展行業分類體系(以下簡稱 SICS),将企業分為 11 個部門以及各部門下的 77 個行業;其次,SASB 準則确定了五大可持續發展的維度—— 環境、社會資本、人力資本、商業模式與創新、領導力與治理以及五大維度向下的 26 個一 般主題,以上這些主題是行業通用的,便于對不同行業的企業的 ESG 表現進行比較;最後, SASB 對 77 個行業需要披露哪些内容進行明确,具體流程是首先在 26 個一般主題中挑選具 有行業針對性的議題,确定可能構成重大影響的主題範圍(确定披露主題),随後在每個披露主題下設定具體衡量該主題情況的定性或定量的指标(确定會計指标),同時對每個指标 都附有技術規程(為指标的定義、範圍、實施、彙編和呈現提供指導),此外針對行業還有 量化公司業務規模情況的活動指标(與會計指标結合使用,以便進行公司比較)。因此不同 行業建議披露的主題和指标是有差别的。平均來看,每個行業準則約有 6 個披露主題和 13 個會計指标,所有指标中約 73%均是定量指标。

總的來說,SASB 準則與 GRI 标準存在一定差異,但可以相互補充。從體系結構上看, GRI 标準包含通用、行業及議題三類标準來支持企業進行廣泛而全面的披露,以全面了解其 經營對經濟,環境和社會的影響,包含财務上的重大影響,而 SASB 準則則是以行業為中心 的視角,識别對行業中的典型公司在财務上可能具有合理重要性的可持續發展議題。可以說 GRI 标準具有 SASB 準則缺乏的通用性和廣泛性,而 SASB 準則則具有 GRI 标準相對缺乏 的行業差異性(在當前 GRI 标準的行業标準尚未全部完成)和财務有效性。因此,兩個标準 體系是可以互相補充的。此外,在一些具體環節如重大議題覆蓋範圍、使用者範圍、制定過 程等方面存在區别。(報告來源:未來智庫)

esg對可持續發展的幫助(ESG專題報告詳解ESG信息披露)7

6. ESG 信息披露展望:ESG 數據現狀的不足有望改善

未來國内 ESG 信披政策強制性程度将逐漸加強、覆蓋範圍将進一步拓寬,同時對企業 披露的 ESG 信息将提出更高要求。一是政策強制性逐漸加強、覆蓋範圍逐漸變廣。根據歐 盟政策、港交所政策發展情況來看,兩者對 ESG 信披的強制性要求、覆蓋範圍均是逐漸增 加的趨勢。同時,今年以來生态環境部、證監會、滬深交易所出台的包含 ESG 信披内容的 政策文件較多,強制性程度也有所增強。但為了減少制度成本對企業的負面影響,政策的強 制性程度與覆蓋範圍應該會循序漸進的增加。二是氣候變化議題關注度将居高不減。雙碳目 标背景下,氣候變化相關信息披露是政策長期關注的重點,是助力雙碳目标實現的底層數據 基礎。三是政府部門有望進一步提出量化指标的要求、提升可比性以及出台詳細的指引等, 指導企業撰寫 ESG 報告,同時對于 ESG 信披的激勵政策也将進一步完善。

國際 ESG 信息披露标準正趨向統一,同時行業特定标準将成為趨勢。首先,各國際組 織間的合作越來越緊密,國際 ESG 信息披露标準正走向整合與統一。2020 年 7 月,GRI 與 SASB 宣布合作,旨在幫助同時使用這兩種标準的企業更好的完成可持續發展披露的工作, 以及幫助公衆了解不同标準創建的異同;2020 年 9 月,CDP、CDSB 和 IIRC 等三個标準或 框架制定組織,同 GRI 和 SASB 一起,發表了一份聯合意向聲明,表示将共同緻力于打造 綜合性企業彙報體系,為實現全球公認的綜合企業報告制度作出貢獻,綜合性企業彙報體系, 既包括财務會計披露,也包括可持續性披露,兩者借由綜合報告聯合到一起;2020 年 11 月, IIRC 和 SASB 宣布,計劃合并成一個統一的組織——價值報告基金會(VRF),已于 2021 年 6 月正式确立;2020 年 12 月,CDP、CDSB、IIRC、GRI、SASB 五個組織公布了氣候 相關财務披露标準的模型,該模型引入了由 TCFD 制定的指标;2021 年 4 月,二者聯合發 布了一份針對同時使用兩套标準的可持續性報告實用指南,意在表明兩個标準是可以相互補 充的;2021 年 11 月,國際财務報告準則基金會(IFRS 基金會)在英國格拉斯哥氣候大會 期間正式宣布了 ISSB(國際可持續發展準則理事會)的成立,宣布将在 2022 年 6 月之前将 CDSB 及 VRF 整體并入;2022 年 3 月,ISSB 發布《國際财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第 1 号 ——可持續相關财務信息披露一般要求(征求意見稿)》和《國際财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 第 2 号——氣候相關披露(征求意見稿)》,旨在形成全面的全球通用的可持續性披露标準, 以增強 ESG 信息的可比性。其次,行業特定标準将成為趨勢。GRI 于 2019 年啟動行業标準 編制計劃,目前已發布首個行業标準《GRI 11:石油和天然氣行業标準(2021 版)》,未來 計劃發布 40 個行業标準,煤炭、采礦、農業、水産養殖和漁業的行業标準已在制定中。行 業标準中可能會包括議題标準中尚未納入的具有行業針對性的披露指标。2021 年 2 月,國 際證監會組織(IOSCO)董事會強調改善可持續信息披露标準的一緻性、可比性和可靠性, 其中包括“加強企業的行業特定信息以及量化指标披露”。

整體來看,對 ESG 信息的重視程度逐步提升,未來或将與财務信息同等重要。從近年 來,歐盟 CSRD 的出台,以及 IFRS 基金會組建 ISSB 組織、且準備發布《國際财務報告可 持續披露準則》即可看出,未來非财務信息的重要性有望與财務信息比肩。IFRS 監督國際 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的運作,後者是 IFRS 準則的制定者,IFRS 基金會主導的未來公 司報告的框架将由基于 IFRS 準則的财務報告和基于《國際财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的 ESG 報告(可持續發展報告)組成,二者缺一不可。

其一,ESG 數據質量有望提升。随着政策 制度完善,ESG 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完備程度、可靠性、詳細程度将逐漸提升。其二,氣 候變化相關數據增加。不論是監管部門還是國際組織,越來越關注氣候變化議題相關的信息 披露與信息質量。其三,同行業不同企業 ESG 數據的高可比性在統一化标準的趨勢下值得 期待。其四,企業披露的 ESG 數據将帶有行業特征,當前歐盟、港交所已對不同行業企業 信息披露細分主題有不同建議,同時越來越多國際組織已經或開始開展行業特性标準的研究, 未來 ESG 數據将帶有一定行業特征。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我們的任何投資建議。如需使用相關信息,請參閱報告原文。)

精選報告來源:【未來智庫】未來智庫 - 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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