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産證建面40平,實用面積卻有近70平!前業主“擴建多得一間房”的房子,你敢買嗎?
廣州一市民心動買了,轉眼卻遇上區裡整治違建,擔心竹籃打水一場空,終究還是忍痛撻定止損,白丢2萬元定金。
今年第一季度,廣州市房地産中介協會受理投訴15宗,當中包括二手交易未果買賣當事人要求退回定金、中介費、按揭費、誠意金或押金;中介機構未核查或者隐瞞并提供虛假、錯誤的房屋交易信息,騷擾、恐吓、謾罵客戶等情況。
案例一
40平蝸居被前業主擴建成70平
受拆違建震懾,買家不敢接盤
胡女士在荔灣區看中一套學位房,看樓的時候中介公司告知胡女士,房屋存在擴建情況并當場與業主周先生确認。
周先生表示,雖然房産證上面積顯示是40平方米,但實用面積卻有将近70平方米。擴建是上一手業主留下的,擴建部分已經超過20年。如按照實用面積計算,房屋售格為200萬,約每平方米3萬元,與周邊同等大小的房屋相比,每平方米約便宜1萬元。
胡女士帶着家人一起看了房子。家人都表示房子很實用,可以滿足一家老小的居住需求。在與家人商量過後,胡女士與周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在兩個月内完成交易過戶手續,同時支付定金40萬。
但在辦理按揭貸款的過程中,胡女士方看到房屋樓下貼了一張區治違辦《關于全面整治違法建設的通告》,要求全區範圍内的違法建設必須自行拆除,如到期未自行拆除的,将根據相關法律進行強制拆除。
擔心新買的房屋要拆除擴建部分,屆時和購買前的設想不一緻,如此一來單價也上升到每平方米5萬元,每平高出同小區1萬元。思慮再三,胡女士一家決定“不貪便宜”,通過中介公司向周先生協商要求解除合同退回定金。經過多次調解,胡女士願意以被沒收2萬元定金的方式解除合同。
提個醒:違建莫貪
廣州市地産中介協會警示消費者,違章建造的房屋,因其違反法律規定,不能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權;如符合一定條件的,可在接受行政處罰并補辦相關手續後,依法辦理權屬登記。因違章部分未經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根據相關規定,有可能受到責令拆除、罰款等行政處罰,在買賣時不能按合法房屋面積進行交易,如遇拆遷時不能與合法房屋面積一樣獲得補償。
所以,消費者在購買房屋時,除了查看查冊表确定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抵押等信息外,也應根據房屋附圖與現狀進行比對,遇到疑問的應及時向業主核實。也可以查看不動産登記證上是否有違章注記,識别違章建築情況。
2019年1月,買方黃先生通過某中介公司促成與賣方劉女士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購買天河區林和西路某物業,并與中介公司簽訂《中介服務确認書》,支付5萬元中介服務費。
黃先生因公司出現資金周轉困難,無法繼續履行合同,遂與賣方劉女士私下協商解除合同。黃先生認為交易雙方已解除了買賣關系,中介公司無權收取中介服務費,應退還其已支付的5萬元中介服務費。
中介公司認為其已成功促成雙方簽署房屋買賣合同,完成居間義務,有權向交易當事人收取中介費,不予退還。黃先生遂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中介公司退還5萬元中介服務費。
法院認為黃先生與劉女士及中介公司三方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屬真實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黃先生與中介公司的居間合同關系成立,黃先生應按照約定支付報酬。黃先生因無證據證明中介公司存在故意隐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信息損害其利益的情形下,無權要求退還中介費,故法院判決駁回黃先生的訴訟請求。
提個醒:撻定,中介費還需交
廣州市地産中介協會分析,案件中,中介公司提供居間服務,促成黃先生與劉女士簽署《存量房買賣合同》,已完成了居間人應盡的義務。黃先生和劉女士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是黃先生個人原因,并非中介公司造成,黃先生也無證據證明中介公司存在過錯,故法院駁回黃先生要求公司退還中介費的訴求。
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隻要中介公司在促成簽訂買賣合同成立,且未出現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行為或者過錯的情況下,委托人就應依約支付報酬。
南都記者邱永芬 實習生楊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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