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在成都工作的林億(化名)用博影電影卡購買兩張電影票,通過博影官方微信公衆号“博影電影”在線選座後,林億花費100元(扣除點數100點)。
當晚,林億取票時發現,線上每張50元的電影票,通過電影院自助取票機打出後,實體票面顯示每張42元(電影票38元,服務費4元)。事後,博影工作人員陳女士表示,另外8元涵蓋系統運營服務費、技術費、利潤成本在内,因涉及部門很多,所以沒公示。
截至發稿,工作人員表示博影客服與當事人正在協商中。律師表示,如果商家提前告知消費者,有技術費、系統運營服務費在内的多餘費用,會比線下更貴,那麼是保障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如果沒提前告知,就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價格不一】
線上購票50元一張 線下取票顯示42元一張
博影電影卡,由北京博影世紀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發放的電影卡。卡内充值了固定點數,可享受線上、線下全國多家電影院的訂票服務。點數用完後消費者可自行充值,博影電影卡紅卡30點起充,1元充1點。
7月9日,在成都工作的林億和朋友約好看電影。正好林億有一影電影卡紅卡,充值了300點數,可線上、線下購票抵扣300元。
當天,林億通過博影電影卡官方微信公衆号“博影電影”選擇當晚20時40分的場次,地點在成都百老彙影城萬象城店。林億提供的線上訂單頁面上顯示:“共2張合計¥100”,即2張電影票100元。
當晚,林億通過電影院自動取票機取票,發現實體電影票票面上寫明:票價38元,服務費4元。也就是說,每張總價42元,“我付款是50元每張,多餘的8塊錢哪去了?”
事後,林億再三核實,發現線上訂票确實是每張50元,線下取票是每張42元(含4元服務費),多餘的8元錢差價并未體現。
【博影解釋】
稱8元涵蓋技術費、網絡運營費 與當事人正在協商中
7月10日上午,林億撥打博影客服電話。“電話中,客服說因為團體購卡,本身卡有比例優惠,所以比線下貴是正常的。我質疑的是同一張票同一個訂單,線上購買價格和線下出票價格不一緻。客服還表示:‘線上顯示是扣點50價格,不代表現金,這和出票價格不一樣。’但訂單頁面上有人民币符号‘¥’,根本說不通。”
當天下午,又有一位博影工作人員陳女士與林憶溝通,“對方說,是電影院自動取票機的問題。自動取票機提前設定好了,可能出現票價與實際付款不一緻的現象。”當天,林億再次前往成都百老彙影城萬象城店,“對方工作人員表示,電影票隻用38元,由電影院收取。其他費用是由博影收取。自動取票機沒出過這樣的問題。”在林億提供的錄音中,成都商報記者聽到了每一次博影客服及電影院方的說法。
7月11日上午,博影陳女士再次與林億溝通。“她說經了解,是線上平台産生的費用。需收取技術費、網絡運營費、利潤成本在内,加起來共8元。這筆錢會根據場次、影院不同變化。”在錄音中,陳女士承認這筆錢沒公示,原因是“涉及到很多部門。像是您浏覽網站覺得是免費浏覽,但背後會有網站維護,如果您拿卡到電影院現場消費這一塊是可以免去的。”後林女士提出賠償,陳女士表示可賠償一張電影票,林女士表示還在考慮中。
“如果按這個解釋,為何8元不能公示,讓消費者了解?如果8元是這些費用,那我的4元服務費又算什麼?”林女士對此解釋并不滿意。
成都商報記者嘗試聯系博影,對方工作人員表示博影客服與當事人正在協商中,不便回應。截至記者11日發稿,雙方依在協商中。
律師說法
商家如沒提前告知
涉嫌侵犯消費者知情權
北京市君澤君(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小虎認為,商家行為不合理也不合法。陳律師表示,根據我國《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标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産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标準等有關情況。“本案中商家沒按照規定将相關收費标準明确标明,違反《價格法》。”
陳律師還認為,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的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情權其中也包括産品或服務的價格情況,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以及消法第九條消費者的選擇權,消費者在知道相應标準的情況下享有是否選擇該項産品或服務的權利,商家的行為有誤導消費者的嫌疑,涉嫌消費欺詐。消費者認為商家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向價格主管部門反應情況,也可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尋求幫助,如果不能解決的可進行訴訟。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秀表示,如果博影提前告知消費者,有技術費、系統運營服務費在内的多餘費用,會比線下更貴,那麼是保障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的。如果沒提前告知,就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消費者如果想維權,可通過消費者權益委員會進行維權,也可以進行起訴。
來源:成都商報客戶端 記者 顔雪 攝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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