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礦山安全法 1-2 分
第八條 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 經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 安全設施的設計必須有負責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的部門參加審查。
第十二條 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後, 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驗收, 并須有負責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的部門參加。
▲第十條 每個礦井必須有兩個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必須符合規程和規範(≥30 米) 。
▲第十四條 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 岩柱, 在規定期限内, 應當予以保護, 不得開采或者毀壞。
▲第十七條 必須對作業場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和井下空氣含氧量進行檢測。
第二十一條 礦長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産工作, 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作用。 礦山企業職工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 提出批評、 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九條 不得錄用未成年人、 不得分配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第三十三條 負責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的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責:
(一) 檢查礦山企業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 參加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四) 檢查礦山企業職工安全教育、 培訓工作;
(六) 參加并監督礦山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四條 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職責:
(一) 檢查礦山企業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 法規的情況;
(三) 負責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
(四) 組織礦長和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 調查和處理重大礦山事故;
4.2 消防法 2 分
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 防消結合的方針, 按照政府統一領導、 部門依法監管、 單位全面負責、 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 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十條 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标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 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制度。
第十一條(消防設計) 住建部(廳)
①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注: 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 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等),建設單位應當将消防設計文件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
② 其他建設工程,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第十三條(消防驗收)
①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申請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竣工(特殊工程) , 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
② 其他建設工程, 建設單位在驗收後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抽查。
第十五條 公衆聚集場所(注: 人太多) 在投入使用、 營業前, 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第十六條 機關、 團體、 企業、 事業等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一) 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操作規程, 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 配置消防設施、 器材, 設置消防安全标志, 并定期組織檢驗、 維修, 确保完好有效;
(三) 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 确保完好有效, 檢測記錄完整準确, 存檔備查;
(四) 保障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 消防車通道暢通, 保證防火防煙分區、 防火間距符合标準;
(五) 組織防火檢查, 及時消除火災隐患;
(六) 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第十七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 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 财産損失的單位确定機構: 由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确定, 并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消防安全職責: (一) 第十六條的内容; (二)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 建立消防檔案, 确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設置防火标志, 實行嚴格管理; (四) 實行每日防火巡查, 并建立巡查記錄; (五) 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 專職消防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 專職消防隊、 志願消防隊
第三十七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 專職消防隊按照國家規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九條 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的單位: (記憶: 核電空港文燃遠)
(一) 大型核設施單位、 大型電發廠、 民用機場、 主要港口(注: 核電空港) ;
(二) 生産、 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三) 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 基地;
(四) 第一項、 第二項、 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 距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五) 距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較遠、 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群的管理單位。
第四十四條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 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 應當立即組織、 引導在場人員疏散。 任何單位發生火災, 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 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
第四十五條 統一組織和指揮:
①火災現場撲救: 消防救援機構
②火災以外的其他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第四十七條 消防車、 消防艇前往執行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任務,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 行駛方向和指揮信号的限制, 其他車輛、 船舶以及行人應當讓行, 不得穿插超越; 收費公路、橋梁免收車輛通行費。
第四十九條 費用
①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 專職消防隊撲救火災、 應急救援, 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② 單位專職消防隊、 志願消防隊參加撲救外單位火災所損耗的燃料、 滅火劑和器材、 裝備等, 由火災發生地的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4.3 道路交通安全法 3 分
考點 1 道路通行條件 1 分
第二十五條 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燈、 交通标志、 交通标線、 交通警察的指揮。
第三十二條 工程建設需要占用、 挖掘道路, 或跨越、 穿越道路架設、 增設管線設施:
① 應當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
② 影響交通安全的, 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 即交警) 的同意。
▲第三十四條 人行橫道和盲道的設置
①養老院、 幼兒園、 學校、 醫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 人行橫道線。 老幼學醫
②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 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
考點 2 道路通行規定 2 分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 影響交通安全的, 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警)指定的時間、 路線、 速度行駛, 懸挂明顯标志。
機動車載運易燃易爆、 劇毒、 放射性危化品, 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後, 按指定的時間、 路線、 速度行駛,懸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四條 道路養護車輛、 工程作業車進行作業時, 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 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 标線限制。 (與道路安全有關)灑水車、 清掃車等機動車應當按照安全作業标準作業; 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情況下, 可以不受車輛分道行駛的限制, 但是不得逆向行駛。 (與道路衛生有關)
第五十五條 高速公路、 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内的道路, 禁止拖拉機通行。 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 拖拉機可以從事貨運, 但是不得用于載人。
第五十八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内行駛時, 最高時速≤15 公裡。
第六十七條 拖拉機、 輪式專用機械車、 鉸接式客車、 全挂拖鬥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 70 公裡的機動車, 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 120 公裡。
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 警告标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 150 米以外, 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内, 并且迅速報警。
考點 3 酒駕與醉駕的處罰
第七十五條 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内支付搶救費用; 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 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 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九十一條
飲酒:
①暫扣 6 個月 駕駛證, 并處 1000-2000 罰款。
②二次飲酒的: 處 10 日以下拘留, 并處 1000-2000 罰款,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③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處 15 日拘留, 并處 5000 元罰款,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
①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②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 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4.4 特種設備安全法 4-5 分
總結: 設計、 制造、 安裝、 改造、 維修、 充裝單位, 經特設安監管理部門許可, 方可從事相應活動許可級别: 設計、 制造、 安裝、 改造——國務院; 維修、 充裝——省級
考點 2 特種設備生産管理 1 分
第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 預防為主、 節能環保、 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十六條 特種設備采用新材料、 新技術、 新工藝, 與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不一緻, 或者安全技術規範未作要求、 可能對安全性能有重大影響的, 應當向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申報, 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及時委托安全技術咨詢機構或者相關專業機構進行技術評審, 評審結果經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批準, 方可投入生産、 使用。
第二十條 鍋爐、 氣瓶、 氧艙和客運索道、 大型遊樂設施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 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 方可用于制造。 大氣運氧鍋
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生産單位應當保證特種設備生産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标準的要求, 對其生産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負責。 (PS: 使用單位對使用安全負責)
第二十一條(基礎資料) 特種設備出廠時, 應當随附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文件、 産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 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 并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設置産品銘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說明。
第二十二條 電梯的制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第四十五條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接到故障通知後, 應當立即趕赴現場, 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裝、 改造、 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将拟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 改造、 修理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裝、 改造、 修理竣工後, 安裝、 改造、 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後 30 日内将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将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高耗能特種設備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提交能效測試報告。
考點 3 特種設備的經營
▲第二十九條 特種設備在出租期間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義務由特種設備出租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 進口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我國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 并經檢驗合格; 需要取得我國特種設備生産許可的, 應當取得許可。 其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 産品銘牌、 安全警示标志、 說明應當采用中文。
第三十一條 進口特種設備, 應當向進口地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提前告知。
考點 4 特種設備的使用 2 分
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 30 日内, 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登記标志應當置于顯著位置。
第三十四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 隐患治理、 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操作規程, 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第三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應當包括以下内容: 1 資料 4 記錄
(一) 設計文件、 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 産品質量合格證明、 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
(二) 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三) 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 特種設備及其附屬儀器儀表的維護保養記錄;
(五) 特種設備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三十六條 使用單位, 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①電梯、 客運索道、 大型遊樂設施: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 或 配備專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②其他特種設備: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 兼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考點 5 維護保養
第四十六條 電梯投入使用後,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其制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 對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在維護保養和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 提出改進建議, 并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 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隐患時, 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 并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 電梯制造單位對調查和了解的情況, 應當作出記錄。
總結: 日常維護保養
(1) 電梯: 制造、 安裝、 改造、 維修單位, 至少每 15 日進行一次清潔、 潤滑、 調整和檢查
(2) 其他: 使用單位, 至少每月 1 次自行檢查, 并作出記錄。客運索道、 大型遊樂設施: 每日投入使用前, 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 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确認主要負責人至少應當每月 召開一次會議, 督促、 檢查安全使用工作
考點 6 特種設備的報廢
第四十八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隐患, 無改造、 修理價值, 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 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 并向原登記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前款規定報廢條件以外的特種設備, 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可以繼續使用的, 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通過檢驗或者安全評估, 并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變更, 方可繼續使用。 允許繼續使用的, 應當采取加強檢驗、檢測和維護保養等措施, 确保使用安全。
考點 7 特種設備的檢驗、 檢測 1 分
第五十三條 特種設備檢驗、 檢測機構、 人員在檢驗、 檢測中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隐患時, 應當及時告知相關單位, 并立即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
考點 8 特種設備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學校、 幼兒園、 醫院、 車站、 客運碼頭、 商場、 體育場館、 展覽館、 公園等公衆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 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人多地方)
第六十一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 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 進入現場進行檢查, 向特種設備生産、 經營、 使用單位和檢驗、 檢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 了解有關情況;
(二) 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 查閱、 複制特種設備生産、 經營、 使用單位和檢驗、 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 發票、 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 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隐患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 扣押;
(四) 對流入市場的達到報廢條件或者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 扣押;
(五) 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六十三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 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隐患時, ①應當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②及時向上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 接到報告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 及時予以處理。
第六十九條 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制定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 報國務院批準後納入國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内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 建立或者納入相應的應急處置與救援體系。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 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第七十二條 比普通的事故升一級特别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較大事故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一般事故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七十三條 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應當将事故調查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 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備案。
第 5 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 在申請辦理許可、 核準期間,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申請人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相應活動或者僞造許可、 核準證書的, 并在 1 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許可、 核準申請。未依法取得許可、 核準、 登記的單位擅自從事生産、 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 被依法撤銷許可的, 自撤銷許可之日起 3 年内,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其新的許可申請。
第五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30 日内, 作出許可、 核準或者不予許可、核準的決定; 不予許可、 核準的, 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4.5建築法
第七條 建築工程開工前, 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條件: (一) 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 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 需要拆遷的, 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 已經确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 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 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資金不需要一次性落實) (六) 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7 日内,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人圖錢安規征地)
開工報告: 應當自批準之日起 15 日内, 将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拆除工程: 在施工 15 日前, 将有關資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 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 拟拆除建築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築的說明; (三) 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 堆放、 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 3 個月 内開工。 延期以 2 次為限, 每次不超過 3 個月 。 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 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最長: 3 個月 3 個月 ×2)
第十條 因故中止施工: 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個月 内, 向發證機關報告, 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恢複施工時, 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 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複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 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 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 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 6 個月 的, 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第十九條 建築工程依法實行招标發包, 對不适于招标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第二十九條 總承包單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 但是, 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 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 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主體不能分包)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一) 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範圍以外場地的; (二) 可能損壞道路、 管線、 電力、 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 需要臨時停水、 停電、 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 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第十六條 出租的機械設備, 應當具有生産(制造) 許可證、 産品合格證。 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第十七條 施工起重機械等安裝完畢後, 安裝單位應當自檢, 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 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 總承包單位配備專職安全員應當滿足的要求:
1 建築工程、 裝修工程按照建築面積配備:
1 萬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 1 人; 1 萬~5 萬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 2 人;
5 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3 人, 且按專業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2 土木工程、 線路管道、 設備安裝工程按照工程合同價配備:
5000 萬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 1 人; 5000 萬~1 億元的工程不少于 2 人;
1 億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3 人, 且按專業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第三十八條 鼓勵施工單位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 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 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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