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并且就财産分割、孩子的撫養權和探視權、債權債務等問題能夠友好協商一緻,可以直接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具體流程如下。
1.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經好友協商後,準備好離婚協議書。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财産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意見。
實踐中,因離婚協議書産生的風險和争議比較多,畢竟離婚協議書大部分都涉及到夫妻共同财産分割、子女撫養、撫養費的約定、以及債權債務等問題的處理,從防範風險和權益保障的角度,可以委托專業婚姻律師起草離婚協議書。
2. 夫妻雙方協商一緻,準備好離婚協議書後,帶上相關證件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離婚登記申請。#普法行動#
根據《民法典》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内,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個期間就是所謂的“離婚冷靜期”。
夫妻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申請時,帶上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以及離婚協議書及當地婚姻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進行離婚登記申請。
3. 經過30天“離婚冷靜期”後,夫妻雙方還是堅持協議離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婚姻登記機關發放離婚證。
當然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在這30天内,隻要任何一方反悔的,不親自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的,就會被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種情況下,這個婚還是沒離成。如果其中一方還是堅持要離婚的,就隻能去法院起訴離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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