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居住證制度是《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确提出的一項創新人口管理的重要措施。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廣泛征求了中央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後,會同公安部反複研究修改形成了《居住證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014年12月4日公布的征求意見稿指出,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就業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居住證的申領條件為“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
2015年10月2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居住證暫行條例(草案)》。草案規定在全國建立居住證制度,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向常住人口全覆蓋,要求各地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提高居住證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務水平。草案還明确了居住證持有人通過積分等方式落戶的通道。專家認為,作為戶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将助推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同時進一步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北京市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發布《北京辦理暫住登記和居住證實施細則(試行)》。據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明确,“工作居住證”和“居住證”不能等同,有“人才綠卡”仍需辦居住證。二者享受的待遇分别為:工作居住證持證人可在北京市購買商品房、子女入托入中小學、小客車指标搖号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居住證持證人在京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并可參與積分落戶。
新京報見習記者 趙昱 制圖 李禾炜 校對 李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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