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
1招标公告
公開招标應當發出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應當通過報紙、雜志或者其他媒體發布。招标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招标人的名稱和地址;
(2)招标項目的性質和數量;
(3)招标項目的地點和時間要求;
(4)取得招标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時間;
(5)招标文件的費用;
(6)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項。
2資格預審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機構可以對與招标有利害關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資格預審,但應當通過報紙、雜志或者其他媒體發布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通知應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的名稱和地址;
(2)招标項目的性質和數量;
(3)招标項目的地點和時間要求;
(4)取得資格預審文件的方法、地點和時間;
(5)資格預審文件的費用;
(6)資格預審申請的提交地點和截止日期;
(7)資格預審時間表;
(8)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項。上述初審主要審查與投标有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是否具備成功履行合同的能力。與招标有利害關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機構提交證明其有能力成功履行合同的證明文件或者材料。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機構應當對提交資格預審申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預審決定。
3采用招标程序的
招标人一般應當向三個以上有興趣參加招标或者通過資格預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邀請。
4采用議标程序的
招标人一般應當向兩個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有興趣參加投标的組織發出投标邀請。
5招标文件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機構應根據招标項目的要求編制招标文件。一般來說,招标文件應規定下列内容:
(1)投标人須知;
(2)招标項目的性質和數量;
(3)技術規格;
(4)投标報價要求及其計算方法
(5)評标标準和方法
(6)交貨、竣工或提供服務的時間
(7)投标人應提供的相關資質和資信證明
(8)投标保證金金額或其他形式的投标保證金保函
(9)投标文件的編制要求
(10)投标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11)開标、評标和授标時間表
(12)合同格式和主合同條款
(13)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機構在投标文件中可以規定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同時提交備選投标文件,但應作出說明,并規定相應的評審和比較方法。
■招标文件規定的技術規格應采用國際或國内公認的法律标準。招标文件規定的技術規格,不得要求或者标明具體的專利、商标、名稱、設計、型号、産地或者生産廠家,不得傾向于或者排斥與招标有利害關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内容。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機構需要對已售出的招标文件進行澄清或修改的,一般應在投标文件遞交截止日期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購買人,澄清或修改應是招标文件的組成部分。
6截止時間
一般情況下,自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請書發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遞交截止日止不得少于30天。
7分段招标
同一招标項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機構可以分兩個階段進行招标。在第一階段,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機構應首先要求有投标意向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交不含投标價格的初步招标文件,列出對招标項目的技術、質量或其他方面的建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機構可以與投标人讨論初步招标文件的内容。第二階段,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機構應向已提交初步招标文件但未被否決的投标人提供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機構應按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投标價格在内的最終招标文件。
二投标
1投标文件
■投标人應按招标文件的規定編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應說明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人的資格和資信證明;
(3)招标項目的方案和說明;
(4)投标價格;
(5)投标保證金或其他形式的擔保;
(6)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标文件應在規定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達投标地點。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機構在投标文件遞交截止日期後收到的投标文件,不得拆封退回。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機構應當對收到的招标文件進行簽署和記錄。投标人有權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機構提供接收證明。
■投标人可以撤回、補充或修改提交的投标文件,但應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前書面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機構。
三開标
■開标應當按照招标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和程序公開進行。開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機構主持,邀請評标委員會成員、投标人代表和有關單位代表參加。
■投标人應檢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況,确認無誤後,由有關人員當衆對投标資格進行密封和驗證,并宣讀投标人名稱、投标價格等主要内容。
■招标人可以對招标公告作出必要的解釋,但解釋不得超出招标文件記載的範圍或者改變招标文件的實質性内容。開标應記錄并存檔備查。
■評标按招标文件的規定進行。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機構負責組建評标委員會。評标委員會由招标人代表和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會員總數一般為5人以上的單數,聘請的專家不得少于2/3。與投标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标委員會。
■評标委員會負責評标工作。評标委員會對所有投标文件進行審查,對實質上不符合招标文件規定的投标文件,确定其無效。評标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标人對招标文件含義不清的地方作出必要的澄清,但澄清不得超出招标文件記載的範圍,不得改變招标文件的實質性内容。
■評标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标文件的規定對招标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并向招标人推薦一至三名中标候選人。
■招标人從評标委員會推薦的候選人中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應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滿足招标文件要求,并考慮優惠政策、稅收等多種因素,在合理條件下報出最低投标價格;
(2) 最大限度滿足招标文件規定的綜合評價标準。
■除招标談判程序外,在确定投标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機構不得與投标人就投标價格、投标方案等事項進行談判。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機構應當将中标結果書面通知各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應當按照招标文件的規定和中标結果簽訂書面合同。
來源 | 網絡
整理 | 造價有數微信公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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