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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金蓮馴貓殺嬰

寵物 更新时间:2024-07-31 00:24:21

兇手是一隻貓,潘金蓮養的寵物貓雪獅子。

被殺的嬰兒是李瓶兒生下的西門慶家裡的唯一一個男丁,官哥兒。

這場精心設計的謀殺案,被害者除了年幼的嬰兒,還有嬰兒悲傷過度的母親李瓶兒,她在官哥死後身體急劇崩壞,不久就撒手人寰,但兇手潘金蓮卻逃出生天,沒受到任何懲罰。

潘金蓮馴貓殺嬰(潘金蓮馴貓殺嬰)1

《金瓶梅》中,李瓶兒在經曆喪子之痛後很快也撒手人寰,她的死亡讓西門慶跳得離地三尺,撫屍恸哭,是小說中為數不多展現西門慶人性化一面的描寫。

在潘金蓮第一次把官哥兒抱起來舉高高,這場謀殺就埋下伏筆。

當天潘金蓮趁着李瓶兒和奶媽不注意,把官哥抱起來“舉得高高的”,當天夜裡官哥就睡夢中驚哭,發寒潮熱。這一次的驚吓既遂,已經暴露了官哥的缺陷:身嬌體弱,受不得半點驚吓。

潘金蓮的牛刀小試有了成效,緊接着的另外一件事,更是給了潘金蓮靈感。那天李瓶兒因為有事,急急忙忙把官哥托付給潘金蓮照管,潘金蓮為和陳經濟調情,将官哥單獨留在雪洞外頭。爾後官哥被一隻大黑貓吓得蹬手蹬腳地怪哭,當晚就舊疾複發,全家人求城隍告土地,給鬧的不得消停。

潘金蓮馴貓殺嬰(潘金蓮馴貓殺嬰)2

"那小玉和玉樓走到芭蕉叢下,孩子便躺在席上,蹬手蹬腳的怪哭,并不知金蓮在那裡。隻見旁邊一個大黑貓,見人來,一溜煙跑了。"

經曆了這兩件事,李瓶兒對潘金蓮更加嚴防死守,但她不知道,潘金蓮卻從這兩件事中想出了一條借貓殺人的毒計。她抓住官哥的兩個弱點,身體弱受不得驚吓,怕貓。從這兩個弱點入手,潘金蓮開始徐徐圖之。

潘金蓮有一隻通體雪白的寵物貓,這貓平常不吃牛肝幹魚,隻吃生肉半斤,因此被喂的特别的肥壯,壯到什麼地步?書裡說,它的毛下面能藏得下一隻雞蛋,這麼壯,對成年人來說還好,對于一個小小的嬰兒來說,這就是一隻猛獸。

壯還在其次,它又特别聽話,對潘金蓮是招之即來,呼之即去。這樣一隻毛下面能藏得住雞蛋,又聽主人話的寵物貓,隻要運用得當,就是一個大殺器。

潘金蓮展開了對這隻貓的訓練。書中沒有明寫潘金蓮馴貓殺人,隻用了令人冷汗涔涔的短短一句話:“尋常無人處,在房裡用紅絹裹肉,令貓撲而撾食”。

這句話表面上是寫潘金蓮喂貓,但是這喂貓的方法也太過離奇,誰家喂貓,用紅色的絹布把肉包裹起來?誰家喂貓是讓貓撲食的?又不是喂狗。蘭陵笑笑生在此處的這種輕描淡寫,反而讓人在大夏天裡驚出一身冷汗,随後的發展也變得順理成章。

一般有錢的人家疼愛小孩,喜歡讓小孩穿紅衣,出事那天官哥也是穿了一身紅緞衫兒。當時雖然有丫頭和奶媽守在旁邊,但雪獅子就蹲在炕邊上,看到一身紅衣裡包裹着的嫩生生的娃娃,還以為是用來喂它的,所以猛的往下一跳,把官哥身上都抓破了,官哥當時“呱”地叫了一聲,倒咽一口氣,手腳抽搐,沒過兩天就死了。

潘金蓮馴貓殺嬰(潘金蓮馴貓殺嬰)3

如果把這場謀殺案放在現代法治社會,能否将潘金蓮繩之以法?

首先,這件事得有人報案,才有一定可能啟動刑事程序。回到書中,從嬰兒的母親李瓶兒、監護人吳月娘(西門慶正妻)和父親西門慶這三個親屬的反應來看,報案的可能性并不大。

李瓶兒得知孩子被抓受驚是因為潘金蓮的寵物貓,隻很含蓄地說了一句:“……你(官哥)緊不可公婆意……”,說明她對潘金蓮借貓殺兒的真相一清二楚,但是從她事到臨頭,仍然不敢正面和潘金蓮硬剛,再結合她嫁進來後一貫“好性兒”的表現,可以知道讓她這個母親去追究真兇責任的可能性并不大。

吳月娘的反應也平平。事發後,她隻是叫來潘金蓮詢問,誰知潘金蓮殺了人,非但不慌,反而倒打一耙,怪别人誣陷自己,這樣強大的心理素質和口才,讓吳月娘也敗北。同時,吳月娘對官哥的愛護并非出于母愛的本能,而是一種主母的責任。有貓背鍋,兇手牙尖嘴利,她無任何理由為别人的孩子和潘金蓮鬧翻。所以她追究真兇責任的可能性也不大。

我們隻能寄希望于身為父親的西門慶。但是親兒受驚生死一線,他的第一反應是摔死了貓,卻沒有進一步追究貓主人的責任。爾後一系列的事情,包括治病發喪,勸慰瓶兒,瓶兒重病,又結新歡等等,再看他和潘金蓮調笑如常,這一切都沒有透露出任何他知道幕後真兇的影子。

潘金蓮馴貓殺嬰(潘金蓮馴貓殺嬰)4

因此家屬報案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同時刑事立案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

其次,假使有人到派出所報案,立案的可能性也并不大。因為這件事從表面上看起來,就是一個貓傷人的意外事件,隻能怪家裡人沒好好照看好貓和孩子。

如果潘金蓮的丫鬟出來作證說潘金蓮每天用紅布包着生肉喂貓,訓練貓傷人,還有立案偵查的可能。但是潘金蓮兩個丫鬟,一個龐春梅對潘金蓮言聽計從,兩人名為主仆,情同姐妹,沒有理由出賣潘金蓮,而經常受到潘金蓮虐待的秋菊,對潘金蓮積怨已久,但是官哥一死,李瓶兒勢微,潘金蓮複寵,她在這種情況下不大可能有勇氣站出來指認。

再次,如果秋菊作證,公安決定立案偵查,又能否追究潘金蓮的刑事責任呢?

在這件事裡,潘金蓮如果被刑事拘留,那麼她涉嫌的罪名應該是“故意殺人罪”。但是,要認定潘金蓮構成故意殺人罪,就必須證明潘金蓮實施了殺人行為,有殺人的故意,要追究潘金蓮故意殺人既遂(故意殺人成功)的責任,則必須證明潘金蓮的行為和官哥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回到本案,潘金蓮隻實施了一個行為,那就是日常給貓喂食。

可以想象這樣的畫面:

場景1:

公安:你用紅布包着生肉做什麼?

潘金蓮答:喂貓。

公安:喂貓用生肉?

潘金蓮答:我這貓隻吃生肉。

公安:喂貓就喂貓,為什麼要用紅布包着?

潘金蓮:我就喜歡這麼幹,難道法律還不準人用紅布包着肉喂貓不成?

場景2:

公安:被害人經常穿紅衣,這件事你是否清楚?

潘金蓮:又不是我下的崽兒,他娘護他跟護鳳凰蛋一樣,我從哪裡知道?

公安:你住李瓶兒隔壁院子,怎麼就不知道?

潘金蓮:我又不跟她睡一張床,怎麼就知道?退一步講,就算我知道這小短命鬼喜歡穿紅衣服,難道就不許我喂貓了?

場景3:

檢察官:被告人潘金蓮用紅布包着生肉喂貓,最終導緻了官哥的死亡。

潘金蓮:你怎麼證明我喂貓的行為和官哥的死亡之間有因果關系?

檢察官:被害人是被貓抓傷,驚吓而死,而貓之所以會抓人,是因為你每天訓練它抓食紅絹布裡包着的生肉。

潘金蓮:首先,我是正常喂貓,不是訓練;其次,貓雖然是我養的,但是貓作為動物,不受我的控制;最後,貓抓傷并不必然導緻孩子的死亡。

檢察官:正常喂貓不會用紅布包裹生肉來喂食,你無法對這一點作出合理解釋。同時,你把貓當作工具來實施謀殺,是間接正犯。被害人在被貓抓傷後搶救無效死亡,說明被害人的死亡與被告人的行為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

面對這樣的場景,如果你是法官,你會怎麼判呢?

李大觀點:潘金蓮馴貓殺嬰案,前期立案可能比較困難,但是如果能夠立案偵查,又有其他物證和證人證言等形成完整的證據鍊,潘金蓮作為間接正犯,有一定幾率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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