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内信用證(簡稱“信用證”)是适用于國内貿易的一種支付結算方式,是開證銀行依照申請人(購貨方)的申請向受益人(銷貨方)開出的有一定金額、在一定期限内憑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支付款項的書面承諾。
我國信用證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不可撤銷信用證,是指信用證開具後在有效期内,非經信用證各有關當事人(即開證銀行、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的同意,開證銀行不得修改或者撒銷的信用證;不可轉讓信用證,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
國内信用證的結算方式
國内信用證結算方式隻适用于國内企業之間商品交易産生的貨款結算,并且隻能用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
國内信用證辦理的基本程序1.開證
開證申請。開證申請人使用信用證時,應委托其開戶銀行辦理開證業務。開證申請人申請辦理開證業務時,應當填具開證申請書、信用證申請人承諾書并提交有關購銷合同。
受理開證。開證行決定受理開證業務時,應向申請人收取不低于開證金額20%的保證金,并可根據申請人資信情況要求其提供抵押、質押或由其他金融機構出具保函。
信用證的基本條款包括:
2.通知
通知行收到信用證,應認真審核。審核無誤的,應填制信用證通知書,連同信用證交付受益人。
3.議付
議付,是指信用證指定的議付行在單證相符條件下,扣除議付利息後向受益人給付對價的行為。議付行必須是開證行指定的受益人開戶行。議付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證。
議付行議付後,應将單據寄開證行索償資金。議付行議付信用證後,對受益人具有追索權。到期不獲付款的,議付行可從受益人賬戶收取議付金額。
4.付款
受益人在交單期或信用證有效期内向開證行交單收款,開證行對議付行寄交的委托收款憑證、單據及寄單通知書或受益人開戶行寄交的憑證、單據等審核無誤後,對即期付款信用證,從申請人賬戶收取款項支付給受益人;對延期付款信用證,應向議付行或受益人發出到期付款确認書,并于到期日從申請人賬戶收取款項支付給議付行或受益人。
申請人交存的保證金和其存款賬戶餘額不足支付的,開證行仍應在規定的付款時間内進行付款。對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貸款處理。對申請人提供抵押、質押、保函等擔保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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