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宣傳到處都有,有的誇大其詞,近幾年來對于化妝品宣傳也是做出了明确的規定,那麼化妝品如何宣傳?廣告标準是什麼?瑞旭結合最新化妝品廣告标準為大家總結了以下幾個方面:
一、化妝品廣告内容必須真實、健康、科學、準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二、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化妝品分為特殊化妝品和普通化妝品。國家對特殊化妝品實行注冊管理,對普通化妝品實行備案管理。用于染發、燙發、祛斑美白、防曬、防脫發的化妝品以及宣稱新功效的化妝品為特殊化妝品。特殊化妝品以外的化妝品為普通化妝品。特殊化妝品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後方可生産、進口。因此,特殊化妝品注冊屬于行政許可事項。根據《廣告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廣告内容涉及的事項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内容相符合。發布特殊化妝品廣告,或者宣傳特殊化妝品功效的,應當提供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特殊化妝品注冊證。對于不能提供特殊化妝品注冊證的特殊化妝品廣告,根據《廣告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對《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施行前已經注冊的用于育發、脫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妝品自《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置5年的過渡期(至2025年末),過渡期内可以繼續生産、進口、銷售,過渡期滿後不得生産、進口、銷售該化妝品。過渡期内亦可持有原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文件發布廣告。
三、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化妝品廣告的内容應當真實、合法。化妝品廣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産品具有醫療作用,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内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使用他人名義保證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誤解其效用的,構成《廣告法》和《化妝品監管管理條例》所指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屬于法律禁止範圍。
四、化妝品廣告使用性能或者功能、銷量方面數據的,應當遵守《廣告法》第八條和第十一條規定,其中涉及引用第三方調查、統計數據的,應當表明出處;相關數據有适用範圍或者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确表示。涉及性能、功能的數據來源于實驗結果或者調查結果的,如果實驗或調查的條件、方法、範圍等具體内容,對消費者正确理解相關廣告數據宣稱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同時以顯著、清晰的方式在廣告中标注。将對特定人群按照特定方式開展的實驗或者調查,其結果數據可能含有不确定性和不可複制性,因此,在化妝品廣告中作為承諾或保證可能存在法律風險。
五、化妝品廣告不得宣傳醫療作用。
六、廣告中宣傳化妝品名稱不得含有“中藥”、“中草藥”、“中藥精華”等用語,如 “中藥染發劑”、“中藥精華洗發液”等。
七、化妝品廣告中不得将“中藥”、“中草藥”、“中藥精華”等詞語與化妝品商标、品類等聯合使用,産生化妝品等同于“中藥”、“中草藥”、“中藥精華”的語意,如“中藥精華 XX産品”等。
八、化妝品廣告中不得将“中藥”、“中草藥”、“中藥精華”等詞語與化妝品功效組合使用,使消費者對化妝品的作用機理和使用範圍産生誤認,如“中藥去屑”等。
九、化妝品中添加有法定允許的中藥成分的,可以在化妝品廣告中出現具體的中藥材品名(如“人參”、“首烏” 等)。
十、上述情形之外在化妝品廣告中使用“中藥”、“中草藥”、“中藥精華”等詞語是否構成宣傳醫療作用,應結合廣告相關語境進行個案判定。因《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修訂,原化妝品廣告發布标準進行調整。
以上,就是瑞旭關于化妝品廣告标準的相關總結了,瑞旭溫馨提醒各企業和廣告商應該積極的關注相關的廣告标準做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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