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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來的東西有沒有人管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7-17 01:24:39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

拾得他人遺失物時

基于最樸素的“拾金不昧”觀念

大多數人會主動聯系失主

或送交公安機關

但在實踐中

很多人對遺失物存在誤解

也常常因處理遺失物不當

最終使自己陷入糾紛

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拾得他人遺失物

是否有義務歸還?

保管期間産生的費用誰來承擔?

未妥善保管導緻遺失物滅失

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

2021年3月23日上午9:30

順義法院通過官方微博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

線上召開

關于遺失物糾紛中的法律問題

新聞通報會

部分市人大代表

多家媒體記者

及廣大網友同步關注

通報會幹貨滿滿,快來看看法官都講了啥!

順義法院楊鎮法庭庭長王曉磊通報了遺失物糾紛中的法律問題,并提出法官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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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遺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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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遺失物是指動産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觀上疏忽或自然原因緻失落它處而失去控制的物品。從概念中可以看出,遺失物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首先,必須是他人之有主物。如果是他人故意抛棄之物,則該物變為無主物,拾得該物者将因“先占”而取得所有權。

其次,必須為動産。我國對不動産适用“登記主義”,即以不動産登記簿記載内容作為确定物權效力的依據,故而如土地、房屋等不動産即使時間久遠緻邊界不清也不構成遺失物。

再次,拾得時必須為無人占有。判斷原所有人對物的占有是否喪失,應依社會一般觀念,即原占有人是否事實上失去了控制該物的能力。因此,雖然沒有直接控制,但持續處于占有人控制能力範圍内的物品不構成遺失物。同時,無人占有屬于一種客觀狀态,與原所有權人、占有人是否意識到遺失無關;反之,遺失物的拾得屬于一種事實行為,與當事人的行為能力無關,即使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依然能夠成為拾得人。

拾得遺失物者的權利

必要費用償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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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第1款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支付保管費,這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要求。在遺失物相關法律關系中,拾得人有妥善保管遺失物、通知失主領取遺失物、返還遺失物或送交有關部門的義務,同時也享有請求權利人支付因保管、照顧、維護遺失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權利。支付相關費用的規定,不僅符合公平原則的要求,也有利于促進拾得人和有關部門妥善保管和積極返還遺失物,進而減少因保管不善或拒絕返還而引發的糾紛。

需要注意的是,此處的保管應為妥善保管,如果因為拾得人、保管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緻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拾得人、保管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意定報酬請求權

現實生活中,有的失主為了盡快找回遺失物,通過電視、廣播電台、微信等媒體對外發布信息,比如:某某不慎将一手提包遺忘在出租車上,該包内有護照等物品,請拾到者與某某聯系,失主願意給予一定的酬謝。在法律層面,這是典型的通過懸賞廣告形式尋找遺失物的例子。

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第2款規定: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懸賞廣告是指以廣告的形式公開表示,對完成一定行為或工作的人,給予一定報酬的意思表示。懸賞廣告是針對不特定的主體而發出的,任意主體按照懸賞廣告的要求完成了一定的行為或工作,其就有權要求廣告人支付承諾的報酬。

懸賞廣告是懸賞人向不特定主體發出的要約,不特定主體完成了廣告指定的行為構成對該要約的承諾,此時雙方之間形成了這樣的民事法律關系——完成廣告特定行為的人有義務返還遺失物,同時有權向懸賞人請求給付相應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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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遺失物者的義務

妥善保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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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條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緻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對遺失物負有保管義務的主體包括拾得人和有關部門,拾得人既可以是公民個人,也可以是法人、社會組織等民事主體,有關部門一般指公安機關。

關于保管的時間,法律規定為“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關于時間點的确定,本質是實際控制時間,在實際占有遺失物期間,實際占有人是保管義務的主體。對于拾得人,該責任限定于返還權利人之前或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的責任則限定在遺失物被領取前。

關于保管不當造成遺失物損失的,法律上采取過錯責任原則,即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緻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民事責任。這裡的過錯又有故意與過失之分,“故意或重大過失”可以統稱為重大過錯。在拾得人或有關部門無過錯時,尤其是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不承擔遺失物毀損、滅失的責任。對于遺失物不易保管或者保管價值過高的,公安機關可以采取及時拍賣、變賣并保存現金的方式保管。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拾得人和有關單位不能自行拍賣、變賣遺失物,隻能由法定機關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及時返還或送交義務

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通過前述相關規定可知,在拾得人返還遺失物時,失主有支付保管費用、履行懸賞承諾的義務。

為促進拾得人積極返還遺失物,《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第3款規定: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如果發生拾得人侵占遺失物拒不返還的情形,拾得人無權請求權利人給付因保管遺失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已經背離了拾金不昧的美德,其不僅要依據《民法典》規定履行返還遺失物的義務,法律還剝奪了其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和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的權利。

法官提示

自身物品保管好,莫讓他人有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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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法律上對遺失物相關糾紛作出了明确的規定,但這不意味着物的權利人可以在管理自身物品過程中粗枝大葉。

在遺失物相關法律關系中,拾得人有妥善保管義務、返還義務或送交公安機關的義務,同時也有請求權利人支付保管費用及履行懸賞承諾的權利。作為物品的權利人,要随時注意保管好自己的物品,如因自身存在主觀上的過錯,造成物品遺失,雖然拾得人仍然負有保管、返還等義務,但在該物品系平常物品或者拾得人、公安機關無法聯系到權利人的情況下,便容易引起他人誤解為抛棄物或者失去所有權。雙方在此種情況下,往往自說自理,引發不必要的糾紛。

從生活經驗看,我們可以運用一些小技巧避免這樣的麻煩。比如在書籍、錢包、手機殼、手包等内部放置一個寫有自己聯系方式的号牌,對非必要随身攜帶的物品盡量放在家中或其它固定位置。

及時聯系原失主,一時貪念需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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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當發現或拾得某陌生物品時,根據生活常理能夠判定為遺失物的,如果能夠聯系到失主,應盡快取得聯系,溝通返還事宜;如果聯系失主有困難的,應當及時送交公安機關,并說明拾得遺失物時的相關情況,以便公安機關及時聯系到失主。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條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緻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拾得遺失物後又丢失的,如果拾得人不存在過錯,拾得人無需賠償;如果拾得人故意丢棄,或對拾得物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義務,則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于拾得的物品,除非在聯系到失主後失主自認放棄,或根據生活常理可以認定為無主物的,否則拾得人均不能取得所有權,千萬不可因一時貪念使自己成為違法者。

追回失物雙選擇,善意取得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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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據此可知,當遺失物被轉讓時,關于失主的權利救濟途徑,法律賦予了選擇權:當遺失物被無權處分人轉讓時,失主既可以向無權處分人主張損害賠償,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關于這兩種救濟途徑,失主如果選擇直接向拾得人(即無權處分人)主張返還,因物的占有已經不屬于拾得人,故而隻能就遺失物的價值向拾得人主張相應的賠償;失主如果向受讓人主張返還,則可以要求返還原物;如果受讓人通過法定形式獲得遺失物,則失主在要求受讓人返還原物的同時應當向受讓人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可見,前者比較适用于價值容易判斷的一般物品,對于特定物品,則後者更符合失主的利益訴求。

償還費用可起訴,留置失物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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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賦予了拾得人和有關部門就因保管遺失物支出的必要費用、懸賞承諾的報酬享有債權請求權,在權利人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予以救濟。

部分群衆通過留置遺失物的方式向失主主張上述權利,不僅容易産生糾紛,還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拾得人是否能夠積極返還遺失物,本質上涉及誠信社會建設的深層次問題。在當前法律規定的框架下,規定了失主通過懸賞方式尋得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向拾得人支付承諾的報酬,這既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勵了拾得人積極返還遺失物,是利于傳承我國傳統美德、促進遺失物返還以及維系人與人之間良好關系的一種平衡選擇。

據此,法律規定存在懸賞廣告情形時,拾得人主張相應報酬請求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在沒有相應的懸賞廣告時,拾得人訴請判令失主支付報酬(必要的保管費除外)的,則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

典型案例通報

順義法院楊鎮法庭法官陶小超通報了三起涉遺失物糾紛的典型案例,并作出相應的法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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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遺失物後,因過錯導緻遺失物滅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介紹

董某發現自己花了3200元購買并使用僅兩個月的手機丢失,為尋回手機,董某立即嘗試撥打自己的手機号,顯示手機已關機。此後,董某快速到附近的手機店,請相關店主留意是否有人拿同型号手機刷機或出售。最終,董某通過手機定位功能和查詢手機店監控錄像,鎖定疑似拾取手機的人為金某,并立即報警。金某在派出所表示,因自己無法使用該手機,拾得後已經将其丢掉。就賠償數額,雙方無法協商一緻,故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根據金某在公安機關的陳述,其試圖去解鎖手機,明顯有自己使用的私心,其後又因未能解鎖成功便将手機扔掉。作為一名成年人,金某拾到董某丢失的手機後,不但未主動尋找失主或将手機交至公安等有關部門,還以無法使用為由将手機扔掉,存在緻遺失物滅失的故意,其行為造成原告董某的手機無法找到,故金某應當對其造成的經濟損失向董某進行賠償。對于賠償的金額,鑒于手機在丢失時的價值相比原購買價格存在折舊,酌定董某的經濟損失為2900元。

典型意義

當今社會,手機已經成為個人工作、生活的必需品,由于智能手機往往包含很多重要的個人信息,手機遺失會給失主造成不便,而部分拾得者卻以各種理由拒絕返還,或在歸還時索要高額報酬,或選擇通過轉賣獲利,甚至故意損害、随意丢棄。

撿來的東西有沒有人管(憑運氣撿來的東西)11

本案意在告訴大家,拾金不昧既是我們的傳統美德,也是法律的明确規定,那些不僅不盡保管義務、返還義務還故意毀棄遺失物的拾得人,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主張保管期間的費用和要求履行懸賞承諾

案情介紹

張某家裡的陪伴治療犬走失,為盡快尋得愛犬,張某在小區附近張貼懸賞廣告:“凡拾得愛犬并歸還者,願以500元酬謝。”

後張某得知該犬由王某拾得,便找到王某要求返還,但王某謊稱該犬為自己所有,拒絕返還。多次交涉未果後,張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返還陪伴治療犬并賠償因此而産生的各項損失共計五萬元。

法院經過審理,認定該犬為張某所遺失,王某應将其撿到的陪伴治療犬返還張某。判決生效後,通過法院強制執行,陪伴治療犬回到張某手中。領回愛犬後不久,張某被王某訴至法院,王某向法院請求判令張某支付其照顧該犬期間産生的各項花費共計近10萬元并履行懸賞承諾。

判決結果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本案中的陪伴治療犬品種名貴且經過專業培訓,屬于工作犬。王某作為成年人,拾得後應當積極尋找失主予以返還或送交公安機關,在确認張某為犬主人後,應當及時返還,但王某将其據為己有,直到法院強制執行程序中方将該犬返還,無視該犬對于張某的重要作用。在本案中,王某向張某主張保管期間因照顧該犬而産生的費用及履行懸賞承諾,于法無據,法院均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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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某些拾得人因保管、返還遺失物時産生了一定程度的時間、金錢成本,希望失主給予一定的酬勞或補償符合生活常理。在失主要求返還遺失物時,拾得人有要求失主支付保管期間因保管遺失物所支出必要費用的權利;在失主曾發出懸賞承諾的情況下,還可以請求失主履行懸賞承諾。

法律在保障拾得人相關請求權的同時,對拾得人的權利也進行了一定的限制——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則失去上述權利。上述案件中的王某,正是由于存在拾得遺失物後有據為己有、拒不返還的侵占情形,緻使無權請求因保管遺失物而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履行懸賞承諾。

雖未因拾得遺失物獲利,但因未送交公安機關而給權利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介紹

何某在小區值夜班時撿到三個袋子,便将其拎回值班室。因數日内未聯系到失主,又嫌放在值班室礙事,何某便将三個袋子随意放置在了值班室門口的桌子上。

不久,失主李某聯系到何某,自述這三個袋子系其意外丢失,内有諸多貴重物品,請求予以返還。但此時發現物品已經丢失。雙方協商不成,李某将何某訴至法院。因物品确已丢失,李某在訴訟過程中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何某賠償相關損失共計3萬餘元。

判決結果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追回遺失物是權利人的法定權利,李某在确認遺失物已無法返還的情況下,有權向拾得人請求賠償相應的損失。拾得遺失物者應當返還遺失物給權利人,不能及時通知到權利人的,應當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緻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何某在拾得李某遺失的袋子後,未将袋子妥善保管至返還李某之日,也未将袋子送交公安機關,雖未獲利,但違反了作為公民的保管、返還義務和作為小區巡視保衛人員的基本職責。其将所拾得之物從值班室随意放到門外的行為,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事實上造成了物品再次丢失的嚴重後果,故何某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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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層面上,拾得人在拾得遺失物後,返還權利人或送交公安機關前,一直處于拾得人保管期間,拾得人在該期間一直負有妥善保管義務。如拾得人及時将遺失物送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保管期間負有同樣的保管義務。拾得人采取随意丢棄或置之不理的行為,不僅不能擺脫法律層面上的保管義務,還會因自身存在的主觀過錯而向權利人承擔賠償責任。

供稿:順義法院

編輯:陳少丹 汪希

(部分圖片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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