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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朝廷機構設置

旅遊 更新时间:2024-08-06 23:14:15

清朝朝廷機構設置(清朝冷知識清代的地方機構的建立和設官)1

清朝是中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奠定和鞏固時期,在遼闊廣大的疆域之内根據地區特點和統治需要,清朝在地方上建立了政權機構并設置了相應的職官,形成了一套地方官制。

清朝在燕京地區建立了順天府,在東北地區建立了奉天府;一在首都,一在留都,其設官分職屬于一種特殊類型。

順天府乾隆八年(1743)定順天府之地為四路廳、二十四州縣,州縣隸屬于路廳。設官有兼管府尹事大臣一人,由大學士、尚書、侍郎内特簡。府尹正三品,府丞正四品,俱各一人。府尹總管京畿及四路的政令條教,“以成首善之化”,比一般府尹權力大,品級高,如升調州縣官,可與總督會銜。府丞掌學校政令。屬官有治中、通判,經曆司經曆,照磨所照磨,司獄司司獄,皆漢人。儒學教授,滿、漢各一人;所轄四路廳同知正五品,各一人;州、縣,知州、知縣正七品,俱各一人。大興、宛平二縣并與五城兵馬司分區而治,比外縣高一品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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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天府天聰八年已尊為盛京,順治元年清入關,原來盛京的六部俱廢。

自順治十五年至康熙三十年又重建戶、禮、兵、刑、工五部。均置侍郎以下官,稱“盛京五部”。又設盛京内務府,為外地所無。自順治十年設遼陽府,十四年更名奉天府,至光緒三十三年(1907)改行省。奉天府所轄地方為府二,興京同知一,直隸廳一、廳二,州五,縣十四。設官有兼領府事大臣一人,由盛京五部侍郎内特簡,後歸盛京将軍兼轄。府尹,滿洲一人;府丞,漢一人,品級同順天府。屬官治中、圍場通判、庫大使、經曆、司獄、巡檢兼司獄、府學教授,俱各一人。府尹主府事,小事決之,大事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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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繼承元明以來的分省建制,以省為地方上的最大行政區域,下設府、廳、州、縣,構成地方上的省、府、縣三級基本行政系統組織。其設官分職如次:總督省級的最高長官,全稱為總督某某省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饷,或兼巡撫事。清朝一共建立了二十三個省,其中内地十八省為沿襲舊制或以舊制為基礎,其餘四省在邊境并為清末所置。這些省是: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山西、山東、河南、陝西、甘肅、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台灣、新疆、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總督管兩省或兩省以上的地方軍政事務,尤其側重于軍事。雍正元年定總督加銜制,加尚書銜的兼都察院右都禦史,從一品;餘為兵部右侍郎兼右副都禦史,正二品。有清一代,全國共設總督九人,即東三省、直隸、兩江、陝甘、閩浙、湖廣、四川、兩廣、雲貴。此外還在省級地方設有專門管理漕運的漕運總督和治河的河道總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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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撫總督之下設巡撫,其全稱為巡撫某省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饷,或節制各鎮,職權很廣泛。有的加侍郎銜,為正二品,否則為從二品。巡撫基本上是管一省,也側重于軍事,但比總督管民政更多,為總管一省軍事、行政、監察及教育在内的高級長官。清朝所設巡撫共二十一人,其中由總督兼的有奉天、直隸等八人,單獨設的有江蘇、安徽等十三人。山東、山西等五省巡撫皆兼提督銜,貴州巡撫兼節制兵馬銜。

提督學政各省一人,由侍郎或科道進士出身的官員中委任,帶原品級,掌學校和科學考試之政令。

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簡稱布政使司或藩司。布政使,從二品,每省一人,隻有江蘇二人,實際是一省長官,上承朝廷旨令,下帥府、州、縣官,但因有督撫之設,漸居次要了。其屬經曆司經曆、都事,照磨所照磨,理問所理問,庫大使、倉大使等,分掌出納文書、照刷案卷、審核刑名以及保存檔案、财政收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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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各省均設,簡稱按察使司或臬司•設按察使一人,正三品,比布政使地位略低,掌司法監察,“澄清吏治”,常與布政使并稱為“布按”。其下設知事掌勘察刑名,司獄檢察囚犯,經曆、照磨所掌同藩司。

都轉鹽運使司鹽運使清朝在各地所設鹽務衙門。最高的長官是鹽政,由總督、巡撫兼任。實際辦事的是鹽運使,從三品,奉天、直隸、山東、兩淮、兩浙、廣東、四川各一人。也有的省設鹽法道。鹽運使司及鹽法道之下有鹽務分司、鹽課提舉司、鹽課司、鹽引批驗所等。

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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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各省設道員,正四品,或有專責,或作為布、按副使。專責者有督糧道或糧儲道,簡稱糧道;又有管河道或河工道,簡稱河道。官則有的單設,多數為兼任。其他如驿傳道、海關道、屯田道、茶馬道等,一般由當地同品級官兼道員。作為布、按副使者,有分守道與分巡道。守道由布政使下的參政、參議發展而來,巡道是按察使下副使、佥事演變的結果。初設隻轄一府,或數道同轄一府,後來有的統轄全省,有的分轄三四府之地。為此,守、巡二道由原來臨時性差使變為固定的地方長官。而且前此守道主管錢谷,巡道側重刑名,久之兩者各加兵備銜,所掌漸趨一緻。乾隆、嘉慶時又準其密折封奏,權勢日益加重,以緻有人視道為省下、府上一級地方行政機構。實際上道不完全具備地方政府性質,不過是省級行政機構的派生物。

府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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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是省之下的一級地方行政機構。知府為一府長官,從四品,掌總領屬縣,宣布條教,興利除害,決訟檢奸。三年一考屬吏,具其優劣上報。一切要政皆需通過督、撫允準乃行。清朝以知府“為承上接下要職”,故嚴谕督、撫對其考核。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協助知府,分掌糧鹽督捕,江防海防,河工水利,清軍理事,撫綏民衆諸職。屬官有經曆、知事、照磨、司獄等。

廳州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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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有直隸廳、州和一般廳、州。凡統治地方人多并直隸于布政使司的為直隸廳、州,地位與府大緻相同。廳設官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州設官知州正五品,州同從六品,州判從七品。清朝在全國設有直隸廳四十一個,直隸州七十三個。其外的廳、州,稱為散廳、州,地位略同于縣。至清末,全國已設散廳七十八個,散州一百四十五個。散廳、州設官與直隸廳、州相同,而品級差一等。散廳、州屬府管轄,個别的隸于将軍或道員。縣官縣是地方基層政權機構。清末全國已設一千三百五十八個縣。每縣設官為知縣一人,正七品,縣丞正八品一人,主簿正九品,無定員。知縣掌一縣治理,主要是決訟斷辟,勸農赈貧,讨猾除奸,興養立教。縣丞、主簿分掌糧馬、征稅、戶籍、緝捕諸職。典史掌稽檢獄囚。

府廳州縣的職官,還有府廳教授,廳州學正,縣教谕,府廳州縣訓導等,分别掌管各該地方學校的教育與教學。州縣關津尚設巡檢、驿丞、閘官及稅課司大使、河泊所大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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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在西北蒙古、青海、新疆、西藏,西南四川、雲南、貴州等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所建職官制度,既不同于京畿、東北和内地各省,在這些地區之間又有很大差别。

内外蒙古的盟旗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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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以大漠為界,将蒙古分為漠南内蒙古和漠北外蒙古,并以此為基礎建立了盟旗制度。盟由各部定期會盟而形成的機構,旗是分解原來的部落而組成。旗隸于盟。内外蒙古的盟旗設官基本相同。每盟設盟長、副盟長各一人,掌管盟務。盟長先由各旗會盟時,從旗長即劄薩克中推選。後來改為清朝理藩院開列盟内劄薩克,由皇帝任命。其外每盟各設備兵劄薩克一人,管理軍務。有的盟還設幫辦一二人,協理盟務。旗是軍政合一的地方政權機構,每旗設旗長一人,又名劄薩克,掌全旗要務。又設協理副之。其屬有管旗章京、副章京及參領、佐領、骁騎校等官。劄薩克等官員多數都是原來蒙古各部落的首領并經清朝封有爵位的王、貝勒、貝子、公、台吉等人。

内蒙古的盟旗是把原來的二十四部,按其活動地區劃分為六盟、四十九旗。具體組合是,東四盟:哲裡木盟統十旗,卓索圖盟統五旗,昭烏達盟統十一旗,錫林郭勒盟統十旗;西二盟:烏蘭察布盟統六旗,伊克昭盟統七旗。清朝在這些盟旗之上由理藩院及派駐地方的将軍、都統進行管轄。他們是,盛京将軍監督哲裡木盟的科爾沁六旗;吉林将軍、黑龍江将軍監督哲裡木盟的郭爾羅斯前旗和杜爾伯特旗等;熱河都統監督卓索圖盟五旗及昭烏達盟十一旗;察哈爾都統主要掌管察哈爾八旗及四牧群,其外監督錫林郭勒盟十旗;綏遠城将軍管轄土默特二旗并監督烏蘭察布盟六旗及伊克昭盟的鄂爾多斯七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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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蒙古雖在清入關前已建立了“九白”的常貢關系,但入關後一度受噶爾丹的騷擾,直到康熙平定噶爾丹之後才恢複并确定外蒙各部的牧地。清封各部首領為汗和王、貝勒、台吉等,如内蒙一樣建立盟旗制度。其各部所組合的盟旗是:喀爾喀四部及附額魯特、輝特部四盟、八十六旗;杜爾伯特部及附輝特部二盟、十六旗;新土爾扈特一盟、三旗。此外劄哈沁、明阿特、烏梁海部等,雖也有旗之設,卻不屬于外蒙古各盟。清朝對外蒙古盟旗的管轄,中央有理藩院的典屬、柔遠清吏司等機構,地方上有駐防将軍或大臣等。其中定邊左副将軍(或稱烏裡雅蘇台将軍)為當地最高統治者,下設烏裡雅蘇台參贊大臣二人,一人由蒙古王公擔任,與将軍共同管轄喀爾喀諸部盟旗。科布多參贊大臣及幫辦大臣管轄杜爾伯特、輝特、新土爾扈特等盟旗及劄哈沁、阿明特、烏梁海等旗。庫倫辦事大臣掌中俄交涉事務,其屬恰克圖辦事司員一人,負責監督中俄貿易。

青海蒙古的盟旗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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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青海主要為蒙古額魯特部居牧之地,共分五部、二十九旗。即:和碩特部二十一旗、綽羅斯部二旗、輝特部一旗、土爾扈特部四旗、喀爾喀部一旗。還有察罕諾門汗部自編一旗。每旗各設旗長,掌治一旗,屬官之設如内蒙古。旗之上,青海各部與察罕諾門汗部一旗共會一盟,但是不設盟長,而以清朝駐西甯辦事大臣莅盟統轄之。道光三年(1823)又分河北二十四旗為左右翼,每翼設正、副盟長各一人。

新疆的盟旗制和伯克制

新疆在清末建省之前,曾就額魯特舊土爾扈特部與和碩特部的實況,如内蒙設盟旗制。即:舊土爾扈特部為盟四,和碩特部為盟一。盟下為旗。每盟設正、副盟長各一人,旗設旗長(劄薩克)一人,掌盟、旗政令。但是盟長由清朝政府任命,旗長則基本是世襲。此外新疆大部分地區為維吾爾族居住,清代稱為“回部”。哈密、吐魯番率先歸服,曾設旗,部長被授劄薩克。自康熙至乾隆平定回部諸亂之後,在這些地區不設劄薩克,而實行伯克制。伯克原來是回部的酋長,經清朝重新任命,按職責和品級稱某某伯克,共三十餘名目。最高的為阿奇木伯克,掌綜回務,三品至六品,其次為伊什罕伯克,掌贊理回務。四品至六品。其餘分掌地畝、田糧、稅務的,大抵四品至七品。在清朝所封的劄薩克郡王和諸伯克之上,清朝還派駐了伊犁将軍,掌天山南北最高軍政大權,下設參贊大臣一人輔之。又設塔爾巴哈台參贊大臣,喀什噶爾參贊大臣及幫辦大臣,葉爾羌辦事大臣及幫辦大臣,和阗、阿克蘇、烏什、庫車、喀喇沙爾辦事大臣等,以及烏魯木齊都統、副都統,分管所在回城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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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的政教合一制

清代稱藏族為圖伯特,或唐古特,所居地區分為衛(前藏)、唐(又稱喀木)、藏(後藏)、阿裡(又名喇裡)四部。崇德年間達賴及班禅已派人貢于清朝,經康熙至乾隆,先後平定噶爾丹叛亂及其所造成的影響,清朝在西藏便建立了政教合一的制度。當地的最高統治者為達賴喇嘛,駐前藏拉薩,掌全藏政令。班禅喇嘛,駐後藏紮倫布,掌後藏寺院與其教民。在宗教上班禅略低于達賴,在政權上達賴高于班禅。前藏行政機構主要有噶廈和商上。噶廈為總管藏務會議廳,設三品官噶布倫四人。商上為分管财政的機構,除以噶布倫一人管理外,設四品仔琫三人,商卓特巴二人。還有專掌糧務的葉爾倉巴、掌道路的朗仔轄、掌刑名的協爾幫、掌馬廠的達琫及第巴等四至七品的各種名目官員。後藏也設四品商卓特巴、葉爾倉巴,五品達琫等官員,掌管相應的政務。武官則有四至七品的戴琫、如琫、甲琫、定琫,從幾人至百多人。凡前後藏皆有營寨,按其地理險易和大中小,各設邊營官及營官,總計一百六十餘人。佛教在西藏盛行,喇嘛很多,有的喇嘛在噶廈、商上任職,而僧官又分國師、禅師、劄薩克大喇嘛、劄薩克喇嘛、大喇嘛、副喇嘛等,專掌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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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在西藏設官始于雍正五年,派駐藏大臣二人,駐前藏,統管前後藏地方及喇嘛事務。後改為辦事大臣、幫辦大臣各一人,分駐前後藏。按規定,駐藏大臣督辦藏内事務與達賴、班禅地位相等,實際駐藏大臣職權更大,是清政府的代表。達賴、班禅及以下呼圖克圖十八人、沙布隆十二人等活佛轉世,稱為“呼畢勒罕”,即奔巴金瓶抽簽,均由駐藏大臣監督。

西南地區的土官制

甘肅、青海、西藏、四川、雲南、廣西、貴州等地,曆來居住蒙、藏、瑤、壯、彜、黎等少數民族。清朝根據這些地區的特點,以當地的土著人作各級行政機構的長官,清朝政府予以承認,但是當官的人可以世襲,這就是土官制。有文武兩類,文官如知府、知州、知縣等,皆加“土”字。武官有指揮使司指揮使、長官司長官。從正三品至正七品。此外還有土遊擊、土都司、土守備等。清朝定制,文職土官共七階,武職土官共五階。其承襲、革除、升遷、降調,文隸吏部,武隸兵部。在地方上各歸所在總督、巡撫或駐紮大臣、辦事大臣等統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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