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截圖能作為起訴的證據嗎?微信截圖、轉賬記錄、電子郵件……電子數據在民商事案件逐漸有成為“證據之王”的趨勢記者11月4日從順義法院獲悉,順義法院近兩年審結的商事案件中,超過67%的案件均存在電子數據,但如何對電子證據審查認定已經成為司法面臨的一大難題如何更好地在訴訟中使用電子證據?對此,順義法院法官給出了具體的電子證據舉證建議,并建議當事人向公證機關申請對電子證據的公證,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微信聊天截圖能作為起訴的證據嗎?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微信截圖、轉賬記錄、電子郵件……電子數據在民商事案件逐漸有成為“證據之王”的趨勢。記者11月4日從順義法院獲悉,順義法院近兩年審結的商事案件中,超過67%的案件均存在電子數據,但如何對電子證據審查認定已經成為司法面臨的一大難題。如何更好地在訴訟中使用電子證據?對此,順義法院法官給出了具體的電子證據舉證建議,并建議當事人向公證機關申請對電子證據的公證。
據順義法院民二庭庭長牛佳雯介紹,目前,我國的民訴法解釋僅對電子證據的定義作出了規定,但暫未對電子證據的審查認定作出專門規定,例如舉證質證、認證過程,以及審查相關電子證據是否随原始存儲介質移送、提取複制的規範和程序、對電子數據有疑問的能否進行鑒定或者檢驗等。導緻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往往出現對電子證據的認定标準寬嚴不一的情況。
此外,對于電子證據真實性審查,由于種種程序和技術上的局限性,法院在實踐中形成了電子證據書證化的審判習慣,甚至依賴于公證機關,但公證并不符合電子證據特有的規律。
牛佳雯還指出,人們在使用微信、支付寶、QQ等通訊軟件時往往使用虛拟名稱,也沒有被強制要求錄入真實信息,導緻原始數據調取十分困難。“當事人在訴訟中作為證據提供時,對方經常否認自己是涉案通訊軟件的使用者,還需要提供證據一方進一步舉證。”牛佳雯舉例稱。
對于如何在訴訟中合理地運用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牛佳雯法官建議:“當事人提交電子證據的,建議采用截圖、拍照或錄音、錄像等方式對内容進行固定,并将相應圖片的紙質打印件、音頻、視頻的存儲載體(U 盤、光盤)編号後提交法院。”
以出示微信證據為例,牛佳雯介紹,第一步,可以由賬戶持有人登錄微信,展示登錄所使用的賬号名稱,登錄頁面可以截圖作為此項證據的第1頁;第二步,展示持有人個人信息界面并截圖,可以作為此項證據的第2頁;第三步,在通訊錄中找到對方用戶并點擊查看個人信息截圖,可以作為此項證據的第3頁,展示個人信息界面顯示的備注名稱、昵稱、微信号、手機号等具有身份指向的内容;第四步,在個人信息頁面點擊“發信息”進入通訊對話框,對話過程中生成的信息,尤其是重要的文本文件、圖片、音頻、視頻、轉賬或者發紅包内容,建議點擊打開展示,并截圖作為此項證據的第4頁。
電子證據如何保存?牛佳雯法官提醒,微信、支付寶、電子郵件及短信等證據的舉證方式是基于相關電子數據的原始載體保留完整下進行的。由于訴訟周期不确定,原始載體可能遭受數據丢失或删除等風險,建議當事人向公證機關申請對電子證據的公證。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戶端
編輯 王海萍
流程編輯 邰紹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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