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上“旁系親屬”是指直系親屬以外在血統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人,而直系親屬主要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因此出了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其餘的都是“旁系親屬”,包括自己的親弟弟、親妹妹都是“旁系親屬”。
因為“旁系親屬”的範圍比較大,在此對二代、三代以内的“旁系親屬”做一個簡單介紹:
(1)親兄弟姐妹和自己同源于父母,自己是第一代,父母是第二代,所以親兄弟姐妹之間是二代以内“旁系親屬”。
(2)叔伯、姑母、堂兄弟姐妹和自己同源于祖父母,自己是第一代,父親和波束、姑母是第二代,祖父母是第三代,而這些親屬都源于第三代,所以自己與叔伯、姑母、堂兄弟姐妹之間是三代以内“旁系親屬”。
(3)舅父、姨母、表兄弟姐妹和自己同源于外祖父母,自己是第一代,母親和舅父、姨母是第二代,外祖父母是第三代,而這些親屬都源于第三代,所以自己與舅父、姨母、表兄弟姐妹之間也是三代以内“旁系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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