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師生人身安全和學校财産安全,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消除校内外不安全隐患,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1.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指定專人負責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指定的人員必須有高度的警惕性和強烈的責任感,有計劃、有步驟地消除學校安全隐患,确保按規定完成工作任務、責任目标。
2.分管學校安全工作的副校長落實安全管理責任,督促各處室、年級部、班主任按學校“一崗雙責”劃分的責任清單落實安全隐患排查;每周召開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反饋會,研究解決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3、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行,貫穿到教育教學活動的全過程,采取集中全面排查和日常責任人自查相結合的方式。發現問題要及時以文字形式報告到相關部門以便得到及時處理。
4.學校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台賬,對排查出來的各類安全隐患要進行登記。并形成隐患反饋報告和整改通知書,明确整改責任人和時間。如有重大安全隐患不能解決或整改有困難的,要及時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
5.對學校的重大危險源實施有效監控,及時向廣大師生告知危害因素、防範事項,在安全隐患部位及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設立安全警示标志。
6.建立獎懲機制,對未落實隐患排查或未及時有效整改隐患的科室和個人,實施責任追究;對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科室和個人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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