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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經費收繳最新規定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05 05:42:10

工會經費收繳最新規定(工會經費如何收繳)1

7月1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關于印發〈湖南省工會經費(籌備金)收繳管理辦法〉的通知》。《辦法》明确了工會經費(籌備金)的具體收繳管理辦法,《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工會經費收繳最新規定(工會經費如何收繳)2

湖南省工會經費(籌備金)收繳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全省工會經費(籌備金)的收繳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内從事生産經營的企業和本省行政區域内的事業單位、機關、其他組織為工會經費(籌備金)的繳納義務人。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其他組織繳納工會經費;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其他組織在籌建工會組織期間繳納工會籌備金。

第三條 繳納義務人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工會經費(籌備金)。

全部職工指單位在崗職工、勞務派遣工及其他從業人員等。工資總額由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組成。具體指标解釋以國家統計局有關規定為準。

第四條 财政撥款單位的工會經費(籌備金)按規定列入同級财政預算,由财政部門統一劃撥到同級地方總工會;其他企事業單位工會經費(籌備金)由稅務機關代收。目前稅務機關暫代收縣以上工會的工會經費(籌備金),上繳比例按中華全國總工會和省總工會文件規定執行,以後過渡到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全額代收,過渡的具體時間和實施步驟由省總工會和稅務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條 稅務機關代收的工會經費(籌備金)除建築業由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代收外,其他繳納義務人由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代收。省總工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建築業指建築安裝工程作業,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

第六條 繳納義務人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繳納工會經費(籌備金)登記手續,并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工會經費(籌備金)。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的預算科目和級次開具稅收票證,就地繳入國庫。未成立工會組織的,自開業投産滿一年後的30日内,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繳納工會籌備金的登記手續,在籌建工會組織期間繳納工會籌備金。

第七條 繳納義務人财務核算健全的,按照自行申報方式繳納工會經費(籌備金);繳納義務人财務核算不健全的,按稅務機關核定的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繳納工會經費(籌備金)。

對财務核算不健全、職工人數和全部職工工資總額難以确定的建築施工企業,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15%計算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繳納工會經費(籌備金)。其中,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餘額的15%計算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繳納工會經費(籌備金)。

第八條 稅務機關對繳納義務人取得稅務機關出具的注明收款項目為工會經費(籌備金)完稅憑證的,按規定在稅前扣除。在未實行按工資總額2%全額代收前,繳納義務人按規定比例撥繳給本單位工會的工會經費憑工會組織開據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完稅憑證”或《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的,其提取的工會經費(籌備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違反規定擅自作出減收、免收或批準緩收依法應繳的工會經費的決定。對撤銷、關閉、破産企業或生産經營有特殊困難的以及多繳納工會經費的單位,由繳納義務人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簽署意見,由各級地方總工會按照省總工會有關規定辦理減、免、緩、抵、退費等手續,并将相關憑證及時送達稅務機關。

對于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工會經費的單位,稅務機關應将有關情況及時通報同級地方總工會,由同級地方總工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和強制執行。

第十條 省總工會或省總工會授權的市州級工會在銀行統一設立并管理 “工會經費集中戶”,用于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籌備金)的彙集和結算,不得提取現金和列支費用。稅務機關代收的工會經費(籌備金),經人民銀行國庫部門收納,按時直接劃轉到工會經費(籌備金)集中賬戶。稅務機關、人民銀行、總工會應及時做好對賬工作,确保數據準确無誤。

第十一條 工會财務部門按中華全國總工會和省總工會的規定辦理工會經費的分成結算,按規定的分成比例和渠道分别上繳上級工會、撥入本級工會和下撥下級工會。

對未單獨在銀行開設工會經費賬戶的基層工會,暫不撥付分成經費。

第十二條 工會經費(籌備金)的使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全國總工會、省總工會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籌備金)的征管費用,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相關規定執行,主要用于工會經費(籌備金)的征管、宣傳、獎勵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四條 各級總工會、稅務機關要建立信息交換和聯席會議制度,相互提供代收工會經費(籌備金)相關政策依據和數據資料。各級地方總工會負責聯席會議的召集和組織,定期協調、處理工會經費(籌備金)征管工作中的相關事宜。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各市州總工會、稅務機關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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