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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災荒的預防——倉儲制度宋朝相當重視災荒預防工作,建立了從中央到地方的倉儲備荒體系。
大體而言,這些倉儲可分為全國性和地方性兩種。
(1)全國性倉種。
是指由宋廷直接下诏建立、行政關系上直接隸屬中央的倉種,包括常平倉、義倉、惠民倉、廣惠倉、豐儲倉5種。這類倉儲大多分布廣泛,具有全國性特征,故以全國性倉種名之。
(2)地方性倉種。
是指由各地自行設置、經費及管理都由地方負責的倉種。
其名目繁多,如社倉、平籴倉、永利倉、州濟倉、平止倉、通惠倉、廣濟倉之類。這類倉種除少數如社倉、平籴倉之外,大多僅局限于一地一處,具有地方性特征,故以地方性倉種名之。
其中,社倉雖經朝廷大力推廣,遍及各路,但行政隸屬關系仍為地方自理與民間自我管理,經費籌措也主要靠地方自籌與民間捐贈,因而也歸入此類。這類倉儲總數可達二十餘種。
通過建立從中央到地方的倉儲系統,兩宋時期,在全國各地形成了一個較為完整的倉儲備荒體系。
中央方面,常平倉主要用于饑荒期間的赈貸和赈粜,也兼帶負責一些平時的濟貧活動;義倉主要用于饑荒期間的赈給,在部分地區也用于青黃不接時節的赈粜;惠民倉與常平倉功能有些類似,主要用于饑荒期間的赈粜,但分布不及常平倉廣泛;廣惠倉則主要用于平時的濟貧,基本上是每年冬季無償發放赈濟糧,對象則主要限于城市中的貧民;豐儲倉帶有戰備糧的性質,但也用于饑荒期間的赈給。
不過,随着中央财力日見匮乏,以上5種倉儲逐漸衰弊,特别是南宋時,導緻各地紛紛興建屬于地方财政的地方性倉儲。
在這些地方性倉儲中,大體以赈粜為主,部分帶有赈貸功能,而很少有赈給的,主要原因在于地方财力有限,赈粜及赈貸可保持倉儲的長久運作。
2、赈災救荒行政(1)機構設置宋朝負責災荒救濟的機構有數種,常見的有各路轉運、常平、提刑三司,是行使赈濟權力的主要部門和常設機構,其所派遣的使者稱為部使者,在兩宋有關赈濟的文字記載中,部使者一般多指前兩者,尤其是常平使者。
臨時負責赈濟的有安撫使與廉訪使。此外,便是非專職但卻必不可少的地方官。
其中,轉運司主管一路财賦,權力較大,赈濟所用糧食等物,往往要靠其措置轉運,故地方上的赈濟事宜多有其參與。此外,地方長官的報災申請往往也要經過轉運司批準。
常平司主管常平倉、義倉、廣惠倉等事,并負責接受地方上的報災,調配赈濟糧食物品,以及核查赈濟事宜等。
提刑司參與災荒赈濟事宜,主要是在兩種情況下:
一是本路無常平而代行其責;
二是宋人認為,災異頻發為冤獄過多所至,故一旦發生災荒,往往需要刑獄官負責清理獄政,提刑司也連帶負責部分赈濟工作。
地方官方面,凡州、府、縣各級長官,都要負責赈濟事宜。諸如災傷的檢視、民戶的抄劄、災荒的申告、赈濟物的發放等,都由地方官負責落實。
(2)行政程序從災荒申報,到災荒檢查、實施赈濟,宋朝都有較為嚴格的規定,形成一定的行政程序。
該程序大緻包括三部分:訴災、檢放、抄劄。
訴災:
民戶遭災後,首先向縣官司報告,是為“訴災”。民戶訴災有一定的時間限制,大體上夏災以四月三十日,秋災以八月三十日為限,過時不予受理。
南宋孝宗淳熙年間(1174一1189),頒布了稱為《淳熙令》的訴災令,對訴災的格式等細節問題作了統一規定。
檢放:
民戶訴災後,由官吏檢查災傷,确定放稅分數,此為“檢放”。檢查災情由縣一級官員負責初查,州一級官員負責複查。放稅原則視災傷程度而定,如災傷2分,則放稅2分;災傷5分,則放稅5分。在确定放稅分數的基礎上,7分以上實行赈給,7分以下實行赈貸。至南宋紹興二十八年(1158)以後,改為放稅5分以上即許赈給。
抄劄:
災傷核實後,一面向上申告,先行放稅,一面則要登記受災人口,以備赈濟之需,此為“抄劄”。該項工作一般由縣級官吏出任,稱為“抄劄赈恤官”。抄劄之後,便可根據登記名冊進行赈濟。
赈濟中常見的方式是赈給和赈貸,通常以糧食為主。赈給數額通常是大人每日2升,小兒每日1升;赈貸數額通常是每人3鬥或5鬥。
(3)赈災救荒措施從性質上區分,宋朝的赈災救荒措施可分為三大類,即行政性措施、市場性措施和動員民間力量的數荒。
所謂行政性措施,是指屬于政府行政職能内的赈濟方式。
從經濟的角度看,它以單方面的施與為特征,較少考慮經濟效率,更不求回報;從政治意義來說,屬于王權的仁政表達,具有一定的象征意味。
所謂市場性措施,是指利用價格杠杆,以供求關系為依托,符合市場規律的赈濟方式。
它更多地考慮到經濟效率,并注重利用價值規律的杠杆作用,以赈災救荒為目的,目的性更強。所謂利用民間力量的救荒措施,是指動員民間力量進行赈濟的方式,國家在其中主要充當組織者,而不是物質承擔者。
行政性措施:
主要包括赈給、赈貸、赈粜、居養、移民就粟、募兵、倚閣、蠲免、免役、寬禁捕等。
其中,最為常見的是赈給、赈貸、赈粜三種。
簡單地說,赈給,是指将救濟物品無償提供給受濟者的方式,包括放赈、赈給等名目。
主要赈給食物等生活必需品,目的在于幫助災民度過臨時性的生活困難。
赈貸,是指将救濟物品(通常為糧、種)以借貸的方式暫時性給予受濟者,以幫助其擺脫困境的方式。
赈粜,是指将救濟米粟減市價賣于受濟者的方式,屬于有償赈濟。
市場性措施:主要包括罷官籴、弛禁榷、招商(減商稅)、以工代赈、禁遏籴等。其中最主要的是招商和以工代赈。
簡單地說,招商,即災荒期間利用商人力量平抑物價的做法。
其特點在于不用行政手段強迫商人就範,而是允許商人牟利,通過商人自發的求利行為使物價取得自然平衡。政府所要做的隻是向商人發出有關信息,不抑物價、不強迫商人粜賣即可。
作為招商的配套措施,減商稅是指對販往災荒地區的物品,尤其是糧食,給予減免商稅的優惠,以鼓勵商人積極向災荒地區販運糧食等赈災數荒物品。
以工代赈,即通過興建工役,使饑民得以依靠自己的勞動獲得報酬的有償赈濟方式。
為此,宋廷制定了有關法規制度:
“自今災傷用司農常法振救不足者,并預具當修農田水利工役募夫數及其直上聞,乃發常平錢斛募饑民興修。不如法赈救者,委司農劾之。”
動員民間力量:主要指勸分或勸粜之法,即勸谕有力之家無償赈濟貧乏,或減價出粜所積米谷以惠貧者的做法。有時兩者難以區别,統稱勸分。
宋朝行此法始見于宋真宗天禧元年(1017),此後,逐漸形成制度,各地一遇災荒,往往行勸分之政,将勸分視為荒政的一部分,尤其是越到後來越依賴勸分。
3、對流民的救濟與安置(1)流民救濟與就地安置為防止流民向流經地區擴散,并最終妥善解決流民問題,宋朝制定有專門的流民救濟法規,即“災傷流移法”。
從兩宋曆次對流民的救濟實踐來看,該法的主要内容為:
流民所過州縣,地方官須負責籌措宿泊,就地赈濟,然後發給券曆,遣返還鄉。
就地赈濟的具體方式包括無償赈給、有償赈濟、臨時收容三種。
其中,臨時收容主要有兩種情況:
一是冬季天氣寒冷,流民無法過冬,乃于官屋、寺觀等處臨時收容;
二是為避免流民湧入市鎮村落,形成疾疫,乃于空曠處搭建棚屋,将流民臨時集中收容。就地安置的主要方式是無償給予或租佃土地給流民,使其在家鄉以外的地方安居下來。
如慶曆八年(1048),流民大量湧入京東一帶逐食,富弼向朝廷請求,将京西一路荒地分配給流民,使其在異地安置下來。
(2)流民的遣返與複業安置按照“災傷流移法”的規定,宋朝遣返流民一般采用自願原則。凡願還鄉的,或者發給一定數量的口糧,或者發給路券,沿路憑券領取食物接濟,以使其能夠順利返回。
但是,盡管政府希望流民都能歸還本籍,并為此做了不少努力,但仍有不少流民不願返鄉。
不願返鄉的原因主要是擔心兩個問題:
其一,家鄉土地已經失去,還鄉後無以為生;
其二,積年逋負未除,不敢還鄉。
為此,宋朝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鼓勵流民返鄉,開展恢複性生産。其主要措施包括給食、給屋、給田、還田、借貸牛種、免除積欠、減輕賦稅等。
4、常規性赈災辦法(1)季節性濟貧恤窮行政冬春季救饑
每逢冬春兩季,貧民由于缺少工作機會,糧食積蓄也往往告罄,導緻生活陷于困境;同時,原有的乞丐乞食更為不易,瀕臨絕境。為此,宋朝政府每于冬春兩季實行季節性救饑活動,以助貧困人口度過時艱。從救濟方式上看,可分為惠養乞丐和赈濟貧民兩種。
惠養乞丐:為了解決冬春兩季乞丐的生活問題,北宋元豐年間(1078一1085)頒布了“元豐惠養乞丐法”。
其内容為:
每年十月差官檢查轄内乞丐,登記注冊;每人每日支給米豆共1升,小兒減半,每3日1支;起自每年十一月初,止于次年三月底。所需經費主要來源于義倉、廣惠倉和常平倉。除了支給米豆外,還有一部分乞丐有幸得到機構收養。
北宋初年,東京開封府(治今河南開封市)設有福田院,主要用于收養乞丐。元符元年(1098),宋廷頒行“居養法”,各路均以官屋設置居養院,專門收養乞丐。
南宋以後,各地多設有養濟院之類的機構,主要用于收養乞丐。不過,由于這些機構規模經費有限,往往不能盡數收養,有相當一部分屬于冬季收養、春暖以後則予放罷的季節性收養者。
對這部分人的收養,起初沒有确定的起止時間,隻是“自來系遇冬寒收養,至春暖放散,即無立定放散月日”。紹興四年(1134),朝廷就此征詢尚書省意見,最後定為每年二月底放散。
赈濟貧民:
對于不屬于乞丐的貧民,宋朝政府的救濟措施主要有無償赈濟和有償赈濟兩種。所謂無償赈濟,包括俵散和置場赈濟。俵散,是指負責赈濟之官吏,持錢米沿門發送到每戶需赈濟人手中。
所謂置場赈濟,是指将赈濟物品集中于一處或數處,令受濟者持證前來領取。所謂有償赈濟,主要是赈粜、赈貸兩種方式。
冬季救寒
除了食物匮乏,冬季對于貧困人口的另一威脅來自寒冷。因此,宋朝政府每于冬季實行季節性救寒活動,以解人民燃眉之急。從救濟方式上看,主要有超範圍收養乞丐和貧民、镯僦舍錢、減值鬻炭三種。
超範圍收養乞丐和貧民:
兩宋時期,各救濟機構每于冬季對乞丐、貧民進行法定名額之外的超範圍收養,目的即在于幫助貧困人口度過嚴冬。負責機構北宋時期主要是福田院,南宋以後則是養濟院等救濟機構。
蠲僦舍錢:
坊郭戶中,許多貧民并無私家房屋,多為臨時租借公私房舍居住。
每到冬季,由于無錢或缺錢支付房錢,每每被趕逐出外,往往凍餓而死。所以,每到冬季嚴寒時節,按照慣例總要下诏蠲免公私房舍錢,以助貧民度過嚴冬。
具體規定是:
“州縣長吏遇大雨雪,蠲舍錢三日,歲毋過九日,著為令。”
減值鬻炭:
對于廣大的坊郭戶貧民來說,冬季救寒更為迫切的是能夠買到低價的柴炭,因為柴炭也同糧食一樣,一到冬季往往被人為地擡高價錢,使貧民難以過冬。
為此,宋廷常将官府的柴炭減價出賣,以惠貧民。
自宋真宗大中祥符年間(1008一1016)首次執行以後,每年三司都另行儲炭57萬斤,如常平倉體制,“遇炭貴減價貨之,即京師炭價常賤矣”。自此,遂為定制。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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