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先生10月13日訊,據新京報媒體報道,北京消費者張先生向《工人日報》記者投訴稱,他在9月25日在攜程平台預訂了10月8日天津往返烏魯木齊的機票,去程價格為1818元,返程價格為1738元。
但在9月28日的時候,張先生發現同一家航空公司,烏魯木齊至天津的機票價格最低降至800元,于是張先生就打算将此前在攜程平台預定的機票退了,重新預訂。
令張先生沒想到的是,他在退票時發現,1738元的機票(含50元機建費,機票票面價1688元),需要按照機票票面價扣除70%的退票費,也就是1182元。
當張先生打電話去航空公司詢問的時候,航空公司答複說隻需要扣除20%的退票費。
于是張先生再去找平台咨詢,攜程平台的工作人員為此找了奇葩的理由:代理商搞錯了。兩個艙位雖然都是經濟艙,但購票時所享受的折扣不同。
航空公司客服人員則表示,P艙的退票費為:離站時間前72小時(含)至336小時(不含)每次收取各艙位對應票價的70%。而E艙同時段的退票費為對應票價的20%。
沒錯,平台就是這麼巧合的把用戶的E艙變成了P艙來收取退票費。
此事一經發酵,很快就沖上了微博熱搜。而且對于平台客服的回應,網友紛紛表示不買賬。
平心而論,旅客要求退票,屬于單方面違約,确實有可能造成飛機上座位的短暫浪費,也會消耗平台的人力時間成本,收取一定手續費也是合理的,但關于收費标準,國家早就有明确的規定。
早在1996年就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内運輸規則》規定 ,旅客在航班規定離站時間24小時以内、2小時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價10%的退票費;在2小時以内要求退票,收取客票價20%的退票費。
2003年,原國家計委出台了《規範旅客運輸退票費意見》,規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運輸企業能夠再次發售的,原則上不應收取退票費;旅客的退票不能再次發售,所收退票費不得高于20%
不過,2004年在對該規定進行修訂時,2003年的這一條款被删除,目前退改簽費率主要還是參照1996年的規定。
簡單說,退改簽費率的制定是航空企業自主行為,與機票價格一樣由企業自主定價。
現行的退改簽費主要有兩種定價形式,一種是按時間,離起飛時間越短,退改簽費越高;另一種是按機票價格計算,收取固定比例的退改簽費。
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建議,OTA平台應加大對代理商違規問題的處理力度,及時清退違規代理商。航空公司、OTA平台也應在訂票頁面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退改簽收費标準。同時,對于消費者反映的退票費過高問題,相關部門應進行核查、處理,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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