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謂“打狗也要看主人”,這句話原本是勸誡人們對他人實施報複時,要注意人際關系,不要輕舉妄動。但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句話也未必沒有道理。
因為狗作為主人的私有财産,如果被打死,就屬于個人财産受到了侵害,屬于侵權行為。但若是狗主人養的惡犬咬傷了人,那麼狗主人是否也應該承擔責任呢?
案例分析(一)2020年7月20日,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發生了一樁惡狗咬人事件。案發當天的下午8點,譚某某正帶着自己飼養的小型犬出門散步,在一家酒店旁迎面遇到了帶着自家寵物狗出門的楊某。隻不過楊某飼養的寵物狗是法國鬥牛犬,雖然這種狗對主人和小孩很友善,但同時也作風彪悍,能力強。
因此遇到了譚某某的小型犬後,兩隻狗發生了争鬥。譚某某見自己的寵物狗體型較小,害怕狗子受傷害,于是立刻把寵物抱在懷裡。但沒想到鬥牛犬竟然直接朝譚某某的手臂咬去,因為體型太大,楊某沒能拉住自己的鬥牛犬,導緻譚某某的手臂被咬傷。
随後兩人一起來到了附近的醫院進行包紮治療,期間楊某支付了治療費用83元。但譚某某卻表示,第二天要去打狂犬疫苗,兩人也約好了到時候一起前去。可到了社區醫院,兩人卻為疫苗的費用發生了争吵,楊某認為疫苗費用過高,不願意承擔,并一走了之。
譚某某為了自己的生命着想,最後隻能自己墊付了疫苗費用。事後他找到楊某,要求楊某賠償醫藥費。務工費和各項費用共計5025元。但楊某卻拒不支付,為此兩人産生了矛盾,譚某某最後将楊某告上法庭。
開庭之前,法院對兩人進行了調解,如果能夠通過調解化解矛盾,雙方就不用承擔訴訟費。可楊某卻始終以自身經濟存在困難為由,拒絕支付譚某某的賠償。無奈之下,法院隻好開庭審理這起案件,最後一審判決楊某負全責,不僅要賠償譚某某3325元,還要承擔訴訟費。
法院判決的根據,是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在案件中,譚某某并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因此楊某作為鬥牛犬的主人,應該承擔自己寵物造成的侵權責任。其實不僅在《侵權責任法》中有相關規定,我國《民法典》也明确指出,飼養的動物造成别人損害的,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那麼如果被咬人是主動逗狗導緻自己受傷,狗主人是否還要承擔所有的責任呢?這個問題,在下面的這一案例中可以得到答案。
案例分析(二)2019年8月,90後女性小芳在廈門的一個商場逛街時遇到了遛狗的張某,張某飼養的寵物狗是阿拉斯加雪橇犬,這是一種很帥氣的狗,在網絡上也很有人氣。因此小芳一眼就被吸引了,她來到阿拉斯加犬的身邊想要與其一起玩耍。
但張某及時阻止了小芳,因為他知道自己家的狗看起來溫順,也不是烈性犬,但在面對陌生人時非常有戒心。如果小芳擅自撫摸,很可能會受到傷害。但小芳卻對張某的話置若罔聞,未經同意就撫摸阿拉斯加,及時狗已經發出了低吼聲依舊沒有停止手上的動作。
結果可想而知,阿拉斯加犬在被激怒後,将小芳當場撲倒,随後咬傷了小芳的面部,導緻小芳面部輕微毀容,構成十級傷殘。事後小芳也找到張某索要賠償,可張某認為自己事先已經勸說了小芳,但小芳不聽勸依舊要逗狗,最終導緻悲劇發生,因此自己不需要承擔責任。
那麼事實真的如此嗎?廈門市人民法院受理了這樁糾紛案,在開庭之前,小芳多次找到張某索賠,但均未成功。于是小芳一氣之下将張某告上法庭,并且要求張某賠償自己 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12萬餘元。
在我國《民法典》中明确規定,飼養的動物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很顯然小芳被咬是因為她自己挑逗阿拉斯加犬導緻的,這一點張某可以證明。那麼是不是就代表着,張某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其實在《民法典》中還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無論被侵權人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為,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而阿拉斯加犬雖然不是烈性犬,但在《廈門經濟特區養犬管理辦法》中規定,是不能夠到戶外活動的犬類。張某違反該管理規定,攜帶案涉阿拉斯加雪橇犬至公共場所,且事發時未按管理規定對犬隻佩束犬鍊并牽領,導緻該犬隻撲咬小芳緻其受傷,法院認定張某承擔侵權責任。
當然了小芳在這起事件中也有不可逃避的責任,因此也應該承擔一定的損失。最後法院一審判決,小芳主張的包含醫藥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中,小芳需自行承擔2萬餘元,剩下的由張某支付。
結語狗咬人,狗主人當然要承擔責任。但并不是無理由的承擔,如果被咬傷者主動挑逗寵物狗,那麼就算被咬死也是自作自受。但如果狗主人違反規定帶着烈性犬或不被當地規定認可的寵物犬外出,那麼無論受害者有怎樣的挑逗行為,狗主人依舊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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