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本文系針對特定法律問題,嘗試對相關法律、司法解釋規定以及人民法院審判政策進行的系統梳理,轉載請注明出處。
01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和順序如何?①繼承人的範圍:
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對公婆或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女婿)、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繼承順序: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相關法條:
《民法典》
第1127條:遺産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1129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02被收養人能否繼承生父母的遺産?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撫養較多的,可以分得生父母适當的遺産。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1111條: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适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适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10條: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産外,還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适當的遺産。
《民法典》第1131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适當的遺産。
03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能否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①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②養兄弟姐妹,可以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12條: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系養兄弟姐妹,可以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04繼子女能否既繼承繼父母的遺産,又繼承生父母的遺産?在繼父母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情況下,繼父母子女享有雙重繼承權: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産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産;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産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産。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11條: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産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産。
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産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産。
05繼子女能否既繼承繼兄弟姐妹的遺産,又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産?在繼兄弟姐妹之間形成扶養關系的情況下,繼子女與繼兄弟姐妹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繼兄弟姐妹之間相互繼承了遺産的,不影響其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産。
相關鍊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13條: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因繼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關系而發生。沒有扶養關系的,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繼兄弟姐妹之間相互繼承了遺産的,不影響其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産。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1月第1版)第139頁:
關于應如何理解繼兄弟姐妹間“形成扶養關系”的問題。狹義的扶養通常是指平輩之間在物質生活上的互相扶助,廣義的扶養則還包括撫養、贍養兩方面的涵義。我們認為,繼兄弟姐妹是基于父或母再婚而形成的姻親關系,在形成扶養關系的内容上應當作廣義解釋,結合《民法典》第1075條之規定,認定繼兄弟姐妹間已經形成扶養關系的,可以綜合以下因素加以考慮:首先,繼兄弟姐妹長期共同生活,在生活上互相照顧,經濟上互相幫助,精神上互相慰藉;其次,即便沒有共同生活,成年繼兄弟姐妹在父母去世或者無力撫養的情況下扶養未成年的繼弟、繼妹,成年繼兄弟姐妹在父母去世或無力撫養的情況下扶養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繼兄、繼姐,均可以認為是形成了事實上的“扶養關系。”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繼兄弟姐妹因形成扶養關系發生繼承權的,并非以繼父母子女間形成扶養關系為依據,而是以繼兄弟姐妹之間形成扶養關系為依據。繼父母子女形成的扶養關系,不能及于繼兄弟姐妹之間。如果繼子女僅與繼父或者繼母有扶養關系,而與繼兄弟姐妹彼此之間沒有扶養關系,則他們隻能分别與繼父或者繼母互有繼承權,而彼此之間沒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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