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75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産贈與他人的行為無效
——劉某訴周某不當得利糾紛案
裁判要旨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财産,為夫妻共同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民法典賦予夫妻任何一方對非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财産處理的知情權和共同處分權。對于夫妻共同财産的處置,若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分。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擅自将共同财産贈與他人,該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夫妻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産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劉某向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起訴稱:2019年12月份,因原告丈夫牟某與被告周某有不正當關系,被告向原告丈夫牟某索要錢财,後原告發現自己丈夫牟某于2021年2月20日給被告周某通過花呗轉款10000元,用以了斷他們的不正當關系。劉某認為被告周某所收款項是劉某的家庭存款,被告周某通過對劉某丈夫施加壓力達到收款目的,被告周某所收款是不當得利,依法應當返還給原告。訴請:判決由被告周某返還不當得利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損失;訴訟費由被告周某負擔。
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劉某與案外人牟某于2016年6月6日在民政局登記結婚,現未離婚。被告周某與牟某于2019年12月份相識,二人開始交往,2021年2月20日,牟某通過支付寶(花呗分期)向被告轉賬1萬元。同時查明,2021年2月20日,原告的丈夫牟某通過支付寶(花呗分期)向被告支付寶轉賬1萬元後,牟某在微信上向被告确認:“是不收到了?破财免災,愁死了”,被告回複:“嗯,說好你投我創業的定金,晚上我會拟好合同的,給你分成。”
上述款項轉賬之後,被告周某與牟某在微信上就結束雙方關系事由進行了不斷溝通。其中,2021年2月21日,周某對牟某說:“如果我跟她說了,你可能會淨身出戶,還傷害到第三個人……你一星期内離婚吧……”。牟某在微信上稱“……你逼人太甚了……一周十萬,一周離婚,這是人幹的事……兔子急了還咬人呢,你要把我逼死嗎?……你要十萬塊錢,這事就算了呗?(此時被告回複:老死不相往來)我沒借到那麼多錢,還能再5000,我再從單位人借5000,給你湊2萬元......就2萬,多一分沒有,要就說,不要你随意,再見”,被告回複:“跟了你一年多,換回來的也就是這些了,這事過後就别再聯系了,我也不為難你了”。牟某在微信上要求被告:“簽個協議,證明你拿了這個錢,我隻是投資,這樣我踏實,你就不會再折騰了”。被告不同意,後雙方協商牟某給周某的錢備注為“精神損失費”,并無其他用處,且協商确定牟某給被告2萬元(包括之前的轉賬1萬元,再給被告1萬元)後二人斷絕往來。但牟某此後給被告的轉款全部退回,牟某亦要求被告退回之前的1萬元,并表示大不了魚死網破,等等。
另查明,牟某與被告通話錄音主要内容為:二人就結束雙方之間的關系進行協商,其中牟某反複強調,我給你2萬元,咱倆就再無關系,周某表示同意。通話錄音中,雙方認可這2萬元(其中的1萬元還未給付)系給被告的精神損失費,并認可牟某給周某轉賬1萬元是“給(送給)”周某的。
裁判結果
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周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還原告劉某款項1萬元及利息(以1萬元為基數,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21年3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周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共同财産是基于法律規定,因夫妻關系的存在而産生的,在夫妻對财産未作出特别約定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财産享有共同所有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财産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有财産不分份額的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對共同财産享有平等的處分權,夫妻對共同财産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财産所做的處理決定,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緻意見,任何一方均無權單獨處理夫妻共同财産。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産無償贈與他人,嚴重損害了另一方的财産權益,有違民法上的公平原則,這種贈與行為應屬無效。
本案中,牟某向被告轉賬1萬元,初始兩人協商系投資款,但是轉賬之後,兩人在微信上就結束雙方關系進行溝通協商時,雙方協商将該1萬元作為精神損失費,并無其他用處;在被告與牟某的通話錄音中(該通話錄音晚于轉賬),雙方在電話中也一緻認可,該1萬元系牟某“給”(贈與)給被告周某的,并在通話錄音中,牟某反複強調給被告2萬元,作為精神損失費,被告亦同意。因而涉案款項1萬元,最初雖系當事人陳述的投資款,但是在雙方後續協商溝通中對該款項性質進行了變更,變更為贈與。
被告周某與牟某均在明知牟某有配偶的情況下,二人仍以戀人關系持續交往,其二人的行為違背了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德。民法典賦予夫妻任何一方對非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财産處理的知情權和共同處分權,牟某在其與原告婚姻存續期間,單方贈與被告财産,其所贈财産系夫妻共同财産,該單方贈與被告财産的行為侵害了原告劉某的合法權益,屬于無效民事行為。原告有權要求被告返還牟某贈與的财産,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周某返還1萬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對于利息,牟某贈與被告财産的行為系無效民事行為,但原告主張權利之日為2021年3月1日,故利息應以1萬元為基數,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該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為夫妻的共同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産、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财産,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夫妻對共同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官簡介
劉善霞,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立案庭負責人,一級法官。
一審獨任審判員:劉善霞
法官助理:趙蘭倩書記員:吳 霞
二審合議庭成員:唐玉國、楊榮國、張衛華
書記員:宋 歡
編寫人: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 劉善霞
審定人: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蘆 強
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于 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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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山東高院審管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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