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鑒定結果應在員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之後的60日内下達,如遇到專家組出現争議的情況可延遲30日下達。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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