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托運行李箱損壞如何索賠?來源:北京青年報8000元行李箱托運時損壞 航司隻賠500元,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航空托運行李箱損壞如何索賠?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來源:北京青年報
8000元行李箱托運時損壞 航司隻賠500元
律師:民航規定每公斤最高賠100元 有損旅客财産權益
以售價貴著稱的德國品牌日默瓦Rimowa鋁制行李箱,屢屢因托運時易被摔變形而遭吐槽。在網上搜索一下“日默瓦 托運損壞”,就會彈出網友控訴的很多案例,在乘機托運時遭野蠻損壞、摔得面目全非的風波不勝枚舉。
更令這些消費者感到不滿的是,價格昂貴的行李托運遭損壞,通常很難獲照價賠償,由于維權成本高、訴訟麻煩,最後大多不了了之。
律師張起淮接受北京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民航規定每公斤最高賠100元,這種做法有損旅客的财産權益。
事件
日默瓦箱子摔癟 隻賠500元
近日,微博網名YangFanJame發文稱,去年12月22日他的朋友從北京乘坐海南航空HU7807飛往廣州,到達廣州提取行李時發現日默瓦行李箱被砸癟,已到全箱開裂無法關合、箱内物品掉出隐私暴露的程度。他的朋友在機場投訴等待三小時未果後選擇先行回酒店。
這位網友稱,這個箱子是8000元購買的日默瓦旅行箱,随着朋友遠征各國好幾年毫無問題,卻被國内的航司如此對待,投訴無門在萬不得已被掐滅了最後的希望的朋友不得已才求助于網絡。經過多次郵件、電話溝通後,海南航空回複稱:可以賠償500元。
目前,這位網友的朋友已去日默瓦維修點檢查,診斷後修理人員說修理需先繳納4000元修理費,并且這個損壞程度無法保證能修好。
調查
摔壞無法照價賠并非個例
在網上搜索“日默瓦 托運損壞”就會彈出網友控訴的案例,在乘機托運時遭野蠻損壞、摔得面目全非的案例不勝枚舉。
2019年有乘客發文,文姓旅客乘坐某航司北京-深圳航班到達後發現日默瓦箱子已經撕裂、扭曲變形,根本無維修複原可能。這位乘客說,整個鋁合金框架全廢,從表面折痕看,應該受到三個不同方向力的沖擊,可以想象當時行李經曆了暴力裝卸。這個箱子是文姓乘客女兒花8000元購買的,某航司相關負責人表示,按照公司的行李損壞賠付标準,最多隻能賠償500元。
2016年,有網友吐槽,不管什麼行李、箱子損壞,航空公司都按照每公斤100元賠,以國内經濟艙允許免費托運20公斤行李,那麼最高上限就是2000元,多數情況行李箱損壞隻賠付個幾百元。
2012年5月,藝人陶喆和造型師從台北桃園機場出發,到武漢參加活動,造型師帶了一款銀色RIMOWA行李箱托運。到了武漢,行李箱從托運口出來,被壓到嚴重變形開口,多處出現凹坑。
陶喆的箱子在武漢機場被砸後,他把“爛箱子”的照片傳上微博。“變形”的RIMOWA在微博上被轉發了接近1.5萬次。
釋疑
不按照損壞價格賠償是否合理?
北京法學會航空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北京市藍鵬律師事務所主任張起淮接受北青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在國際航空運輸中,出現旅客行李損壞時,索賠限額按照《蒙特利爾公約》的規定約為10000元人民币,但是在國内航空運輸中,索賠限額按照《民航法》的規定約為每公斤100元。
問:航空公司根據2006年修訂的《國内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設置行李賠償上限,不按照損壞價格賠償是否合理?在英國按照《蒙特利爾公約》如果旅客的行李損壞或丢失,航空公司賠償乘客上限已經上升到約1150英鎊的費用。中國的航空公司能否執行類似的賠償标準?
答:一是,《國内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規定的國内航空運輸承運人(以下簡稱承運人)應當在下列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内按照實際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對旅客托運的行李和對運輸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人民币 100 元。《國内客規》中規定:“托運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過 50 公斤,體積不能超過40×60×100 厘米,超過上述規定的行李,須事先征得承運人的同意才能托運。”按照一名旅客的托運行李重量的上限 50 公斤計算,乘坐國内航班就最多隻有 5000 元人民币的責任限額。實際上,以國内經濟艙允許免費托運20公斤行李,那麼最高上限就是2000元。
二是,《中國民用航空法》中規定:對托運行李或者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每公斤為 17計算單位。旅客或者托運人在交運托運行李或者貨物時,特别聲明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利益,并在必要時支付附加費的,除承運人證明旅客或者托運人聲明的金額高于托運行李或者貨物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實際利益外,承運人應當在聲明金額範圍内承擔責任。(17特别提款權約為人民币 170 元,若按照行李 50 公斤計算,賠償限額約為人民币8500 元)。
國内每公斤行李100元的賠償标準與國際航空運輸的賠償标準相比,相差一倍左右。
三是,1999 年《蒙特利爾公約》第 22 條規定:“在行李運輸中造成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的,承運人的責任以每名旅客1000 特别提款權為限,除非旅客在向承運人交運托運行李時,特别聲明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利益,并在必要時支付附加費。在此種情況下,除承運人證明旅客聲明的金額高于在目的地點交付時旅客的實際利益外,承運人在聲明金額範圍内承擔責任。”(2009 年 12 月 30 日開始由原來的 1000 提高到 1131 特别提款權,約10000 人民币)。
四是,民法典之侵權責任的損害賠償,第 1184 條規定,侵害他人财産的,财産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根據《民用航空法》的精神,承運人對于托運行李承擔無過錯責任。同時,一旦以侵權責任追究承運人的責任,旅客可以同時提出精神損害賠償,可以更大程度保障旅客的權益。
從法律規定上來講,首先,原先的責任限額的規定屬于部門規章,相對于《民法典》來說屬于較低位階的規定,有類似問題應當優先适用《民法典》。其次,原來的責任限額完全不能滿足社會情況的實際需要,從2006年到2021年,物價上漲,原來的規定無法滿足旅客的實際損害,《民航法》關于責任限額的規定遠遠滞後于社會實踐的發展,這說明《民航法》的完善迫在眉睫。
再者,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承運人與旅客構成旅客運輸合同,行李損壞可以适用關于合同違約的規定。同時也涉及侵權責任中侵犯财産權的損害賠償,可以依據侵權責任來主張損失。在以侵權主張損失時,旅客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來擴大權益保護範圍,更好地彌補損失。在此應該加強《民航法》與其他法律規定的接軌與融合。
經過20年之後,我國作為世界上民航業發展最快的國家,眼光應當要更加長遠,如果不能盡快提高我國的承運人責任限額,伴随在國内民航市場對外開放程度的擴大,旅客會傾向性地選擇有更高賠償責任限額的其他航空公司,不利于提高我國國内民航公司的競争力。
因此《民法典》的适用從法理上、情理上、實踐中,都更能夠體現立法者的本意。
關于賠償标準的問題,我們應該把握以下标準:在與時俱進的基礎上與國際接軌,與其他國内法律規定相一緻。根據《蒙特利爾公約》的精神,索賠限額達到約10000元人民币,這樣的标準是否能夠符合實踐中的需要,不能一概而論。國内的賠償限額毋庸置疑是需要提高的,在提高限額的基礎上,促使旅客通過《民法典》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是可以考慮的。
問:如果乘客采取到法院訴訟的方式索賠,應該如何操作?是否有相關的律所專門負責航空索賠?國内是否有小額賠償快速通道?
答:我們國内目前沒有“小額賠償快捷通道”。但在北京地區有一個多元化調解中心——北京藍鵬航空争議調解中心,可以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經過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再到法院蓋章,協議即可生效。
如果乘客選擇訴訟的方式,按照我國相關法律可以在航班的起飛地、目的地、航空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一般情況下,法院會前期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進入審判程序,簡易程序三個月,普通程序六個月。(記者 蔺麗爽)
【糾錯】【責任編輯:梁海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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