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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關于勞務者受害責任的糾紛越來越常見,那麼如何賠償呢?
日前,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關于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最終判決雇主賠償勞務者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其他财産損失共計43萬餘元。
案件經過:
2019年6月15日上午8時許,李某在搭設腳手架過程中從高處墜落摔傷。事發時李某未系安全帶,李某表示事發現場無可供系挂安全帶的橫梁。事後,李某被送往北京豐台右安門醫院治療,李某在該院住院治療67天後出院,其出院診斷為左側胫骨平台骨折、左小腿骨筋膜室綜合征、左側跟骨骨折、腰1椎體壓縮骨折、腰3椎體壓縮骨折、骨盆骨折、腦外傷後綜合征、多發軟組織損傷(頭部、腰背部及臀部、左下肢)等。
經李某申請,法院委托鑒定中心就李某的傷殘等級、賠償指數及誤工期、營養期、護理期進行評定。
2019年12月24日,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被鑒定人李某腰1、腰3椎體壓縮性骨折評定為九級傷殘;左胫骨平台骨折後遺左膝創傷性關節炎評定為十級傷殘;左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後評定為十級傷殘;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被評定為十級傷殘。綜合賠償指數為30%。被鑒定人李某的誤工期至評定前一日,護理期120日,營養期150日。李某支付鑒定費3350元。
另查,李某育有二子,長子生于1990年3月20日,次子出生于2002年10月1日。李某父親已故。李某母親生于1934年1月10日。2020年1月9日,隆化縣章吉營鄉共和村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李某母親現主要由李某撫養。此外,李某提交隆化縣章吉營鄉共和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暫住證、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協議、不動産權證書、隆化正大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證明應按北京市城鎮居民标準計算相應賠償。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産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李某在施工中受傷,全某作為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李某進行高處施工作業時,未采取正确的防護措施,不符合施工規範,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到可能發生的危險,因此,李某對于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對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綜合考慮案情,法院認定李某的責任比例為20%,全某的責任比例為80%。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全某賠償李某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其他财産損失共計433232.48元;
律師寄語:
個人提供勞務的主要形式有家庭幫工、農民幫工、承包人用工等,由于缺乏安全意識、法律意識淡薄、賠償主體難确定等原因,此類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普遍存在。提供勞務方應當提高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保護自身安全,防患于未然;接受勞務方應事前對提供勞務者的工作能力水平進行評估,事中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指導,同時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保障措施,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防範意外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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