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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晉的統一與滅亡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3 22: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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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晉的建立者司馬氏是河内溫縣的世家大族,其代魏稱帝是在當時各世家大族的支持下實現的。因而西晉建立後,在治國方針上實行的是優容士族的政策,這一政策在經濟上的表現是占田蔭戶制。

一、優容士族的占田蔭戶制

西晉的占田課田制和戶調式包括以下内容:

男子一人占田70畝,女子30畝。丁男(男女年16至60歲為正丁)課田50畝,丁女20畝。次丁男(男女年15以下至13歲61至65歲為次丁)課田25畝,次丁女不課。每畝課田交納稅谷約8升。

西晉的統一與滅亡(西晉為何統一37年後滅亡)1

凡是丁男立戶的,每年交納戶調絹3匹、綿3斤。次丁男及丁女立戶的,交納半數。邊郡民戶交納規定數目的三分之二,遠者交納三分之一。少數民族交納賽布,每戶一匹,遠者或一丈。遠夷不課田者輸義米戶三斛,遠者五鬥,極遠者輸算錢人二十八文。

士族官僚有權按官品高低占田:一品官可占田50頃(每頃100畝),以下至九品官每品遞減5頃,九品官可占田10頃。從占田數目上看,士族官僚的占田大大超過平民百姓。實際上,上述規定士族官僚所占有土地的限額,乃是西晉王朝依照官品重新給予他們的土地,而不是他們私有土地的限額。占田法是優容士族、官僚的一項制度。

西晉的蔭戶制是與占田法相輔相成的另一項優容士族的制度,所蔭人戶可以免除國家賦役租調,歸士族官僚所役使。按蔭戶制規定,士族官僚可以依官品高低蔭庇親屬,少者三世、多至九族。宗室、國賓、聖賢後裔及士人子孫,也可同樣蔭庇親屬。

此外,士族高門還可以蔭庇衣食客及佃客。六品官以上,可以蔭庇衣食客三人;七品、八品可蔭庇二人;九品及侍從武士等可蔭庇一人。一、二品官可蔭佃客五十戶,三品十戶,四品七戶,五品五戶,六品三戶,七品二戶,八、九品各一戶。客戶受主人地租剝削,一般納對半開的分成制地租。

西晉的統一與滅亡(西晉為何統一37年後滅亡)2

占田蔭戶制,從法律上保證了士族高門占有大批土地和各類私附人口的合法性,而對他們占有土地和人口的限制作用都很微弱,因而它是一項從根本上保護士族官僚經濟利益的制度。

二、九品中正制和門閥制度

九品中正制和門閥制度,是西晉王朝在政治上優容士族官僚的一項措施。九品中正制肇始于曹魏初期,是通過評定人才優劣來選拔官吏的選舉制度。

它的具體辦法是在各州郡設置大中正或中正,負責考察本州郡的士人,綜合他們的家世門資和德才,評定出“品”與“狀”,分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品。吏部選官時,便可根據士人的品位授予相應的官職。

其中大中正和中正一職,由本地區在中央任職的官員擔任。九品中正制推行初期,尚能綜合家世與德才定品,但後來由于中正一職皆由士族高門充任,從而在評品時使高品全為士族所把持。到西晉時,形成“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勢族”的局面,九品中正制成為士族在政治上壟斷高官顯職的工具。

晉武帝一方面實行九品中正制,保證士族的特權,另一方面對于曹魏時期的世家大族盡力籠絡,以求得他們的支持,以便鞏固自己的統治。因而曹魏的故舊大臣、名門望族,在西晉時多數繼續得到重用,并享有各種封建特權。晉武帝推行上述統治政策的結果,使西晉朝開始形成門閥政治。

西晉的統一與滅亡(西晉為何統一37年後滅亡)3

曹魏以來的士族高門,在西晉優容士族的政策下,累世居于高位,形成了“公門有公,卿門有卿”,從而也就出現了高居庶族地主及一般士族之上的第一流門閥士族。

他們有着種種封建特權,在政治上累世居于高位,有權有勢;在經濟上享有占田蔭戶等優待,經濟來源豐裕;在社會地位上高人一等,恥于與庶族寒門通婚和來往。總之,他們是高居于百姓及統治階級中下層之上的特權階層,晉廷以保護和加深其特權為目的的治國政策,便稱為門閥政治。

由于門閥士族坐享各種封建特權,不思進取,安于現狀,缺乏實際才幹,追求鬥富享樂,窮奢極欲,因而他們很快便在安逸奢侈的生活環境中腐化了,高門士族掌權的西晉朝廷,也随着其生活腐化,政治也趨向腐敗。

三、宗王出鎮制度

西晉初年,晉武帝君臣認為曹魏之所以失國,是因為沒有分封諸王,宗室衰弱的結果。因而晉武帝即位之初,立即分封宗室二十七王,同時又以宗王出任重要州鎮的都督,以鞏固司馬氏政權。由于王國在晉初沒有真正建立,而且王國的軍隊很少,所以司馬氏控制地方的力量主要在于出鎮方面的宗王都督。

西晉的統一與滅亡(西晉為何統一37年後滅亡)4

泰始年間(265~274年)擔任都督的宗王有:汝陰王司馬駿、太原王司馬瑰先後都督豫州;扶風王司馬亮都督雍、涼;琅邪王司馬伷都督兖州;汝陰王司馬駿都督揚州。上述諸州都是當時軍事重鎮,宗王出任這些地方的都督,對于當時鞏固司馬氏的統治,起了重要的作用。

西晉鹹甯三年(277年),西晉朝廷使諸王就國,并使出任都督的宗王移封就鎮,這時宗王出鎮的大體情況如下:

汝南王司馬亮(改封)任鎮南大将軍;

都督豫州諸軍事趙王司馬倫為都督邺城軍事;

太原王司馬輔為監并州諸軍事;

琅邪王司馬伷都督徐州諸軍事;

扶風王司馬駿都督雍州諸軍事。

此後,西晉王朝繼續推行以宗王出任都督的軍事政策。西晉王朝使宗王出鎮的做法,本意是想以此鞏固晉室統治,但後來卻适得其反,出鎮方面的宗王都督擁有強大的軍事力量,且居于重要的地理位置,從而争權奪位,挑起兵禍,直接引發了“八王之亂”。

西晉太煕元年(290年),晉武帝死,太子司馬衷繼位,是為晉惠帝。晉惠帝是個白癡,皇太後之父楊駿以太傅輔政。惠帝皇後賈南風不滿楊駿專權,于元康元年(291年)春與楚王司馬玮合謀,殺楊駿及其弟楊珧、楊璾,皆夷三族,死者數千人。随後,朝廷以汝南王司馬亮為太宰與太保衛瓘皆錄尚書事,共執朝政。同年夏,賈南風為專朝政,矯诏使司馬玮殺掉司馬亮和衛瓘,随即又以擅殺大臣罪殺司馬玮,終于将朝政大權掌握在自己手中。西晉宗室互相殘殺的“八王之亂”便由此開始。

四、八王之亂的其他原因

探讨晉武帝統治的得失,我們終究還是要落實到尋繹誘發“八王之亂”的深層次原因方面來。

《晉書·武帝紀》唐太宗制把八王之亂的起因歸結為晉武帝“建立非所,委寄非才”,即立惠帝失當和托楊駿輔政失策,兩者中當以錯立惠帝為關鍵。

西晉的統一與滅亡(西晉為何統一37年後滅亡)5

宋人葉适的議論,對“惠帝定嗣”及此事所牽涉的政治糾葛有精當的分析,《習學記言》卷二九稱:

晉武帝時大議論有四:惠帝定嗣,一也;賈後為冢婦,二也;賈充、荀勖進退,三也;齊王攸去留,四也。晉之治亂存亡雖在此四者,然不過一本。昔周子有兄而無慧,不能辨菽麥,故不可立。武帝二十五子,惠之無慧,帝自知之,而終不決者,恃愍懷爾;又明見充女不可,然竟納為婦,以成愍懷之酷,實勖輩彌縫其間;末年恐攸挾衆望奪嫡,又為逐去,以速其死:帝于一事不了,故四事無不然。

晉武帝時朝廷内黨争不斷,此伏彼起,後來黨争的焦點便集中到惠帝廢立一事上,葉适所論清楚地揭示了其中的因果關系。可以說,晉武帝明知惠帝不慧而執意要立他為嗣,是導緻在他去世後政局失控的直接根源,對這一點的認識,可謂古今一辭,并無異議。

但是,問題恰恰在于,為什麼晉武帝明知惠帝不慧,還要立他為嗣而不改易呢?

按《晉書》卷三一《武元楊皇後傳》所說,楊皇後以“立嫡以長不以賢,豈可動乎”為辭,打消了武帝的廢立之念。《晉書·武帝紀》則稱:“爰及末年,知惠帝弗克負荷,然恃皇孫聰睿,故無廢立之心。”

這是說武帝寄希望于皇孫司馬遹(愍懷太子)。我們認為,就細節而言,這兩點都會對晉武帝立嗣的決策産生一定的影響,但問題的關鍵不在這裡,而在于晉武帝對自己親手建構的政治權力秩序感到比較放心,相信惠帝在大臣的輔弼下,能夠保住司馬氏的基業:晉武帝晚年能夠“怠于政術,耽于遊宴”,也是基于這一判斷。

然而,“八王之亂”正是在晉武帝建構的政治權力秩序這一“沃土”上萌發的。八王之亂由楊駿擅權、賈後幹政的宮廷鬥争發端,繼之則擁有實力的宗王先後登場,角逐中樞權力。在此過程中,晉武帝生前培植的後黨(楊氏)、太子妃黨(賈氏)隻能假皇帝之威行事,力量較為脆弱,真正具有強大實力和持久影響力的變亂主角無疑是司馬氏宗王。

西晉的統一與滅亡(西晉為何統一37年後滅亡)6

那麼,宗室諸王的實力從何而來?又如何能夠參與到中樞權力鬥争中來?

歸根到底,晉武帝實行的分封宗室、宗王出鎮和宗王參政等一整套制度,為宗室諸王參與中樞權力鬥争提供了實力基礎和相應的參與機制,八王之亂“是西晉宗王政治派生的宗王參政、宗王分封、宗王出鎮等一系列弊端所引起的必然結果”。

要而言之,關于八王之亂的成因,盡管說法很多,但我們傾向于基于政治權力結構和權力運作的“多因素論”,即八王之亂是晉武帝“建立非所,委寄非才”的人事因素與重用宗王的制度因素交互作用的結果。

魯力最近的一項研究,使我們對八王之亂成因的認識趨于具體化。他把八王之亂中先後上台掌握或争奪中樞權力的各種勢力作了排比,進而對這些勢力先後上台和滅亡的原因作了剖析,得出了令人信服的結論。

這就是,在晉武帝生前形成了一個金字塔式的權力結構,自上而下依次為:皇帝(晉武帝),外戚(後黨、太子妃黨),宗王(尊親、至親、疏親),門閥。這個權力結構是由皇帝一手構築的,同時也由皇帝來操縱。

晉武帝死後,即位的惠帝是弱智,來自頂端的操縱力量不複存在,後黨、太子妃黨、尊親、至親、疏親于是依次上台和滅亡。整個事件之所以發生,追根溯源,都是因為皇權與門閥這一矛盾的存在,中間的所謂外戚與宗王,都是為加強皇權而在門閥之上人為培植出來的疊加勢力,“八王之亂”不過是這些疊加勢力的彙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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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眼花缭亂的外戚與宗王掩蓋了“八王之亂”的本質,待這些人死喪略盡、塵埃落定之後,門閥勢力才居于主導地位,出現東晉的門閥專政局面。

如果我們作一番聯系的考察,則王夫之評論晉武帝定制說:

“魏之削諸侯者,疑同姓也;晉之授兵宗室以制天下者,疑天下也。疑同姓而天下乘之,疑天下而同姓乘之,力防其所疑,而禍發于所不疑,其得禍也異,而受禍于疑則同也。”

我們認為,在中國傳統的宗法制小農經濟社會裡,皇權是最重要的社會統合力量,一個健全穩定的皇權,是社會繁榮進步的前提條件;而在皇位傳承的“家天下”體制下,一姓皇室為了維護獨享的皇權而加強皇族力量,本身也無可厚非,但要有效地維護皇權,最根本的還在于皇權體制下的理性行政因素,包括皇帝自身的行政能力、健全的官僚制度和官吏奉公守法等。

晉初的情況有其特殊性,如曹魏禁锢宗室的前車之鑒,門閥勢力日益增長等;在這樣的形勢下,晉武帝為了防範門閥勢力,“疑天下”而過分重用宗王,另一方面又忽視皇權體制下的理性行政因素,由此造成其統治倚重倚輕的失衡局面,這或許是其統治政策失敗的症結所在。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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