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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老公吵架後發520紅包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9-27 18:54:22

“那數字都是有意義的呀

一看就是不對勁

他的錢有我的一半

我憑什麼給她”

丈夫的秘密

江蘇南京,徐女士和丈夫黃先生于2011年結婚,2013年生下女兒,日子雖然辛苦,好在丈夫貼心、顧家。

直到2016年,徐女士突然感覺丈夫變了:對她不耐煩、不關心孩子和家裡的事。兩人開始頻繁吵架,家庭氛圍也變得緊張起來。

沒過多久,徐女士發現丈夫黃先生對她屏蔽了朋友圈。在朋友的手機上,徐女士看到丈夫發的狀态,有暧昧的話語和聊天記錄,但對象并不是她。

一天晚上,趁丈夫睡着,徐女士打開了丈夫的手機,發現丈夫與一位姓趙的女士之間有着說不清的暧昧關系。丈夫不但經常給趙女士轉“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義的金額,并且多筆轉賬都帶有“寶貝”“老婆”等字眼的附言。

和老公吵架後發520紅包(丈夫多次給異性發)1

看到這些記錄,徐女士的内心徹底崩潰,她拍下微信賬單、聊天記錄以及趙女士的聯系方式,第二天給趙女士打了電話。對方卻說,自己和黃先生隻是玩得很好的朋友。

溝通無果,徐女士和丈夫黃先生攤了牌。黃先生承認,自己與趙女士于2010年認識,交往過後分了手,直到2016年,趙女士又重新聯系上他,兩人再次走到一起。争吵之下,黃先生向妻子徐女士認錯,并保證不會再和趙女士聯系。

和老公吵架後發520紅包(丈夫多次給異性發)2

然而幾個月後,徐女士發現趙女士又給丈夫黃先生發去微信,向黃先生再要7萬元。黃先生不僅将錢轉給她,還發了很多紅包。

和老公吵架後發520紅包(丈夫多次給異性發)3

徐女士既生氣又納悶,丈夫黃先生月工資五六千元,存款也都由自己保管,錢是哪兒來的?

在妻子的逼問下,黃先生坦白,自己已身負重債,之前給趙女士的錢是借的高利貸,現在信用卡透支了,車也賣了,為了還利息,甚至把一套房子給抵押了。

得知事情已經發展到了如此地步,徐女士将丈夫黃先生和趙女士告上了法庭。

4萬元的界定

徐女士向法院提出兩個訴請:一是要求确認其丈夫與案外人的贈與行為無效,二是要求對贈與的财産進行全額返還。

徐女士向法院申請,調取了丈夫名下銀行卡的資金流水,以及支付寶等電子支付的清單。清單顯示,丈夫給趙女士轉賬數額高達50萬元,由于多筆款項沒有特殊備注說明,且一部分用現金支付的錢款沒有明确的收款方,無法确定是丈夫對趙女士的贈與。

考慮到訴訟成本及訴訟風險,徐女士将訴訟請求調整到有明确轉賬對象的16萬元。

開庭當天,趙女士并沒有到場,而是請她的律師全權代表。

趙女士方一再否認與黃先生的關系,表示這16萬元其中的4萬元,為黃先生的還款,其餘則為人情往來的紅包。黃先生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日常的交往中,有權利支配不涉及到家庭共同重要開支的款項,是合理的民事行為,這都屬于黃先生的家庭代理行為,沒有侵犯到妻子徐女士的利益。

至于轉賬的附言中有“寶貝”“老婆”等字眼,趙女士方表示,這些為黃先生的個人自願行為,不代表兩人為戀人關系,不應該被視為贈與。

對于趙女士方的說法,徐女士方并不認可。如果黃先生與趙女士之間有借款的事實,應另案起訴。夫妻雙方對财産有平等處理權,在妻子徐女士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将财産贈與趙女士,是不合法的。

經過庭審,江蘇省南京市栖霞區人民法院認為,存款為黃某和徐某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黃某未經徐某同意,私自将存款贈與趙某,并不屬于家事代理行為,侵犯了徐女士的合法權益。

通過黃某與趙某的微信轉賬附言的時間、數額以及附言的内容,江蘇省南京市栖霞區人民法院推斷,趙某與黃某之間存在不正當的異性往來。

和老公吵架後發520紅包(丈夫多次給異性發)4

但由于對4萬元是否為還款的界定尚不能明晰,法院進行了第二次庭審。

法院:“借款”一說不成立

第二次開庭時,被告黃先生推翻自己之前的說法,說自己和趙女士是2016年7月份才認識的,經法院查證,所謂“借款”的交易時間為2015年,所以“借款”一說并不成立。

經過庭審,法院沒有支持趙某的該項抗辯理由,認定這4萬元屬于黃某對趙某的贈與部分。

最終,江蘇省南京市栖霞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黃某在與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仍然與趙某進行不正當異性往來,擅自将與徐某共有财産贈與給趙某,嚴重侵犯了徐某的财産權利,因此,趙某應當向徐某返還賬款人民币152778.35元。

法院判決之後,由于趙女士未主動履行判決,返還贈與财産,案子移交到執行局,法官對被告趙女士名下的财産進行了查控。将趙女士賬戶中的45000元錢款扣劃給徐女士,并對其名下的一部車輛、以及位于河南省鄭州市高新技術開發區的一套房屋予以預查封,扣押之後,再進行下一步的處置拍賣的程序。

普法時間

和老公吵架後發520紅包(丈夫多次給異性發)5

Q:在現代婚姻制度之下,如果一方違背了互相忠實的原則,另一方應該如何合理合法地維護自身權益呢?

A:這裡面就是主張要有一個證明的鍊條,首先雙方沒有實行夫妻約定财産制,也就是說,雙方所實行的是夫妻共同财産制。而雙方婚後積累的财産屬于共同所有,那麼一方在處分的時候,必須要征得對方的同意。

接下來就是對方對财産的管理和使用,未經其同意對财産進行處分是有多種證明形式的,比如從銀行的流水當中,可以查詢這個财産不明原因地缺少,或從一個賬戶到另一個賬戶的走向很頻繁,且有一些特殊的印記,比如“520”“1314”發生在情人節前後、七夕節前後、春節等等,這樣的情形都有可能導緻我們進一步查明财産的走向,是否侵犯到當事人的共有财産權、是否違反了公序良俗。

如果不是這種法律規定的共同共有的财産制的話,可能雙方之間有約定财産制,就是分别所有的形式,你掙的歸你的,我掙的歸我的,大家各自去用。

但是即使是這種情況下,大家也要注意還有一個原則是公序良俗。如果是你自己的财産,你當然可以合理地去使用它,但是你使用的時候是不是必須考慮到共同生活的需要、是不是考慮到共同承擔的贍養老人、撫養孩子的這種義務。

如果因為自己肆意揮霍,導緻你在履行這些義務方面發生了困難,那肯定也是對家庭生活不利的。而且如果說你把這些财産給了有不正當關系的第三人,那麼也會違反公序良俗、違反忠實義務,會導緻法律行為無效。

所以之後我們還是說希望大家珍視這種婚姻的共處的時光,認真地去履行自己在婚姻當中的義務,使我們的婚姻生活運轉得更加順暢,同時也有可能使我們真正達到一種理想當中的親密關系。

(CCTV今日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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