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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和企查查哪個更有實力

科技 更新时间:2024-08-01 11:15:51

南方财經全媒體記者李覽青、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諸未靜 上海報道

企查查、天眼查兩家頭部企業信息查詢平台再起摩擦。

9月26日,企查查在其官方微博發布“關于天眼查竊取數據的控訴”,稱天眼查竊取平台基礎數據、剽竊大數據分析報告,已留存證據即日将提起訴訟。

近幾年來,企查查與天眼查幾乎屬于一年一“訴”的狀态,兩“查”互撕已進入數據領域不正當競争糾紛的新階段。對于企業信息查詢平台而言,未來還有哪些合規隐患?

企查查發文控訴天眼查“抄作業”

企查查披露的天眼查搜索結果快照顯示,天眼查的部分搜索結果中,數據來源出現了“企查查”、“qichacha”等字樣,被網友戲稱“抄作業連姓名一起抄”。

天眼查和企查查哪個更有實力(調查企查查發文控訴天眼查竊取數據)1

不過記者搜索天眼查發現,目前其搜索結果中已不再顯示“數據來源”。

企查查公關媒介總監晏疆告訴記者,近期,企查查後台發現企業數據出現多起異常訪問,追根溯源查找源頭發現系天眼查等友商對數據進行大量偷竊。目前皆已進行取證,即日起将進行司法訴訟。

此外,企查查還表示,其獲得知識産權保護的大數據分析報告也屢遭剽竊。如2020年11月,在企查查大數據研究院首次發布《我國新基建研究研究報告》,在報告發布不到一小時,天眼查便發布了《大數據中心注冊量北上廣占六成》的快訊,将報告中的“企查查”改為“天眼查”,其他内容一字不變。

天眼查和企查查哪個更有實力(調查企查查發文控訴天眼查竊取數據)2

對于企查查控訴文章中所述是否屬實,記者多次聯系天眼查品牌部相關負責人并發送采訪提綱,但截至發稿未獲回複。

兩“查”之争進入數據領域

近幾年來,企查查與天眼查幾乎屬于一年一“訴”的狀态。2019年7月,天眼查曾以不正當競争為由将企查查訴至法庭,索賠520.45萬元。2020年6月,企查查發布關于起訴天眼查不正當競争的公告,并索賠500萬。如今,企查查又以“竊取數據”為由向天眼查發起控訴,準備起訴至法院。

上海墾丁律師事務所律師夏海龍分析,雙方此前的互訴主要圍繞混淆和虛假宣傳展開,而此次涉及數據爬取等更新型的互聯網不正當競争糾紛。

記者從業内人士處了解到,企查查、天眼查等企業信用信息查詢平台基礎數據來源主要為各類信息公示網站,包括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信用中國、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全國企業破産重整案件信息網、國家知識産權局、中國商标網等等。

在收集數據後,大數據團隊對進行存儲、使用、加工、分析,各企業數據加工能力不一導緻數據産品準确度也有所不同。

對于收集的公開數據,企查查享有哪些權益?若企查查控訴文章内容屬實,天眼查可能存在哪些不當競争行為?

記者了解到,數據所有權的确認一直是世界級的難題,但目前國内多則條例已對各主體享有的數據相關權益進行規定。

今年7月發布的《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首次提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其合法處理數據形成的數據産品和服務享有法律、行政法規及本條例規定的财産權益。但是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條例》規定,市場主體應當遵守公平競争原則,不得實施包括使用非法手段獲取其他市場主體數據、利用非法收集的其他市場主體數據提供替代型産品或服務、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等侵害其他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行為。

夏海龍告訴記者,企查查自行制作的各類報告、信息總結及圖表等信息一般都屬于作品,未經許可傳播這些作品的行為侵犯了企查查的著作權;對那些企查查不享有著作權的公開信息,如果企查查對這些信息進行過搜集、分類、校準、整理以便于用戶檢索、查看,則企查查對這種最終呈現的信息享有财産性利益,未經允許擅自獲取這些信息,同樣有可能屬于不正當競争行為,損害了企查查享有的競争利益。

不過,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王瓊飛表示,企查查在聲明中直接使用了“竊取”“剽竊”等字眼,基于這些概念的一般含義,企查查的上述指責很容易導緻社會公衆對天眼查産生明顯負面評價。目前來看,天眼查是否侵犯了企查查著作權或有不正當競争行為在法律上尚無定論,因此企查查面向公衆表達時應保持克制、審慎,盡量使用中性詞彙。

他提醒,企查查應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追究天眼查的侵權責任,而在相關案件結案之前,應避免發表明顯傾向性或指責性的觀點,否則很有可能被反控商業诋毀。

商業查詢平台背後存合規隐患

兩“查”間口水戰和訴訟戰仍在繼續,但暴露出的兩重合規風險亟需克服。

首先是個人信息保護的合規風險。王瓊飛分析,“兩查”提供的信息中包含大量的自然人姓名、電話、郵箱等個人信息,雖然這些信息的披露大都屬于主動公開和應當公開的情形,但當這些公開信息被商業利用時,是否應當增加相關經營者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尚未明确,比如是否應當告知相關信息主體并征得同意,“如果将來兩查需要承擔更高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會對其商業模式産生根本性的影響。”

歐洲已有相關案例。2019年,波蘭一家公司出于盈利目的使用了超過700萬工商戶的個人信息,但該公司對超過600萬人沒有履行《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要求的通知義務,因此被波蘭執法部門罰款20多萬歐元。執法部門認為,該公司的主要經營活動和收入均建立在以專業方式大規模利用個人信息的基礎上,雖然這些信息屬于合法取得的公開信息,但依然應當履行GDPR的相關義務。

此外,兩查應在何種程度承擔其分發信息真實性、準确性的注意義務問題,也是需要注意的合規問題。

記者梳理兩家公司涉訴情況了解到,企查查與天眼查均曾因平台提供數據存在錯誤或更新延遲被告上法庭。

其中,企查查因在2019年5月向其付費VIP用戶多次推送螞蟻微貸公司的不實信息,造成“螞蟻微貸進入清算程序”等不實信息被媒體廣泛報道,而該項工商信息變更與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并不一緻,而被浙江螞蟻小微金融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螞蟻小微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被判賠償經濟損失60萬元并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天眼查則多次陷入名譽權糾紛,在人民法院已删除“失信人”相關信息後,未及時更新相關内容,導緻當事人名譽權受損。法院認為,天眼查作為一家網絡服務提供商,應當對自己鍊接的信息盡合理的監管和注意義務,避免所鍊接的信息失真,造成他人名譽、聲譽或資信受到損害。

王瓊飛認為,商業查詢平台基于其大數據搜集、分析能力能夠第一時間掌握很多信息變動情況,并具有大範圍的分發能力,“實際上已經成為某種全新類型的信息源。”

“兩方相關糾紛的實質,不僅關乎兩家公司的利益,也關乎對大數據領域新興商業現象、競争行為如何進行法律評價的問題。”王瓊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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