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生活中,難免會有購買到過期、變質食品的問題,通常情況下,如果當事人沒有真的“吃出毛病”,多半會選擇“不了了之”,即便有人想要申請賠償,也會遭遇商家的各種推诿,隻有極少數人真的能夠得到應有的賠償。
比如,前不久媒體爆料的一樁“麥當勞冰淇淋存在安全風險,公司拒絕賠償”的事件。
安徽某地的一位消費者向媒體反應,自己在麥當勞堂食點了一份冰淇淋,在食用過程中,發現冰淇淋裡頭摻有一些“堅硬的黑色碎片”,消費者起了疑心,趕緊向店員詢問情況。
根據這名消費者提供的錄音,當時的店員是這樣回答的:“機器上有小墊圈,防止磨損。往下拽的時候,如果力量控制不好,就會導緻墊圈被不鏽鋼擠壓掉下來。我們已經第一時間發現了。就是你來找我的時候,我正在跟他(同事)講不要賣了。因為已經發現了一個,然後緊接着你(顧客)就來了。所以我們現在已經停止賣冰淇淋了。”
由于這份混有橡膠圈的冰淇淋,已經被吃掉一半了,該消費者在麥當勞工作人員的陪同下,第一時間去醫院進行了身體檢查,經醫生診斷确認對健康無影響後,雙方返回麥當勞門店,協商理賠問題。該消費者要求麥當勞就此事件進行賠償,但遭到麥當勞方面的拒絕。
協商未果,該消費者又給麥當勞總部發了郵件,結果收到的回複是,“我們承認冰淇淋中含有異物這個事實,但既然沒有給健康造成影響的,按照法律,不需要進行賠償”。
麥當勞的答複令這名消費者十分氣憤,但卻又無計可施。那麼,按照法律,麥當勞方面,到底應不應該給予賠償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此外,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中明确規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消費者主張生産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二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生産者或者經營者以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頒布這條法案時,最高人民法院還同時發布了5件食品安全民事糾紛典型案例,彰顯司法守護“舌尖上的安全”的嚴明态度。其中有一個典型案件,與本案類似。
鄭某與某兒童食品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中,鄭某在某兒童食品公司的網上店鋪購買了一盒果凍,在享受美味的過程中,卻發現其中一個果凍存在異物。雖然該果凍未拆封,但經辨認後發現異物為蜘蛛,該果凍亦為某兒童食品公司生産。雙方協商未果,鄭某提起訴訟請求某兒童食品公司向其退還貨款并支付賠償金1000元。
在此案中,法院認為,根據果凍的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關于“感官要求狀态無正常視力可見的外來異物”之規定,案涉果凍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雖然鄭某并未食用該有異物的果凍,未提交證據證明該食品給其造成了人身損害後果,但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不以消費者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
最終,法院判決某兒童食品公司向鄭某退還貨款并支付賠償金1000元。鄭某要求被告退還物款并支付賠償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
關于此案的判罰,最高法院審判員解釋說:“我們認為,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并未要求以消費者人身遭受損害為前提。該款規定的懲罰性賠償,不一定是在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的情況下才可以主張。”
因此,結合上面這個案件的判罰,對于一開始我們提到的“麥當勞冰淇淋異物案件”,如果消費者采取訴訟手段,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麥當勞确實要付給這名消費者“千元賠償”的。
總之,通過今天的案例分享,我們希望大家能夠知道,在食品安全問題中,法律上有一條标準是“懲罰性賠償不以造成人身損害為前提”,也就是說并不是消費者一定要吃了有害食品後,出現了嚴重的嘔吐、眩暈等不良身體反應才能要求商家索賠,隻要消費者購買到的食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消費者就有權主張生産者或者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事實上,據媒體報道,在過往很多案例中,遇到這類案件,商家的第一反應大部分是推诿、逃避責任,可一旦消費者表示要提出訴訟,商家多半會理虧妥協,同意賠償。
所以說,一旦我們在生活中也遭遇了類似的“食品安全”和“理賠不公”等問題,千萬不要忍氣吞聲,隻有敢于維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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