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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車主投保車損險如何賠償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9-13 03:05:19

如今購買新能源汽車一般都會有相應的補貼政策,最終的購車金額也會低于車輛的實際價值,因此在購買車損險時也會按照最終購車價來投保,最後就會造成未足額投保的情況。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該如何理賠?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實際車主投保車損險如何賠償(未足額投保車損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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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購買小型新能源汽車一輛并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車輛實際價格為192900.00元,因新能源汽車有相應的補貼政策,原告實際花費84455.00元,投保金額為84455.00元。

該車與案外人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案外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經鑒定,該車的損失費111641.00元,鑒定費1.5萬元。生效裁判文書判決,案外人投保的保險公司應首先在交強險責任範圍承擔車輛損失費2000.00元,原告交強險外的損失包括車輛損失費109641.00元、鑒定費1.5萬元,共計124641.00元,案外人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70%的責任即87248.70元(124641×70%),原告已實際獲賠89248.70元。原告請求被告賠付剩餘車損費用37392.30元,被告認為其應在保險限額84455.00元内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已獲賠金額超保險限額,故不予賠付。原被告協商未果,訴至法院。

實際車主投保車損險如何賠償(未足額投保車損險)4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對原告訴訟請求中的合理部分應當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應當賠付原告車輛損失費用共計16378.00元。原被告對雙方存在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關系以及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内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無争議,法院予以确認。

涉案保險屬于不足額投保,被告應當按照投保比例賠付原告。保險法第55條第1款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标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标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标準。”第4款規定:“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本案中,原告投保的車損險保額為84455.00元,在商業車險保險單中載明的新車購置價為192900.00元,故該車輛的保險價值為192900.00元,因此,當發生保險事項時,被告應當按照43.8%(84455÷192900)承擔賠償責任。經(2021)魯0322民初2433号生效裁判文書确認,涉案車輛的實際損失經鑒定為111641.00元,扣除交強險賠付的2000.00元,原告已獲案外人投保的保險公司賠付的車輛損失費用為87248.70元,剩餘30%的損失即37392.30元應當由涉案車輛的被保險人即被告按照投保比例43.8%賠付給原告,由此計算的賠付數額為16378.00元(37392.30元×43.8%)。故法院對原告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保險損失、鑒定費共計16378.00元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實際車主投保車損險如何賠償(未足額投保車損險)5

法官提醒

不足額投保是指投保時保險金額低于保險标的的實際價值。随着新能源汽車的興起,購買者由于國家的相關補貼政策,實際花費的金額要遠低于車輛的實際價值,在購買車損險時也往往按照實際花費的金額進行投保,這就導緻不足額投保的現象會越來越普遍。需要提醒購車者的是,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注意看清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标的的保險價值,有的稱之為新車購置價,當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數額不一緻時,即為不足額投保,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僅需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标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标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标準。”

第四款規定:“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來源:高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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