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合同律師抗辯權的規定?第五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如下: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适當擔保的,應當恢複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複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本條是關于不安抗辯權行使的規定,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民法典關于合同律師抗辯權的規定?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第五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如下: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适當擔保的,應當恢複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複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本條是關于不安抗辯權行使的規定。
上一條規定的是不安抗辯權的構成條件,本條規定的是滿足構成要件時,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具體規定,包括當事人應當履行通知義務;對方提供擔保或恢複履行能力時,不安抗辯權消滅;對方在合理期限内既不提供擔保也未能恢複履行能力的,适用“預期違約”的法則,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這裡有幾個問題值得注意,一是行使不安抗辯權應當要通知對方,通知的内容應當包括主張不安抗辯權的事實和理由以及中止履行的意思,通知可以是口頭的或書面的,但必須有效到達對方;二是在對方提供适當擔保或證明恢複履行能力後,要即時恢複履行,否則構成違約;三是如果給予合理期限,對方仍未能恢複履行能力,也未提供擔保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繼續行使不安抗辯權。
我們認為,對于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最重要的是證據固定,包括不安抗辯權構成的證據、通知對方的證據、行使合同解除權的證據等。
作者:李英,廣東東方昆侖(東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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