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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買房女方離婚财産怎麼分

情感 更新时间:2024-11-09 22:39:28

婚前男方買房女方離婚财産怎麼分(婚前女方房産婚後男方加名)1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王迪萱 記者 顧元森)女方在婚前買的房子,婚後加了男方的名字,離婚後房産如何分割?近日,江蘇省連雲港贛榆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糾紛,根據實際情況,法院确定男方分得25%的份額,女方分得75%的份額。目前判決已生效。

據了解,張先生與李女士系再婚,近年來二人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張先生曾告上法院要求離婚未果,前段時間張先生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請求離婚。在财産處理過程中,雙方就一處房屋的分割問題争執不下。經查,該房屋是李女士于婚前購買,并登記在其個人名下,雙方結婚後,将該房屋變更登記為雙方共同所有。李女士稱該房産系其婚前購買,理應為其婚前個人财産,歸其個人所有,而張先生主張在購買該房産時他也出過資,後來又變更登記為共同所有,因此應當均分。

連雲港贛榆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房産在雙方婚前登記為李女士的個人财産,但又于婚後變更登記為雙方共同所有,因此應作為夫妻共同财産依法分割。結合二人對該房産購房款支付情況、對該房産的貢獻大小,并結合“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等因素,最終酌情确定張先生分得25%的份額,李女士分得75%的份額。宣判後二人均未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該案中,雙方争議房産系李女士婚前購買并登記于個人名下,雖在之後轉變為夫妻共同财産并登記為共同共有,但考慮到李女士在購買房屋時出資較多等因素,最終決定李女士分得該房産75%的份額。可見,離婚時夫妻共同财産并非簡單“一人一半”,而是要綜合考慮夫妻共同财産的具體情況和各種相關因素作出裁判,房産證上加名字的行為并不能夠使自己“順理成章”獲得一半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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