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小俗事
在中國千年以來,文人墨客不知道用了多少優美的詩詞來歌頌那些令人羨慕美好的愛情和婚姻。
圖注:古人的愛情
兩情若是久長時,又豈在朝朝暮暮。——宋·秦觀《鵲橋仙》
死生契闊,與子成說。執子之手,與子偕老。——《詩經·邶風·擊鼓》
導語古人認為,穩定的婚姻可以使社會發展更加迅速繁華。當然這種看法是非常正确的,畢竟隻有每個家庭都和睦了,才能認真勞動,從而帶動社會經濟的發展。
可是要知道即使最幸福的工作,也會有産生辭職的想法、摞擔子糾結的時候;所以即便是最美好的婚姻,一生之中也會有幾百次離婚的念頭,想打人的沖動。
這個時候……堅持,才能執子之手,與子偕老。
圖注:休妻
可是要知道有些錯,是無法挽回的,到了這種地步也隻有分開了。現代社會我們有婚姻法,有民政局來為我們和平解決。
那麼古代的離婚又是怎麼樣的呢?是不是就像電視劇中講的一紙休書就能解決所有問題了呢?當然沒那麼簡單。
唐代以前的婚姻制度法我就用唐代的婚姻來舉例,在唐代以前一直是奉行許可離婚主義的,即是不管是一方提出離婚還是雙方同時要求,雖然道德上提倡“白頭偕老”,可法律上是準許的。
在《春秋》的經傳中就有記載:
圖注:諸侯
“《氓》,刺時也。宜公之時,禮義消亡,淫風大行,男女無别,遂相奔誘,華落色衰,複相棄背。或乃困而自悔,喪其妃耦”。“
那時候的諸侯對于離婚之事非常随意,甚至當時的普通人離婚的也不少,女子離婚後再嫁的也不是罕見的事。
因為婚姻關系是家國之始,當婚姻關系不穩定了,阻礙了後代的繁衍或兩家人的關系,那就影響到了國家的人口利益,這個時候解除婚姻是非常必要的。
當然這不是說男方想解除婚姻就能解除的,必須是女方有了一定的過錯作為基本條件,如《禮經》規定的男子必須是要在幾種條件下才能休妻:
圖注:唐代人
1.“不順父母,為其離德也。2.無子,為其絕世也。3.淫,為其亂族也。4.妒,為其亂家也.5.有惡疾,不可與其共粢盛也。6.口多言,為其離親也。7.盜竊,為其反義也”。
總結起來了也就是不孝順公婆;不能生育;不守婦道;有妒忌心;有傳染病;喜歡多嘴;偷盜家産等七條。
隻有女方違反了其中一條,男方才有權将她掃地出門。
唐代的婚姻制度《禮經》對成為妻子的女人,提出了非常高的道德素養要求,并不是說男的可以随意休妻。
圖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到了唐代,唐朝的官員們根據曆代的婚姻制,制定了另一套家庭婚姻制度,名為《唐律·戶婚律》,這個時候的婚姻關系已經是受到官府的保護了,對于結婚、或離婚等制度都有了完整的規定。
這套律法根據前人的一些禮儀,對夫妻雙方的婚姻結締作出了一些規定,有效保證了唐代人民婚姻的有效性,使得兩人的夫妻關系能在傳統禮儀的範圍内幸福結伴或和離。
當然既然是法律,那就肯定有規定不能結婚地方,如果強行成親,那就成了“違律為婚。”在《唐律·戶婚律》中規定:
“諸違律為婚,當條稱‘離之,、‘正之,者,雖會赦,猶離之、正之”。叫疏議解釋曰:“違律為婚,謂依律不合作婚而故違者”。
圖注:成親
也就是如果違背官方律法強行成親,那官府就會強制性地撤銷兩人的夫妻關系。在律法中嚴明的列舉了以下情形是不能結婚的:
一是“為婚妄冒”:“諸為婚而女家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約;已成者,離之。”
即是隐瞞自己的職業、年齡、身體狀況等,而且唐代是要下婚書先定婚的,要是與婚書上寫的信息不符合,或是冒名頂替如:姐姐代替妹妹出嫁之類的,都是違背律法,如果被官方知道官府會強制撤銷兩人關系。
二是“禁有妻更娶”:“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 -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
在唐代已經有明文規定了一夫一妻的制度,若是還娶那就是犯了重婚罪,要坐牢的,若是欺騙女方娶的妻,那就更加罪加一等,女方雖然無罪,但還是要叛雙方離婚。
三是“同姓為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論。”
圖注:相親
其實同姓不能結為夫妻,在唐朝以前就是一個倫理關系的禁忌,古人認為同姓的人,幾百年前皆是一家,所以唐代對于同姓結為夫妻的處罰很重,官員也不例外。
在《太平廣記》中記載了: 張守信任刺史時,寵信直屬的官員張瑤,欲以女兒嫁他為妻。其保母進言說:“女婿姓張,主君之女何姓?”守信乃悟而作罷。
甚至皇帝都被律法所困,唐文宗想納李孝本之女為妃,結果被谏議大夫魏暮義正言辭地谏止。
諸如此類的,還有禁娶親屬、禁娶良賤(平民與貴族不通婚)、禁監臨官娶監臨女(地方官不能娶本轄區的百姓)等等。
二大婚姻程序
圖注:官堂
假如出現了以上的情況,那就會需要到官府來當法庭判官,進行判決。
還有一種需要官方出面的就是“義絕”,即是夫妻雙方的親屬等人發生打傷或是殺傷,影響到了雙方的關系,官方就會強制撤銷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
當然法律中也是有人情的一面的,《唐律·戶婚》規定:
“若夫妻不相安諸而 和離者,不坐”
意思是夫妻兩人經常吵架,已經沒有了愛情,雙方都自願離婚的,那不必負法律責任。
在《太平廣記·紀聞》中就有記載夫妻雙方和離的案例:
“唐殿中 侍禦史李逢年自左遷後,稍進漢州雒縣令...逢年要,中垂鄭防之女也,情志不合,去之。'
圖注:和離書
和離要提前書寫文書并注明前因後果,外加婚契一并上報給官府,因為在律法中規定了成親的時候要先制成婚契書,這個倒是跟我們如今去民政局結婚領結婚證,離婚也需帶上結婚證有些相似。
“娶妾仍立婚契”—唐《戶令》
結語—所謂永恒的愛,從紅顔一直愛到白發好了,就說到唐代吧,畢竟後面的朝代除了北宋女性還有些地位外,南宋以後女性地位就普遍地被封建社會思想給壓制了。
圖注:(泰坦尼克号)男女主
通過借鑒秦始皇統一六國以後的婚姻制,唐代人們聰明地以法律制度管理的形式制成了《唐律·戶婚律》,不僅很好地維護了整個社會的倫理道德,對社會安全穩定和家庭穩定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其中一些要點更是被後代的王朝,乃至如今我國的婚姻法都起到了借鑒的作用。
結發為夫妻,恩愛兩不疑,古人都知道千年才能修得共枕眠,我們借鑒了無數前人前輩的經驗,最終才找到了合适的另一半,更應該好好珍惜自己的婚姻。
參考資料:《春秋·經傳》、《詩經》、《禮經》、《唐律·戶婚律》、《唐律·戶令》、《太平廣記·紀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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