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企業,拯救危機,擺脫困境,實現更生。
破産保護
“破産”二字聽着雖不順耳,然實分析,“破”中有“産”,危中有機!現行破産法制度不僅僅是破産還債,還有【重整】再生、【和解】減負的規則,破産重整與破産和解、預重整等制度一起構成解決困境危機企業的良藥。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及各地破産法中所指的企業大都是大型企業,程序繁瑣,相關規則制度與中小微企業破産并非完成适應。
中國小微企業存活10年以上的不到2%,平均壽命僅2.4年,每年數百萬小微企業最終倒閉。尤其疫情後近八成的小微企業生産經營受到嚴重影響,近50%的小微企業直接選擇停産歇業!但是根據有關部門調查,中小微企業在我國貢獻了 50%以上的稅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術創新、80%以上的城鎮勞動就業、90%以上的企業數量。
保護小微企業擺脫困境破産重生或順利退出市場,亟需适合小微企業破産保護的制度。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發布了《小微企業破産法立法指南草案》,我國各地區法院也制訂出台了各類“破産案件快速審理指引”或“簡易審”等意見。
為小微企業建立一個簡易和高效破産程序美國和世界銀行集團關于修訂評注草案第303段及其所附腳注的聯合提案。
提案内容如下:“303.考慮到為小微企業建立一個簡易和高效破産程序的重要性,同時規定保護所有利益關系方的權利,《小微企業破産指南》力求平衡兼顧兩個互為競争的目标:一個是(a)視同認可的辦法,既旨在加快重整進程,又旨在解決債權人不參與的問題;另一個是(b)債權人對提交有待核準的重整計劃進行投票表決的重要性。
雖然本《小微企業破産指南》建議的視同認可程序包括必要的債權人保障措施,但它假定有足以适當監測債權人參與的機構能力和法律基礎設施。在缺乏這些條件的情況下,各國可能擔心視同認可的程序是否是保護其法域内所有利益關系方權利的适當程序。在這種情況下,各國可能傾向于在其部分或全部小微企業破産案件中保留強制性的債權人表決程序。
經修訂的世界銀行《有效破産和債權人/債務人制度原則》關于小微企業破産的建議述及這種表決程序。《世界銀行原則》建議,當需要某種形式的債權人表決并獲得多數認可時,各國應考慮将缺席表決或棄權票視為在簡易破産程序中對重整計劃的贊成票。
還建議,破産法應簡化表決程序,包括酌情使用電子手段。
來源于《小微企業破産法立法指南草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第五工作組
我國小微企業破産保護制度探索
近年來,部分地方法院在破産簡易程序方面做了大膽探索。
這些審判實踐探索是幫助我國構建破産簡易程序的寶貴經驗。
盡管實踐中深圳、浙江等先進地區早已對破産簡易程序進行了有益的探索,但由于缺乏統一立法,對于破産簡易程序的各種細節,如哪些事項與程序可以簡化以及如何簡化等問題,實踐中各地做法不一,亟需統一。
關注陷入财務困境的小微企業,提供系統化解決方案,迅速脫困實現經濟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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