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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前妻開奧迪被殺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7-21 08:10:12

再婚前妻開奧迪被殺(與前妻子女遺産紛争)1

孫女士駕駛的沃爾沃S80L被毀,造成車輛損失6100多元

“他用鏟車把我的車鏟起來,兩個女的動手砸車,我和我姐姐當時在車上……”

20年相濡以沫,丈夫患癌去世後,與丈夫前妻子女因為遺産紛争,黑龍江的孫女士沒想到對方會動手砸車,甚至危及她和姐姐的生命安全,孫女士認為對方涉嫌故意傷人,但報案後警方對此不予立案,“他們三個應該負刑事責任,我要求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夫妻白手起家創業

妻子同意丈夫前妻兒女來公司打工

“我丈夫和他前妻上世紀90年代就離婚了,他們孩子都很大了。”孫女士介紹,她和丈夫都是黑龍江人,先後來到青島創業。

“2001年我和丈夫結婚,我們經朋友介紹認識後結婚,他那個時候已經在黑龍江離異了,我們倆差了12歲,他結婚早,我是晚婚,他和前妻的孩子比我小10歲左右。”

孫女士表示,自己也是離異,和前夫有一個女兒。2006年夫妻倆在青島創辦公司。“當時他前妻和兒女都沒有過來到青島,我們倆共同打拼,可以說白手起家創辦了公司。他和前妻的兒女無業,當時都已成家,他跟我商量讓兒女過來為我們打工,當時我就同意了。他兒子給我們打工送貨,他女兒給我們當出納員。”

>>>公司院内座駕被砸

姐妹手臉被車玻璃碴崩濺劃傷流血

孫女士承認,丈夫患癌後,因為遺産遺囑,她和丈夫前妻的子女關系才變得緊張。

“去年他得腦癌,兩天做了兩次開顱手術,在這之前和他兒女沒有任何沖突。2020年3月底他出院回家沒幾天,就被他兒子接到兒子家住,當時說是想孝敬父親,後面就再也不讓我去看了,把我電話也拉黑了,不讓我見。去年10月,我丈夫去世了。”

再婚前妻開奧迪被殺(與前妻子女遺産紛争)2

孫女士表示,車玻璃被砸崩濺劃傷手部和臉部

孫女士回憶2020年4月21日座駕被砸的經曆,感覺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

“那天中午發生的,我在姐姐陪同下去青島市黃島區的公司了解公司經營狀況,當時在公司院裡,準備開車時,看到一個男的拿1米長的鋼管要打我,我和姐姐趕緊跑到車裡反鎖車門。這個男的又打電話叫來兩個女的動手砸車,我和姐姐手和臉被車玻璃碴崩濺劃傷,全是血。”

孫女士告訴華商報記者,“我的車被這個男的用鏟車鏟起來,離地有10公分以上,他是叉到車底鏟起來的,我的車就沒辦法開,我姐姐心髒不好,一直躺在車裡……”

孫女士表示,主要是手部和臉部,車玻璃被砸以後崩濺劃傷。“我報警後在青島市黃島區隐珠派出所做了筆錄,民警問我輕傷還用去鑒定嗎,所以我就沒有做鑒定,但警方最後說是我同意不去做這個鑒定。”

孫女士後來才知道,“開鏟車的男子是我丈夫前妻兒媳的弟弟,之前因為也不太來往,也不知道他叫什麼,兩個女的,一個是丈夫前妻的女兒,一個是丈夫前妻的兒媳。他們都是從黑龍江過來的,他們也承認這個事。”

孫女士駕駛的沃爾沃S80L被毀,造成車輛損失6100多元。“這個車買了10年,跑了10萬公裡,當初買的時候是花了四五十萬,買車後車的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都是我一個人。”

>>>保險公司起訴砸車者

判決3被告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我是保險人代位求償,保險公司上個月起訴他們三個,要求他們賠付保險公司。”

孫女士提供的青島市黃島區法院(2021)魯0211民初9268号民事判決書顯示,平安财保青島分公司與三名被告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2021年4月14日立案後,使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平安财保青島分公司訴請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賠付車損理賠款6100元,判令3被告向原告支付車損理賠款延付利息。

法院認定的事實是,2020年4月21日上午11時許,孫女士駕駛香槟色沃爾沃S80L到青島市黃島區公司,一名被告用鏟車将其汽車鏟住,不讓車離開。另兩名被告趕到公司後,用不鏽鋼管将該車車前擋風玻璃、後擋風玻璃、兩個前大燈、兩個後視鏡、前引擎蓋、前保險杠、後備箱蓋、左右側門和左側C柱等處砸壞。孫女士丈夫自認因瑣事與孫女士發生矛盾,其指使兩名被告故意損壞涉案車輛。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依據其與被保險人之間的保險合同,向汽車銷售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後,給予被保險人孫女士與三名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行使請求權,于法有據。本案中,一名被告用鏟車将涉案車輛鏟住,另兩名被告用鋼管将該車車前後擋風玻璃、兩個前大燈等處砸壞,對此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有違公平原則

被告抗辯稱車主有處分權 法院不采納

三被告抗辯稱,系涉案車輛登記車主(孫女士丈夫)指使兩被告故意損壞涉案車輛,因車主對涉案車輛享有處分權,故三被告不存在侵權行為。但法院認為,涉案車輛系被保險人孫女士夫妻共同财産,三被告的砸車行為已侵害了孫女士的民事權益,孫女士依據保險合同得到理賠涉案車輛得以修複,丈夫作為車輛所有人已實際獲益。如放任三被告的砸車行為,則會導緻車輛所有人故意損壞其車輛後,自身沒有任何損失,而将損失轉嫁給保險人,有違公平原則,故對三被告人的上述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2021年8月9日,法院最終判決3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天内向原告支付保險追償款59822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權利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兩年。

>>>為何警方不立案

“法院追究三人責任 怎麼沒說我老公責任”

9月27日,孫女士向保險公司律師求證後表示:“他們既沒上訴也沒賠付,保險公司律師說将申請強制執行。”

但相比較之下,孫女士更關心的是青島警方的不予立案。孫女士說:“我丈夫是腦癌,思維有些紊亂,不知道怎麼就給派出所說這車是他讓砸的,派出所認為這是夫妻共同财産,既然是他讓砸的,以此為理由不予立案。”

孫女士很是不解,“公安機關不予立案,那為什麼法院會追究他們三個人的責任,怎麼沒說我老公的責任?”

孫女士表示,對方三人的行為很危險,很容易傷到人,“這種行為就是想置人于死地,不讓我們逃走啊!”

孫女士告訴華商報記者:“我讓派出所調我們公司監控,警方說他們問過了,那天的監控壞了,但我姐姐當時錄了一部分砸車現場的視頻,我可以提供視頻。警方當時說不用跟我姐做筆錄,後來我一再要求下,他們才給我姐做了筆錄。”

談及訴求,孫女士明确表示:“他們三個應該負刑事責任,我的訴求就是要讓他們受到法律制裁。”

>>>複議複核維持原決定

砸車行為系丈夫指使 警方不立案決定正确

“他們三個人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孫女士向青島市公安局和檢察院申請複議,但警方和檢察院均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

2020年6月,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不予立案通知書顯示,孫女士被故意損毀财物案,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

2020年7月,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刑事複議決定書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決定維持原決定。

2020年8月,青島市公安局刑事複核決定書認為,經審查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維持複議決定。

2020年9月,青島市黃島區檢察院答複函顯示,受理後依法調取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的相關案卷材料,核實有關證據。經審查,現有證據證實,涉案車輛系報案人孫女士和涉案人其丈夫夫妻共同财産,砸車行為系丈夫指使,所以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不立案決定正确,該案不符合監督立案的條件。

孫女士表示,2020年3月底丈夫出院,4月14日就辦了公證,“我丈夫留下的遺囑上隻提到了房子和公司,沒有提到車的事情,我們現在是要求撤銷這個遺囑。”

華商報記者 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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