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故意傷害案竟然有4份不同的診斷結果,到底應該依據哪份來定案?”今年1月8日,淮安市清江浦區檢察院接到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張某故意傷害案後,該院第一檢察部檢察官遇上這個問題。
(圖片來源網絡,圖文無關)
鄰裡傷害
事情要從一年前說起。張某與被害人夏某系鄰居。2019年6月8日,因停放農用收割機超出兩家分界線,二人發生口角,繼而引發厮打,後張某用腳踢向夏某胸部,緻其受傷。經傷情鑒定,夏某肋骨骨折構成輕傷二級。2019年8月8日,張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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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案偵查和審查起訴期間,張某堅持認為案發當天醫療檢查未發現夏某肋骨骨折,夏某的傷情與其無關。承辦檢察官在審查卷宗時發現,夏某的傷情有4份不同的醫療診斷結果:案發當晚的2019年6月8日,鄉鎮衛生院拍片未發現骨折;2019年6月12日,夏某經淮安A醫院診斷左側第4、5前肋骨折,右側第9、10肋骨陳舊性骨折;2019年6月15日,淮安B醫院診斷左側第4、5前肋骨折,右側第9-11、左側12肋骨陳舊性骨折;2019年7月11日,淮安B醫院診斷左側第4、5、12、右側第9-11肋骨均為陳舊性骨折。
傷情疑雲
合上最後一頁卷宗,種種疑問萦繞在承辦檢察官腦海中。案發當晚未能發現骨折的原因是什麼?案發後第四天,夏某才去A醫院,後被診斷出肋骨骨折,這四天裡究竟發生了什麼,有無自傷或再受外力緻傷的可能?帶着這樣的疑問,承辦檢察官詢問了被害人夏某。夏某說,案發當晚沒有發現傷情,便後來外出農忙時身體一直疼痛,因擔心違約受罰,他仍強忍疼痛從事農田收割工作,到第四天,他實在無法忍受疼痛了,才去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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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淮安A、B醫院三次結果為什麼不同,形成的原因又是什麼呢?夏某在肋骨骨折的情況下,能否承受農機收割的勞動強度?如查不清上述事實,不能排除夏某自傷或其他傷害等合理懷疑,就難以認定張某故意傷害行為與夏某輕傷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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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走訪當地多位鄰居,詢問現場目擊證人,檢察機關了解到,張某、夏某素日關系不睦,常有口角沖突,夏某也堅持要求追究張某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一方堅決不認罪,另一方堅決要求追責,如案件處理不當,可能會産生較大的信訪風險,必須要查清事實。”承辦檢察官堅決地說道。
事實還原
清江浦區檢察院将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檢察機關出具的補充偵查提綱裡詳細列明偵查方向、偵查目的,要求公安機關查清夏某農機收割活動軌迹、鄉鎮衛生院檢查情況、兩家醫院醫學認定依據。經補充偵查,上述問題得以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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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确與淮安某農場之間訂立收割協議,雙方有收割付款和押金交付記錄,如遲到或違約需賠付違約金。夏某在收割期間,一直有農場人員現場監督,其狀态不佳,但未與他人産生争執或意外受傷。鄉鎮衛生院因硬件條件受限,隻能胸透,不能拍CT片。A、B兩家醫院骨科醫師都證實,骨折在愈合過程中,長出骨痂則為陳舊傷,因而B醫院最後一次診斷結果均為陳舊性骨折,是根據骨痂形成時間,判斷左側第4、5肋骨骨折時間在診斷前一星期内,與夏某被傷害時間相吻合,且肋骨非承重骨,第三四天為疼痛峰值,與夏某陳述第四天疼痛難忍才就醫地陳述相印證。以上證據能夠排除夏某自傷或其他外力傷的可能,并充分證明張某腳踢夏某胸部的行為和夏某肋骨骨折輕傷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張某涉嫌故意傷害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
刑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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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本案系民間偶發性糾紛引起的輕傷害案件,為化解社會矛盾,該院遵循恢複性司法理念,試圖教育挽救行為人,修複被破壞的鄰裡關系。審查起訴階段,辦案檢察官對張某進行證據開示,告知其審查認定的事實證據,重點釋明4份不同診斷結果的原因、夏某未就診時間内未受其他外力傷害以及案發當天未發現傷情的客觀情況,詳細介紹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相應的法律後果。經釋法說理,張某認識到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自願認罪認罰,在值班律師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并主動提出賠償被害人夏某的經濟損失。後檢察機關又聽取了夏某的意見,其表示如張某賠禮道歉、賠償損失,願意給予諒解。
4月7日,在清江浦區檢察院主持下,張某向夏某賠禮道歉,并一次性賠償經濟損失4萬元,夏某出具諒解書,雙方當事人達成刑事和解。鑒于張某犯罪情節輕微,并有坦白、認罪認罰、刑事和解等情節,2020年4月17日,清江浦區檢察院依法對張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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