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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冬野真的涉毒了嗎

娛樂 更新时间:2024-08-23 06:17:06

2016年,民謠歌手宋冬野吸毒被捕。那也許是他2013年因《董小姐》爆紅後,關注度最高的時刻——

直到昨晚。

合法申辦的演出因舉報被迫取消後,宋冬野在微博發長文「喊冤」,訴盡了這五年來的「委屈」,卻也因此引發網友極大的不滿和憤怒。時隔多年,宋冬野再次沖上熱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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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冬野真的涉毒了嗎(惹怒全網的宋冬野)1

在這條引發極大争議的微博裡,宋冬野說他忍受了五年的網絡暴力,此前不發一言,是因為知道自己有錯在先。但其實大家不知道,藝人這個工作不好幹,是「抑郁症和精神疾病的重災區」。

他還說,自己雖然吸毒犯錯,但也隻是一個「受害人」。這些年他安分守己,隻想靠音樂養家糊口,但惡意舉報者讓他無法演出,剝奪了他合法勞動的公民權利。

仿佛字字泣血,但普通路人聽來卻更像無病呻吟。評論區也沒有幾個人買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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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冬野真的涉毒了嗎(惹怒全網的宋冬野)2

如今這個娛樂明星人人得而誅之的言論環境中,宋冬野無疑是撞在了槍口上。這條微博隻讓大多數人覺得他反省不夠,被封殺是罪有應得。

更何況他後續的回應也不算理智,直接出言辱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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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在官方評論下叫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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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一鬧,宋冬野直接被微博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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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毒品堅決說不,是我們這個社會必須遵循的底線。觸碰底線就是違法,這是我們每個人需要牢記的。而公衆人物犯錯,其影響自然比普通人更為惡劣。

基于這樣的原則,以及宋冬野微博的無效公關,普通人對有吸毒前科的宋冬野強烈反感、極力排斥,都是情有可原的。

但我們需要把這樣的反感,和宋冬野的演出被取消這件事分開來看。除去那部分無效且愚蠢的「賣慘」,宋冬野申訴的,主要還是一個流程的問題:

在合乎法規的情況下,一場演出可以因為舉報而完全不被公示地取消嗎?

道德上是否接受,和法規上是否允許,是兩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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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分清楚的是:大多數針對宋冬野的譴責,主要是在讨論他是否有重新做藝人的權力,而不是他作為一個普通人犯了錯,是否有改過自新的機會。

藝人,尤其是有一定認知度和商業價值的藝人,不可避免地被列為公衆人物。而公衆人物則注定要接受整個社會的道德審判。

宋冬野顯然不是那麼認為的。他在微博中強調自己不錄節目不上電視,不拍廣告不接商務,就是想要把自己描繪成一個老實本分、勤勤懇懇,與普通人無異的打工人。隻是碰巧他的職業是音樂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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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宋冬野的選擇是在犯錯後直接轉幕後,那這段話或許會更有說服力。但事實是他想繼續演出,那就涉及到對于「公衆人物」的定義問題了。而大多數人還是不能夠接受把能夠在線下開演唱會的職業,和普通人朝九晚五上班打卡的工作,混為一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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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從一個旁觀者的視角來看,吸毒被抓後的宋冬野,仍然過得比大多數普通人要好,也确實不乏工作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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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被抓後,他仍然陸續發行了多首歌曲,更是憑借《郭源潮》在第29屆金曲獎上獲得了最佳作詞獎。

在這些事實的襯托之下,宋冬野的微博文案自然難以讓網友們共情:你說藝人不好做,是抑郁症和精神疾病的高發區,那我們普通社畜的工作可不也是?我們996掙得還不如你的進賬零頭,可我們又要向誰去哭慘?

在目前市場結構下,演藝人員的薪酬遠遠高于普通人,民衆對此早已怨聲載道。在這樣的環境中将自己所認為的「不公平」遭遇訴諸輿論,是一個極不明智的選擇。

宋冬野想要申訴的「不公平」,本是一個法律問題;但到了輿論場上,公衆早已經在道德上将他「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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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是違反法律,毒品是萬惡之源。這也是大多數人在道德上「裁決」宋冬野的依據。

但這些不能用來判定宋冬野的訴求在法律法規上的正義性。

在法律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

針對演藝人員,文化部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營業性演出管理的通知》:涉毒藝人自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之日起3年不得參加營業性演出。

而2016年後五年間不曾複吸的宋冬野,依據這些條款,是能夠合法舉辦演出的。這也是為什麼在成都的演出因舉報被取消之前,宋冬野在北京、上海、南京、武漢等地的演出均被獲準參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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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冬野今年3月在北京的演出現場

宋冬野覺得不公平的,是為什麼明明合乎法規,自己的演出卻能夠在舉報後被直接取消,其中的決策流程和依據毫無公示。

其實,主辦方之所以選擇在接到舉報後,「主動取消」這場合法合規的演出,不難理解。

近幾個月,對娛樂圈亂象的整治政策不斷收緊。九月,中央宣傳部引發的《關于開展文娛領域綜合治理工作的通知》也做出了要求:

進一步強化行業管理,加大對違法失德藝人的懲處,禁止劣迹藝人轉移陣地複出……及時對違法失德人員和縱容違法失德行為的經紀公司、明星工作室進行行業抵制和聯合懲戒。

在現有法律和最新政策指導間,主辦方做了風險最小的選擇明哲保身。

宋冬野之所以選擇在微博上「鳴冤」,也是因為這個決策以舉報為誘因,以社會風向和道德評判為基準,但缺乏法律法規上的明文依據。因此為了保證流程的公平性,未來我們仍然需要更系統的立法與行業準則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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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這些才是這件事應該被讨論的重點。

但如今關于宋冬野的輿論,有相當一部分正在偏離重點。比起對症下藥、完善現有法律法規,他們似乎更願意聚焦在對于個人的讨伐。

吸毒确實有錯,作為公衆人物确實應該受到更嚴格的立法規範,但我們必須警惕這樣的道德标準被用在普通人身上。

當我們在說出「絕不原諒宋冬野」的時候,我們是否在内化一套更為嚴苛的道德标準,是否會有把這樣的标準降級用在普通人身上的風險?

或許不讨好,但我還是想再次重申:

宋冬野可以因為吸毒被剝奪再做公衆人物的權利(或許是立法可以參考的方向),但普通人絕不能被剝奪犯錯後改過自新的機會。

這兩個概念極易被混淆。尤其當許多人為了反駁、譴責宋冬野,不斷強調「吸毒者」的罪惡,而忽略、帶過「吸毒者」确實是整個毒品産業鍊中相對最被動、最受害的一環。

就像二戰時德國人人納粹,但戰後需要被裁決正法的,一定優先是那些手握重權的軍官将領。任何一種社會性罪行中,被最嚴格懲處的都應該是獲利最大、能動性最強的那群人。也因此,在對于禁毒的公共讨論中,更多的炮火應該被對準販毒者和縱容販毒的決策者。

宋冬野真的涉毒了嗎(惹怒全網的宋冬野)13

在雨果的《悲慘世界》中,冉阿讓因為貧窮和饑餓犯下偷竊罪,因此被判處19年的苦役。

在這宋冬野這件事上,他是握有社會資源的強者,就算被千夫所指也難博得同情。所以他微博上有關吸毒者和販毒者的言論也成了大衆眼中的「甩鍋」。

但他所言并非全無依據。放到一個普通吸毒者身上,吸毒雖是犯錯,直接受害的仍是自己。這也是為什麼吸毒屬于違法而非犯罪行為的原因之一。

拒絕毒品是原則,但如果一個普通人觸犯了原則,作為一個以人為本的社會,我們是否應該給TA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在譴責公衆人物惡劣社會影響的同時,《禁毒法》中為了保護普通人的反歧視條款也需要被牢記。

許多人在讨論宋冬野事件時,強調吸毒有罪,并不斷提及緝毒人員的犧牲,這不失為一種有效的道德鞭笞。但道德羞辱是一把雙刃劍。

許多有社工經驗的人會知道,讓一個有過吸毒經曆的人重新融入社會,是一件多麼困難的事。宋冬野是幸運的,但大多數吸毒人員并沒有他手中的社會資源。如果環境本身就懷有巨大敵意,那麼就算有極強的主觀意志,都很難不再踏入複吸的深淵。而這從另一層面上也會再次加重社會的負擔。

對于每個個體共情的缺失,最後往往會導緻集體利益的受損。一個以人為本的法制社會,是要緻力于在最大程度上規避這種損失的。

寫下這篇文章,絕不是想為宋冬野本人辯白。毒品要被抵制,有吸毒史的公衆人物也理應為其造成的惡劣社會印象負責。

我們也需要探讨,如何制定更完善的規則,去達到這些目的。

但輿論不該淪為簡單的道德審判,因為你永遠不會知道,這把雙刃劍的另一面,會割到誰的血肉。

本文圖片均來自網絡

撰文:菜乙己

校對:大沁

監制:眠去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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