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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于履行抗辯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14 10:58:36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三種。

民法典關于履行抗辯(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1

(1)同時屬行抗辯權

①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在他方當事人未依約屬行合同義務而請求其屬行時,有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的權利。

②構成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條件

a.須當事人雙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負對價的債務。

b.須雙方所負債務應同時履行,亦即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當事人沒有先履行的義務。

c.須雙方所負債務已屆履行期。

d.須負同時履行義務的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其債務或未依約适當履行其債務。

e.須對方的對價債務在客觀上有履行可能。同時履行之抗辯為延期之抗辯,故以相對人有履行能力為前提。

③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同時履行抗辯權作為延期抗辯權,僅産生暫時拒絕履行義務的效力,并無永久免除義務的效果。具體來說其效力在于:

a.當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不适當履行對價義務時,有拒絕履行自己債務的權利,由此導緻合同的延期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

b.當事人一方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後,如對方屆行了其信務,同時履行抗辯權即歸于消滅,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一方應恢複履行自己的義務。

民法典關于履行抗辯(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2

(2)不安抗辯權

①不安抗辯權的概念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發現後履行一方有财産狀況惡化等可能危及其債權的情形時,在後履行方未履行其債務或提供擔保前,有拒絕先履行自己所負債務的權利。其性質屈幹中止履行權。

②不安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a.雙方基于同一合同事實而互負對價義務。

b.得行使抗辯權的一方有先為給付的義務。

c.須先履行一方債務已屆履行期且尚未履行。

d.須後履行一方未提出履行合同的擔保。

e.須有證據證明後履行一方有難幹履行債務的能力。

③不安抗辯權的效力

不安抗辯權屬于延期抗辯權,其效力表現在:

a.抗辯一方享有中止履行權,即中止或延緩履行自己的債務,由此導緻的遲延,抗辯人不承擔責任。

b.抗辯一方立有等待後履行一方恢複履行能力或請求其提供适當擔保的權利。

c.先履行一方在一定條件下享有解除合同權。

民法典關于履行抗辯(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3

(3)後履行抗辯權

①後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後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當事人應當依約先後履行其義務時,後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完成履行前,得拒絕履行自己相應的義務的權利。

②後履行抗辯權的效力

《民法典》第52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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