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李某母親)向被告覃某、覃某信(被告覃某父親)提出民事賠償請求:1、死亡賠償金648720元(32436元/年×20年=648720元);2、喪葬費36774元(6129元×6個月=36774元);3、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4、辦理喪事人員的誤工費、夥食費、交通費、住宿費3人×3天×600=5400元。
平南縣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覃某信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誤工費、夥食費合計717494元給原告陳某。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覃某與被害人李某均為單親家庭,李某的父親已于2016年病故,覃某的母親為越南籍人,沒有與覃某信登記結婚并已經離家多年。
根據原告的請求和本案的事實,依照2019年《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标準》,法院依法核定原告因本案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為717494元,分别為:1、死亡賠償金648720元(32436元/年×20年=648720元);2、喪葬費36774元(6129元×6個月=36774元);3、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李某的死亡,其家人的精神定會受到很大的傷害,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合法合理,法院依法應予以支持;4、辦理喪事人員的誤工費、夥食費、交通費,法院酌情支持2000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覃某在侵權發生時未滿18周歲,在訴訟階段亦未滿18周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9條:“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有明确的監護人時,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之規定,故被告覃某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由其監護人覃某信承擔。
文字:平南縣人民法院 方華富 黎德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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