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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平南鎮隆車禍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5-15 09:49:16


廣西平南鎮隆車禍(平南縣鎮隆少年傷人緻死案)1

2018年6月8日16時許,被告覃某(案發時未成年)因對李某心存不滿,為了教訓李某,從家中攜帶一把水果刀到鎮隆二中路口附近,待李某放學路過時,覃某快步沖到李某的左後側,朝李某的左胸背部捅了一刀後逃離現場,緻使李某經搶救無效後死亡,2019年9月24日,被告覃某因犯故意傷害罪,平南縣人民法院已依法判處覃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廣西平南鎮隆車禍(平南縣鎮隆少年傷人緻死案)2

原告陳某(李某母親)向被告覃某、覃某信(被告覃某父親)提出民事賠償請求:1、死亡賠償金648720元(32436元/年×20年=648720元);2、喪葬費36774元(6129元×6個月=36774元);3、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4、辦理喪事人員的誤工費、夥食費、交通費、住宿費3人×3天×600=5400元。

平南縣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覃某信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誤工費夥食費合計717494元給原告陳某


廣西平南鎮隆車禍(平南縣鎮隆少年傷人緻死案)3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覃某與被害人李某均為單親家庭,李某的父親已于2016年病故,覃某的母親為越南籍人,沒有與覃某信登記結婚并已經離家多年。

根據原告的請求和本案的事實,依照2019年《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标準》,法院依法核定原告因本案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為717494元,分别為:1、死亡賠償金648720元(32436元/年×20年=648720元);2、喪葬費36774元(6129元×6個月=36774元);3、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李某的死亡,其家人的精神定會受到很大的傷害,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合法合理,法院依法應予以支持;4、辦理喪事人員的誤工費夥食費交通費法院酌情支持2000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覃某在侵權發生時未滿18周歲,在訴訟階段亦未滿18周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9條:“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有明确的監護人時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之規定,故被告覃某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由其監護人覃某信承擔


廣西平南鎮隆車禍(平南縣鎮隆少年傷人緻死案)4

法官說法: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公民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青少年是兒童轉變成人角色的過渡時期,身心健康尤為重要,父母、學校、社會應該對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給予高度重視,從源頭上扼殺影響青少年心理健康的不良生活環境和社會環境。培養青少年健全的人格、良好的情緒和适應能力,讓青少年克服弱小的“自我”,走出偏執、抑郁、焦躁。正确處理好人際關系和挫折,避免類似的悲劇發生。

文字:平南縣人民法院 方華富 黎德群

本文為平南法院原創,未經授權禁止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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