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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拒執罪的追究時間

科技 更新时间:2025-01-13 17:32:12

關于拒執罪的追究時間?大家好,我是琪哥,深圳 ' 正義執行 ' 律師團隊創始人,一名執着的70後東北漢子,深圳20年團隊專注解決廣東地區經濟糾紛終本案件執行難多年,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關于拒執罪的追究時間?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關于拒執罪的追究時間(拒執罪的認定标準與解決)1

關于拒執罪的追究時間

大家好,我是琪哥,深圳 ' 正義執行 ' 律師團隊創始人,一名執着的70後東北漢子,深圳20年。團隊專注解決廣東地區經濟糾紛終本案件執行難多年!

此次“ 拒執罪的認定标準與解決 ”系列文章,我争取用三到五篇文章完整闡述拒執罪相關内容,幫大家解決大家最關心的“ 拒執罪從認罪到伏法 ”全鍊條困惑,争取月底前寫完。今天寫第二篇。

言歸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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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執行程序中“ 中止執行”是什麼意思?和終本裁定有什麼區别?

《民訴法》)第256條第一款對于“ 中止執行 ”有如下規定:

1、申請人主動提出執行暫緩的(有可能原告認為暫時不适合強制執行,比如已經達成和解或給被告多些時間周轉更有利于回款);

2、案外人對案件提出異議并得到法院支持,執行就要暫停,等待确權結束之後再恢複執行;

3、作為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比如繼承的析産官司完結,确定被執行人繼承多少财産,确權之後之後恢複執行);

4、原被告為公司并注銷,在尚未确定權利義務承受人時候執行暫停,等确權結束後恢複執行;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這個不展開,太複雜了)。

總的來說:申請人方面同意、被執行人方面主體資格喪失、案外人方面提出異議,三件事情任意發生都可導緻法院裁定中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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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院移交拒執罪被駁回,怎麼辦?

大家如果遇到公安駁回了法院移交的居住證申請,不需要垂頭喪氣(原因之前文章講過了,這裡不贅述,大家自己翻看一下文章就清楚了)。法律給大家保留了很多救濟渠道,當一條路走不通的時候,就意味着我們拿到了走另一條路的鑰匙。

自訴就是其中一個路徑。下面是最高法關于相關救濟渠道的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件受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1、申請執行人向公安機關控告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安機關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後 60日内不予書面答複,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侵犯了其人身、财産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2、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線索後60日内不予書面答複,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請執行人釋明;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産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3、公安機關接受申請執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經過60日之後又決定立案的,對于申請執行人的自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可以向自訴人釋明讓其撤回起訴或者裁定終止審理。此後再出現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申請執行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訴。

a、人民法院對申請執行人提起拒不執行判決罪的刑事自訴予以立案受理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第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财産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b、拒不執行人民法院調解書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以進入執行程序為前提,自人民法院依據調解書發出執行裁定,并将執行通知書送達被執行人或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之日起開始計算。

c、拒執罪所涉當事人可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管轄法院系執行法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關于自述裡面的各種彎彎繞繞,大家可以翻看我過往的文章。未來我也會專門自訴系列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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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拒執罪是否有從輕從寬處罰的情形?

拒執罪,既然是刑事犯罪,那就一定有認罪認罰、有緩刑、有取保候審。《拒執罪司法解釋》第6條,被告人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部分執行義務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這個事情就很有意思了[奸笑]。犯罪是要抓去坐牢了,這沒錯。但隻要你還錢,你就可以得到自由。這樣就給老賴一個非常充分的讓他主動還錢的理由。

也就是說,“一審宣判前”還錢的老賴, “ 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 ”執行義務的(全部還款或還一部分),有機會量刑從寬。至于從寬的幅度,法官說了算[偷笑][偷笑][偷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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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如何認定 “有能力執行”的時間節點?

對于這個時間節點一直是有争議的。翻看最高法的判例也是兩種見解。大多數法院認為從判決、裁定生效時起計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也就是原告借了錢就直接把錢轉移,回過頭來離婚淨身出戶、轉移資産等行為都屬合法做法[衰][衰][衰]。

也有法官把被告判決之前(債權生效之後)的資産轉移作為拒執罪的标準。

(1)這符合立法本意。《對本罪中的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加以明确,“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内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這裡面的水也很深。大家如果遇到類似的案件,和自己委托的執行律師團隊負責人多聊聊吧。在這裡就不展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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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什麼叫“有能力執行”,如何定性?

這裡面要做一個具體的說明了。通常的經濟糾紛就是起訴、判決、申請執行、法院進行總對總網絡查控系統查控,沒有資産餘額就下發終本裁定。這就是大家遇到的民事執行行為。也就是說在這個環節所謂的查控,是以顯性資産為原則(存款、不動産等),。。

但如果案子往拒執罪方面發展,就進入了刑事程序。刑事犯罪中對于“有能力執行”判定會綜合全部案情加以判斷(除了被告的收入之外,被告的支出也是重要查控範圍)。就算被告名下無存款、無不動産或高額動産,隻要其确實存在高消費、高支出的,就可認定其“有能力執行”(“ 隐性資産 ”也作為被告有能力執行的考核标準)。

嚴格的說,除了被告個人及家庭生活必需外,任何非必要性支出都可直接認定為被告“有能力執行”。

=================================================================九、拒絕履行哪些生效文書構成拒執罪?

每次講到這一條,我都想和大家講講真實的情況。讓大家了解真正在一線不打嘴炮的執行工作者是怎麼理解和處理拒執罪的。。

如果有人問我拒絕履行哪些生效文書構成拒執罪?我的回答态度會非常強硬:隻有判決。唯有判決書才能構成拒執罪!!!

有些做訴訟的同行咬文嚼字的說什麼仲裁的裁決書、調解書、和解協議以及支付令、公證債權文書等也算拒執罪,還劃重點說什麼“ 2002年8月29日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刑法第313條拒執罪對象解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内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他們說的是文字,我說的是事實。不争,因為沒實際的意義。。。大家可以拿手裡的和解協議、調解書去嘗試操作幾個拒執罪。撞了包了,就不會嘴硬了。

如果大家查最高法的判例,的确有個别和解協議、調解書按照拒執罪來處理,但是大多數法官對于調解書和解協議的态度是明确的,那就是此類文書的原告是不能把拒執罪作為救濟渠道的。

這裡給大家一個忠告:既然判決沒有損失,既然調解的成本超過判決(原告同意調解就要負擔一半的訴訟費。而如果是法院官司拿到判決,所有訴訟費都是由被告承擔,原告等于0成本),那就正常拿判決吧。老賴想還錢,有沒有判決都會還。他想賴賬就算簽了調解書也一樣不會給。

大家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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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想拘留老賴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關于這一條也有很多跟大家說的,實際的操作現狀跟理論法條差距不小。理論上老賴經多次傳喚拒不履行的,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司法拘留。大家看好了,這句話的重點是原告向法院申請拘留老賴,而不是法院主動去拘留老賴!

1、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的(這一條所需證據通常由專業的執行律師團隊去取得。原告作為沒有任何公權力的公民,無法完成調查取證的工作);

2、被執行人未按照法院的要求報告财産情況或者虛假報告的(這一條建議大家忽略。所謂的法不責衆,既然事實上所有的老賴都不申報财産也沒事,說明真正願意僅僅以這條标準就拘留老賴的法官為鳳毛麟角,所以建議大家把精力放在其他維權方式上);

3、被執行人采取暴力等方式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老賴是高智商犯罪,通常不會愚蠢的暴力抗法。他真的犯渾,法院可以申請武警參與執法的。所以完全不需要大家擔心,這一條也不在大家維權的範圍之内);

4、對司法工作人員及協助執行人侮辱、诽謗、打擊報複的(原因同上);

5、隐藏、轉移、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财産的(這種事情發生不少。遇到此類事情,建議大家将案件委托給專業的執行律師團隊去操作。對于這方面,他們比任何原告都專業);

6、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等方式逃避履行義務的(虛假訴訟是今年懲治老賴嚴查的方向。如果有老賴願意頂風上,他會吃到苦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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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最後:

正所謂”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 正義隻可能遲到,但絕不會缺席 “。既然邪不壓正,那就應該讓更多原告更快地看到正義之光出現!隻有這樣才是真正的正義執行,大家覺得呢?

就說這麼多吧。我是琪哥,大家有急事就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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