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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駐港國安公署意義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0 12:28:52

設立駐港國安公署意義?來源:環球時報【環球時報記者 範淩志 白雲怡 趙覺珵 陳青青 楊升 王雯雯】6月30日晚11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香港國安法”)正式刊憲生效該法共66條法律條文,規定了分裂國家罪、颠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四類犯罪行為與此同時,香港國安法“不溯及過往”多位法律界、學界人士接受《環球時報》記者采訪時稱,這部法律既強化“國安事務是中央事權”,也體現中央對特區的高度信任,是對“一國兩制”體系的重大完善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前主席鄧飛表示,香港國安法的生效讓絕大多數港人安心,也讓這座城市迎來“重生”,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設立駐港國安公署意義?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設立駐港國安公署意義(駐港國安公署何種情況下會出手)1

設立駐港國安公署意義

來源:環球時報

【環球時報記者 範淩志 白雲怡 趙覺珵 陳青青 楊升 王雯雯】6月30日晚11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香港國安法”)正式刊憲生效。該法共66條法律條文,規定了分裂國家罪、颠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四類犯罪行為。與此同時,香港國安法“不溯及過往”。多位法律界、學界人士接受《環球時報》記者采訪時稱,這部法律既強化“國安事務是中央事權”,也體現中央對特區的高度信任,是對“一國兩制”體系的重大完善。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前主席鄧飛表示,香港國安法的生效讓絕大多數港人安心,也讓這座城市迎來“重生”。

駐港國安公署什麼情況下會出手?

香港國安法内容涵蓋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和職責、案件管轄、法律适用和程序等方面。香港與内地多名法律和專業人士對《環球時報》記者表示,相關規定再次強化了“國安事務是中央事權,中央對特區的國安事務負有根本責任”這一重要内容,是對“一國兩制”中“一國”概念的再次強化。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八條,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行使相關權力。值得注意的是,駐港國安公署的職權除分析研判、監督指導外,還可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由國安公署管轄案件的檢控和司法程序也将分别由中國最高檢察院和最高法院負責。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在接受《環球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國安公署擁有執法等一系列權力具有正當性與必要性。國安事務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是關系到國家安全與發展的根本性問題,調查、拘捕、檢控、審判和服刑的所有程序均須明确圍繞維護國家安全這一最大目标。“由于這一最大目标具有相當大的淩駕性,做出某種特殊安排,符合國際慣例。”

劉兆佳強調,在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方面,特區政府是第一責任人,而中央政府則負有最大責任和最終責任。因此,當特區無權限或無能力處理某些案件時,中央有義務及時出手,履行其憲制責任。他補充說,這絕不意味着香港有關機構職權被“侵蝕”,而是圍繞維護國安這一最大目标有不同職責分工。

根據香港國安法規定,駐港國安公署對三類特别情形的國安案件行使管轄權: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别行政區管轄确有困難的;出現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其餘大部分案件則由特區政府行使管轄權。

“法律中對中央直接負責執法和司法的情形的界定十分清晰,分别從空間、嚴重性和複雜程度三個維度來界定。”香港時政評論員、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前主席鄧飛對《環球時報》記者表示,所謂“空間”即當重大國安問題已不限于香港一城,而是對整個國家造成危害時,則不再由特區管轄;“複雜程度”意指可能涉及各種勢力尤其境外勢力的卷入;“嚴重性”則是指特區政府的管制能力受到削弱甚至癱瘓的情況下,就必須要中央出手。“我個人理解,如果再發生去年那樣的暴亂,就屬于這三種情況,無論是從憲法體制還是政治倫理上,中央都要扮演‘最後守門人’的角色。”鄧飛說。

香港國安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涉及由駐港國安公署管轄的案件時,由駐港國安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副教授田飛龍認為,根據法條,管轄權歸中央的案件,“從案件卷宗的第一張紙開始,從調查、執法到檢控、審判、服刑,都将由中央或内地機構來負責。而一般國安案件則從頭到尾都由香港負責。”田飛龍對《環球時報》記者表示,這意味着将形成兩個“管轄閉環”。

剛柔并濟,是為了面向今後

香港國安法規定,由特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别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譚耀宗對《環球時報》記者表示,這些機構設計反映出中央對特區的高度信任,因為絕大部分的案件都交由特區來完成執法和司法程序。

此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警務處也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即國家安全處。“未來,香港警隊國安部門和其他特區機制将和中央駐港國安公署形成既配合又互補的關系,展現出‘一國兩制’下維護國安工作的特色。”香港警務處前處長鄧竟成對《環球時報》記者說。

在香港各界最關心的罰則方面,香港國安法對“分裂國家罪”“颠覆國家政權罪”等四類犯罪行為做出詳細規定,量刑從“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到最高的無期徒刑,并做了相應的分檔。

鄧飛告訴《環球時報》記者,香港國安法的量刑方式跟香港本地法律不同,香港傳統的刑事量刑一般隻規定“封頂刑罰”,法官通常來講很少判最高刑罰,而是考量各種因素來“打折扣”。不過,涉及國家安全這種危害特别大的罪行,如果采取這種“封頂折扣”的量刑方式,可能會削弱法律的阻吓力。鄧飛說,“香港國安法分出幾種檔次,就讓法官判案思維扭轉過來,法官會先決定罪行屬于哪一個層級,再考慮減刑空間,這樣就更适合國家安全犯罪的特性,因為國家安全犯罪的危害不是針對某個人,而是針對整個國家,針對十幾億守法公民。”

不過,香港國安法也并非某些港媒此前猜測的那樣“辣”。鄧飛表示,這部法律跟香港本地法律有充分的銜接,有些地方甚至比香港本地法律更寬松。“比如,第六十四條将香港國安法中的一些名詞與香港本地法律用詞進行一一對應,解釋清楚,‘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沒收财産’和‘罰金’分别指‘監禁’‘終身監禁’‘充公犯罪所得’和‘罰款’,這就避免望文生義,引發誤解。”他還舉例稱,第三十三條規定了一些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比如“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要知道,這種‘自首’行為在香港本地法律中并非減刑的理由”。

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王江對《環球時報》記者提到,香港國安法第四十條規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區對本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但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情形除外。第四十一條刑事訴訟還是本地法律,并且設立了很高的門檻(律政司長書面同意),說明不會出現濫訴的情況。此外,沒有所謂的“引渡至内地審判”,要麼是由香港本地操作完成,要麼是全部由内地完成,香港普通民衆可以放心。

值得一提的是,近日引發輿論關注的“追溯過往”條款,香港國安法并未做規定,而是規定“本法施行以後的行為,适用本法定罪處刑”。對此,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前副院長顧敏康表示,一般而言,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沒有追溯力,隻有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才有例外,香港國安法不溯及過往,符合國際慣例,也體現了中央的寬容。

劉兆佳也表示,制定國安法的目的從來不是“搞大報複”,也沒有“追究過往、秋後算賬”的意圖,而是面向今後,防止未來的動亂。他同時稱,無須擔心香港國安法未提及追溯會導緻震懾力不足。“首先,從法律本身來看,刑責不低。其次,整個立法過程體現出中央的莫大決心,這也是一種很強的震懾力,尤其部分亂港分子将産生‘如再犯,中央可能再次出手’的心理預期。最後,中央力量在香港的存在和特殊管轄權,也将成為相當強的震懾力。”

對國家觀念的一次“重要糾偏”

“今天中央出手,開啟了堵漏洞的重要一步。這是香港的重生。”香港國安法生效次日,正是香港回歸祖國23周年紀念日。香港《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别行政區應該自行立法,禁止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在鄧飛看來,自1997年香港回歸以來,由于第23條立法遲遲沒有實現,國家安全的漏洞在香港存在了整整23年。

顧敏康也表示,國安法基本補上香港在國家安全方面的漏洞,但還有其他工作需要繼續推進,進行23條立法依然是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第23條提及七種犯罪,而香港國安法針對的四種罪都是當前在香港正在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尤其是“”和“恐怖行為”,國安法與23條立法之間存在交叉與互補的關系。

在香港國安法第六節“效力範圍”部分,第三十六條和三十八條分别規定,任何人在香港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針對特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也适用本法。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太平紳士蔡毅對《環球時報》記者解釋說,國家安全案件可能涉及外國勢力、外國公民和外國企業,因此訂立該條款。如果某些西方國家幹涉香港事務,這條法律對他們也是存在效力的。

香港國安法規定特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任主席,且行政長官有權指定法官負責審理相關案件。顧敏康對《環球時報》記者分析說,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别行政區,意味着香港必然要采用行政主導體制,因為隻有這樣才能體現國家主權,保持“一國兩制”初心。賦予特區行政長官領導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指定審理國安案件法官等權力,可以說是重塑香港的行政主導體制。

顧敏康認為,香港國安法是對港人國家觀念的一次“重要糾偏”。過去,香港一些人過度強調“兩制”,而忽略了“一國”才是前提。這同時也是在香港居住的外國公民間“重新強調”對中國國家主權的尊重。他表示,此次國安法立法過程堅定有力,“是中央真正徹底落實對特區全面管治權的實質性标志,也為‘一國兩制’翻開新的一頁”。

香港警務處前處長鄧竟成有同感。他對《環球時報》記者說,“國安法的頒布隻是開始,未來我們還有很多工作要做。長期以來,特區政府和民衆對國家安全的認識和意識比較欠缺,希望此次立法能夠成為特區的‘新起點’,讓港人從此更好地成為祖國的一分子。”

“國安法是對‘一國兩制’體系的重大完善,如香港能好好利用中央給予的機會,中央定将對‘一國兩制’的發展更有信心,這将更加有利于香港的長遠與根本利益。”劉兆佳對《環球時報》記者說,中央一直以來對香港民主發展問題的擔心,正在于國家安全法律的不完備容易導緻“反中亂港”分子成為候選人,或特區管治權為外部勢力所掌握。香港國安法對這一漏洞的填補,将進一步開拓香港的政治發展前景。

劉兆佳同時表示,在香港國安法的作用下,外部勢力将不再能在香港挑起政治争鬥,社會逐漸恢複穩定也能讓香港集中精力解決其社會經濟的深層次矛盾。“相信中央接下來會花很大力氣,幫助香港解決這些深層問題,使香港真正融入國家發展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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