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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逮捕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22 21:35:06

審查逮捕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逮捕是我國刑事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措施,在司法實踐中,“以捕促偵”的就觀念依然存在,它忽視了對公民的人身權利的保障,有礙于檢察機關樹立檢察權威逮捕作為刑事訴訟中強制性措施之一,其本來的目的在于保障訴訟活動順利進行,但在實踐中卻常常當做懲罰犯罪的手段,提前預支刑罰,使目的手段錯位因此檢察機關在辦理審查逮捕案件中,要轉變構罪即逮捕的觀念,嚴格審查逮捕“必要性”,慎用逮捕權,強化法律監督,化解社會矛盾,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審查逮捕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審查逮捕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淺析審查逮捕必要性)1

審查逮捕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

逮捕是我國刑事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措施,在司法實踐中,“以捕促偵”的就觀念依然存在,它忽視了對公民的人身權利的保障,有礙于檢察機關樹立檢察權威。逮捕作為刑事訴訟中強制性措施之一,其本來的目的在于保障訴訟活動順利進行,但在實踐中卻常常當做懲罰犯罪的手段,提前預支刑罰,使目的手段錯位。因此檢察機關在辦理審查逮捕案件中,要轉變構罪即逮捕的觀念,嚴格審查逮捕“必要性”,慎用逮捕權,強化法律監督,化解社會矛盾。

一、逮捕的法律内涵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應當予以逮捕。”這一規定有三層涵義:①犯罪事實條件。即要有證據證明有犯罪行為存在,犯罪行為已被查實,且有證據予以證實。②刑期條件。即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③逮捕必要性條件。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逮捕的三個條件,應該是有機結合,缺一不可的。

二、審查逮捕“必要性”的意義

首先,這是對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具體體現。對各類嚴重刑事犯罪,确有逮捕必要性的,就是要從重、從嚴、從快,嚴厲打擊。對一些輕微刑事犯罪,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等,社會危險性不大的,确無逮捕必要性的,慎用逮捕措施,該寬就寬。切實體現打擊與預防相結合,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權。

其次,對于确保審查逮捕案件質量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對于一些介于捕與不捕之間的案件,把握好逮捕必要性對案件質量至關重要。

最後,對于監督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具有重大的指導性。偵查機關收集到的證據材料多是對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構罪的證明,審查清楚逮捕的必要性,可以引導偵查機關更加全面地進行案件偵查。

三、刑訴關于逮捕“必要性”審查的相關規定

1、完善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和相關偵查手段,為減少逮捕措施的适用提供了條件。

長期以來,由于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操作性不強,加上偵查手段有限的原因,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原來規定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非羁押性刑事強制措施,但法條中對其具體使用條件、操作規則并未有明确詳盡的表述,造成了實務中以捕為主,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為輔的現實狀況。加之因為偵查技術原因,通過逮捕犯罪嫌疑人以獲取最直接有效的口供,更凸顯出逮捕的重要性,其他刑事強制措施的使用情況更加不容樂觀。《刑事訴訟法》修訂後,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使用條件、原則、相關制度都做了規定,從立法上、制度上為這類強制措施的适用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更具操作性和合法性,對逮捕條件的審查和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據。

2、刑訴法明确了逮捕的适用條件,完善了逮捕的程序,為逮捕“必要性”審查提供了法律依據。

刑訴第七十九條第一款明确列舉了“社會危害性”的物種情形,摒棄了以往實踐中難以裁量把握的“有逮捕必要性”的表述;第二款明确而列舉了三種應當予以逮捕的特殊情形;第三款規定了“可以予以逮捕”的情形。上述規定表述明确、具體,有利于實踐中審查、把握,為準确适用逮捕強制措施提供了依據,使審查逮捕标準更加明确、詳盡,更具有可操作性。另外刑訴第九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對羁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羁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内将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這一點體現了偵查監督科對偵查活動全程監督的職能,改變了逮捕了事的現狀,充分保證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權。

3、準确把握證明标準,全面審查、判斷證據,排除非法證據。

對證據進行全面審查、判斷是貫徹刑事訴訟法所有階段的基本原則,偵查監督部門更要确實把握證據關,認真審查逮捕的證據條件。刑訴法第七十九條對審查逮捕的證據要求和證明标準做了規定,均表述為“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其含義應具備下列情形:一是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二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查證屬實。檢察機關在審查偵查機關提請逮捕的案件材料時,重點從證明對象和證據證明力兩個方面把握逮捕條件。綜合考量犯罪主體主觀惡性、犯罪次數、情節等方面,着力審查證據的證明力,通過相互印證的證據材料判斷是否适用逮捕措施。審查批捕環節,檢察院既要對偵查機關、偵查活動進行監督,還要審查證據的合法性,對疑似非法證據堅決予以排除,以保證逮捕質量,更好地進行案件的審查,避免錯捕、漏捕出現。

4、刑訴法關于審查逮捕中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和聽取律師意見的規定,更加有利于檢察機關準确适用逮捕措施。

刑訴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了檢察機關在審查逮捕過程中,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的三種情形、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等,通過多方面聽取其他參與人的意見,提高案件辦理透明度,有效的監督檢察機關對審查逮捕案件的審查,提升偵查人員和檢察人員的辦案效率和能力,促使檢察機關準确把握逮捕措施适用的條件,更能體現對逮捕“必要性”審查的重視。

綜上所述,在現階段的審查逮捕案件辦理中,立法制度上均作了明确詳盡的規定,在辦案實務中充分結合案件情況積極轉變執法觀念,重視逮捕“必要性”審查的意義,嚴格把握審查逮捕的“必要性”證據關,提高審查逮捕案件的質量,逐步與公安機關在重視逮捕“必要性”的證據審查上達成共識,不斷提升司法辦案效果,切實發揮法律監督作用,确保訴訟相關工作順利進行。

陝西省鎮安縣人民檢察院 耿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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